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创工场租赁合作协议(修改)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0编号:租赁合作协议(甲方):中山市弘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区长江路6号弘业ICF大厦电话:0760-88888999传真:0760-87192333(乙方):中山市创工场科技文化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文杰授权代表:林炳鑫地址:中山市东区长江路6号弘业大厦415之一电话:18680178601传真:1甲乙双方以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为原则,兹经友好协商,就中山市东区长江路6号弘业大厦写字楼单位租赁合作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达成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订立本协议:第一条:物业位置及面积甲方同意将位于中山市东区长江路6号弘业大厦4层03.04.05.12.13.14.15、号房;20层01号房(以下称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作经营场地使用,该物业建筑面积共2362.52㎡(含公共分摊面积350.08㎡)。第二条:租赁期限和物业用途1.甲方出租该物业给乙方的租赁期为60个月,具体起止时间是:自_2016_年_5月_15日起至_2021年_5_月_14_日止。该物业的交付时间为_2016_年5月_15日(暂定),起租时间、交付时间以甲方达到交付条件,实际完成交付日期为准,其中4楼物业以现状交付,20楼物业由甲方以四楼现有装修标准结合孵化器的运营需求进行装修后交付乙方使用。2.租赁期届满,乙方如愿续租,应于期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以双方重新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3.乙方应将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交甲方备查;4.该物业具体用途为办公/商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物业用途,且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下约定:1)乙方的一切营业活动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规定。否则,甲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外,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及名誉损失。2)租赁期内,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有权无偿使用乙方名称、商号、商标进行对本大厦的宣传或推广,但该宣传或推广不得对乙方造成实质不良的影响。第三条:租金及有关费用的缴纳1、中山市创工场科技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服务公司”)负责弘业大厦4层03.04.05.12.13.14.15号房及20层01号房的招商运营工作,中山服务公司负责与租赁客户签订相关的租赁合同,合作期前三年,租赁客户每月所缴纳租金的30%作为中山服务公司的服务收2入,70%归中山弘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年后中山服务公司不再收取服务费。租金和服务费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各自收入比例各自承担。约定物业正式交付后4个月为免租期,合同期不低于60个月,在免租期内中山服务公司对外出租的物业所收的租金归中山服务公司所有。2、免租期后,如中山服务公司对外出租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则按1000平方米扣除已租赁部分向中山市弘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35元/平方米租金。3、甲方承诺弘业大厦二层会议室等设施免费提供中山服务公司使用。4、甲方承诺协助中山服务公司开展招商和物业管理工作。5、出于对孵化器的运营需要,乙方需要对入孵企业将给予必要租金优惠,但乙方承诺对外出租的最低租金价格不低于35元/平方米,均价不低于40元/平方米6.本合同规定租金按月计算,乙方必须按先付租金后用租赁物原则,同时乙方招商客户需要按甲方租赁要求向甲方缴纳两个月的押金等相关费用,应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缴付次月份租金;租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支付,或将款项汇入甲方指定帐号。开户名称:中山市弘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中山银苑支行银行账号:20110289092000317767.乙方在租赁期内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等由乙方引进的商户自行承担。8.物业管理及管理费用:1)甲方委托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为租赁期间内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房产的物业管理服务等。乙方引进的商户需在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后7日内与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相关物业服务协议。2)乙方承诺其引进的商户需遵守《中山市广弘物业管理规定》。乙方应付的物业管理费为:¥8元/平方米·月,由乙方引进的商户自行自行承担。第四条:租赁期间关于装修、修缮、改变结构的约定1、租赁期内,乙方对房产进行装修,不得改变本房产的结构和破坏甲方的设施设备及附属物。2、乙方的装修方案须征得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物业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所产生装修费用由乙方独立负担。33、装修过程中必须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4、租赁期间,甲方对本大厦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修缮,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与支持,不得影响施工。5、因乙方管理不善、对房产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产及其相连设备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损坏、故障,或妨碍安全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有义务维修或赔偿,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拒不维修的,可由甲方代为维修,但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因乙方原因延误维修,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必须负以全责,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关责任。6、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本大厦设施,本大厦外墙一律不能改变。因使用需要对本大厦内部结构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须经甲方订立书面协议。