—1—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汇编(一)1、国家和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12、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拨款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13、国家和我省在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方面的政策措施……………………………………………………………………24、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45、我省对上市企业的奖励政策……………………………………………………………………56、中小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可享受的优惠政策……………………………………………………………………57、中小企业购置节能减排设备可享受的税收优惠……………………………………………………………………68、我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培育市场主体、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69、省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意见……………………………………………………1610、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部分摘要—2—…………………………………………………………………2811、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公告…………………………………………………381、国家和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3—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鄂政办发〔2006〕2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6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鄂政办发〔2008〕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0〕2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6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2〕66号)等。2、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拨款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拨款,凡符合以下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4—(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国家和我省在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方面的政策措施从2008年9月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2010年1月起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2011年2月1日开始,国家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0项社团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利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的小型和微型企—5—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三年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等22项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2012年8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2〕66号),在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方面有以下措施:(1)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进口设备减免关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三年内暂停调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对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2)在全省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除国家和省按规定程序审批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他一律予以取消。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通信、海关、检验检疫等服务价格和收费对小微企业应予优惠。(3)在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拨付、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实行社保费“五缓四减”政策,经市(州)人民政府批—6—准,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地可以根据社保基金收支情况,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4、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l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7—5、我省对上市企业的奖励政策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42号),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于我省企业在省内买“壳”上市或在外省买“壳”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省内的,省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奖金;对在海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省政府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金。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企业上市可采取分阶段的补助或奖励,减轻企业上市成本。6、中小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适用上述免征规定。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8—7、中小企业购置节能减排设备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8、我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培育市场主体、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潜政发〔2012〕55号)提出:(1)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和省按规定程序审批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他一律予以取消。对各类行政规费征收(不含随税附征的规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并实行部门总量控制。2012年、2013年的年度行政规费总量和单个企业(无新上项目)的收费额度均不得突破2011年实际征收水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征收基数,确需提高的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发现部门实际—9—征收额超出2011年基数的,超出部分由市财政调剂用于支持企业发展。(2)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进口设备减免关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同时,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和为增加收入而违规提高企业预缴所得税比例。三年内暂停调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继续执行市政府已出台的关于土地使用税征收的优惠政策。对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予以减免。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缓征的税款一律按规定办理。(3)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拨付、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政策。经市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费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10—付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征收额的30%,困难企业申请补贴额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的40%。(4)支持金融机构充分运用各种融资手段,进一步盘活信贷存量,着力保障对实体经济的融资供给,确保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的适度增长。积极协调落实与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合作协议确定的信贷资金。重点加强银企对接会签订授信协议的跟踪、督办。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贷款展期,适当简化展期贷款的审批流程,提高展期贷款的审批效率。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信用贷款、贷款与保险相结合等新的灵活融资方式。(5)继续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专项治理行动,建立公开、完善的违规收费举报和投诉机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四公开、七不准”要求规范开展金融业务,纠正直接或变相加重企业负担的贷款违规收费行为。下调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降低企业贷款抵押、评估等中介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20%执行。将企业办理抵押贷款的费用率等指标纳入金融生态环境检测评价体系。落实年度考评奖励机制,对新增存贷比超过上年和全市平均—11—水平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6)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政策支持,建立规范、合理的贷款利率浮动机制。年内增加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新成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市域内行政村实行电话银行全覆盖。对向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和向工业转型升级项目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1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年度考评奖励。(7)大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银企合作,打造银企对接融资平台。建立项目贷款需求发布制度,重点向金融机构推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导向的项目,推介中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定期调度和通报银企对接情况。分行业、分专题、分层次召开流动资金贷款协调会,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困难。在化工、家具、食品、纺织等行业上下游相关企业之间开展产业链融资。对与重点建设项目建立稳定供应关系的企业,开展订单融资。对因原材料和产品资金占压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开展存货和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融资。市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和提供担保的担保—12—公司给予补助。(8)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支持将财政性存款向存贷比高的金融机构流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