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2:中小学章程参考样本(试行)一、为指导和规范学校章程制定,促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加快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参考样本。二、本章程参考样本,旨在为全市各类型公办中小学校制(修)订学校章程时提供参照。三、为充分反映学校办学特色,各公办中小学校制(修)订章程时,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减章、节、条、款、项、目。四、职业教育在集团化办学进程中,两个以上法人组成教育集团,应另行制定集团章程,规约各方关系与运作规则。五、“说明”后内容仅作学校制(修)订章程过程中提示用,正式成文时应予删除。六、民办学校制(修)订章程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未涉及事项,可参照本章程参考样本。—2—(学校全称)章程(X年X月X日经第届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X年X月X日经通过,X年X月X日经教育局核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是;英文译为;地址为;邮政编码为;学校注册域名为。(说明:地址按照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有多个校区,应逐个写明各校区地址与邮政编码。学校网址建议填写,英文译名、注册域名为可选项。)(主审科室:中等教育科、初等教育与学前教育科及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科)第三条学校由举办,经晋江市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本校为实施年制(高级中学或职业中专学校或初级中学或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3—担民事责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为个班级,人。(说明:应注明举办单位、登记单位全称。办学规模是指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班级个数和在校学生人数)(主审科室:中等教育科、初等教育与学前教育科及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科)第四条学校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等。(说明:开办资金按照核准登记的内容填写;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中的其余部分,依据实际情况从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选择填写;出资主体多元化单位,可增条款载明出资者、方式、金额等。)(主审科室:计财装备科)第五条【办学宗旨】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第七条【学生培养目标】第八条【教师发展目标】(主审科室:中等教育科、初等教育与学前教育科及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科)第九条【学校文化和特色】学校坚持“”的办学特色,以“”为校训,确定校徽为,确定《》为校歌。每年月日为校庆日。—4—(说明:校旗、校歌、校徽、校庆日均为可选项。)(主审科室:宣传德育科)第二章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第十一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四)拟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八)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5—分;(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十)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十一)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第十二条中小学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中小学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保障学校工作的健康运行。第十三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学校依据规定设置、、、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说明:职能部门的设置及名称应依据编制部门核准内容填写。)(主审科室:教育工会、人事科、中等教育科、初等教育与学前教育科、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科及执法检查科)—6—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可以设置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组成的学校理事会、教育议事会或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决策、咨询或协调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章程,明确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7—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说明:如有校车则应增补“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落实随车护送人员,严格执行接送制度”。)第二十条学校依法制定校务公开制度,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审科室:办公室、监察室及执法检查科)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体制。(说明:各校管理模式有所不同,可依据校情编写)第二十二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规程》,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第二十三条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8—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第二十四条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按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察。学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说明:在此章节中,各校管理模式各有不同,特色不一,诸如德育、教学、课程、班级、社团、体育健康、心理健康、艺术科技劳动、教育科研等管理,可依据校情增加条款逐项编写。)(主审科室:中等教育科、初等教育与学前教育科、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科、宣传德育科)第四章教职工—9—第二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第二十七条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第二十九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10—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审科室:教育工会、人事科、宣传德育科)第五章学生第三十三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学生享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第三十五条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11—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说明:小学没有学生会组织,可依据校情发挥少代会作用,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作为小学生维权组织,落实公民意识教育。)(主审科室:中等教育科、初等教育与学前教育科、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科、宣传德育科)第六章学校资产管理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监督。第三十八条学校的校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第三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说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已实行免费教育,不需要涉及此条。)第四十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主审—12—科室:计财装备科)第七章学校与家庭、社会第四十一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