甲方有权重新议定房租,设计施工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租赁期内甲方的权利义务1、依约按现状将该物业交付乙方使用。2、根据水、电表实际用量收取乙方相应费用。3、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制订消防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4、在租赁期间,如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的,甲方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第六条:租赁期内乙方的权利义务1、依约按时缴纳租金、管理费及水电费等,保证不改变该物业约定用途,乙方进行经营活动所需依法缴纳的各项费用自负。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承租该物业进行一切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不得贮存、堆放危险、易燃、易爆、违禁物品;不得堵塞、占用走火通道和本大厦前的马路或空地。3、乙方不得私自安装大功率电器或安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4、乙方须无条件执行政府制订的消防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并按要求签订防火责任书,自觉维护甲方提供的消防安全、消防管道等消防设施并按管理部门规定自行配备相关消防器材;不得任意破坏消防设施或擅自动用作其它用途,如有违反,因此影响消防安全工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5、租赁期间,乙方承担其财产及有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劳动安全的保护责任,与乙方4及其人员相关的一切违法行为及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七条:关于租赁期满、合同解除、返还房产与迁离的约定1、如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所交全部的保证金,如乙方有拖欠租金及其它费用的,甲方有权继续追讨。2、若本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提前解除,乙方应将该物业内的物品、设备搬出。3、若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与解除后10日内,乙方应迁离并向甲方交回该物业,乙方保证返还的房产及附属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并办理有关的移交、迁离手续;如乙方超期仍未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和自置设备、物品搬出该物业,则作乙方放弃权利处理,届时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委派人员将乙方的上述财产与物品予以处理,并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5、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或解除,乙方在租赁期内的装修、增加的使用设施,以不改变该物业结构、间隔,不影响该物业美观、清洁和外部形象为原则,将该物业交还甲方,且甲方不予任何补偿;如违反上述原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6、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由甲方不计息返还乙方,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7、合同届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双方应共同检查交接该物业和设备,如发现有损坏的,则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补足。并由双方签订移交确认书面文件视作正式移交。8、乙方迁离时应事先征得甲方或物业公司同意,取得放行许可后方可迁离。第八条:违约责任(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构成乙方违约:1.利用该物业进行违法活动或贮存危险、易燃、易爆、违禁物品的;2.擅自改变该物业结构或约定用途的;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经营项目;4.超过10天未交租金或管理费或水电费的;5.擅自在项目范围内制作招牌、雨篷及户外广告;6.乙方利用房产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7乙方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5(二)、乙方出现上述任一违约事件,甲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2.要求乙方将该物业恢复原状;3.没收所有保证金;4.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该物业,;5.收取违约金,要求赔偿损失:1)租赁期内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2)乙方不按时缴纳租金及管理费或其它约定的费用的,除应补交所欠费用外,每逾期一日,按所欠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租赁期届满甲、乙双方未续订合同,或本合同被提前解除,乙方逾期不交还承租该物业,甲方除限期促其迁出和补交占用期租金外,还有权按占用期间月租金总额的30%收取违约金。(三)、如甲方于租赁期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九条:转让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物业的,乙方享有该物业的优先购买权。如甲方书面通知后三天内乙方未确定购买,则视为乙方放弃该物业的优先购买权。转让给第三方后,甲方需保证本合同的主体内容能够继续执行,乙方需配合甲方与第三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自动失效。第十条:相互通知的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写字楼租赁合同》关于通知的约定如下:1、甲方和乙方相互送达与《写字楼租赁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有关的函件,除当面签收的情形外,均应以书面形式挂号邮寄或者特快专递送达;2、除《写字楼租赁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特殊情形外,一方寄出函件之日起(以邮递单位收寄日期为准)的第3日,视为该函件已送达对方且生效;3、送达地址以《写字楼租赁合同》或认购书确认记载的通信地址为准,一方若变更通信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无法通知、迟延通知的后果。乙方若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承租人的,甲方向其中任何一个买受人送达函件即视为对其他买受人送达函件。6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连同附件共7页,一式两份,合同持有情况: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合同期满自然失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或签字):代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1 / 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