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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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绥宁县房产局办事服务项目申请指南(序号12)填表单位:绥宁县房产局事项名称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许可事项类别办事服务项目办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受理机构绥宁县房产局物业管理、法规股决定机构绥宁县房产局办理条件(一)住宅小区及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或产权人数少于20人的物业或规模小于5千平方米的非住宅物业;(二)实行招投头标而投标人数少于三人;(三)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申请材料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或承诺建成后一个月内提交的材料:1、《业主临时公约》;2、《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3、服务收费的标准;4、物业管理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25、物业管理用房相关证明;6、代收代缴物业维修资金的相关证明;7、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资料;8、按合同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相关证明。办理程序一、受理(一)岗位责任人:绥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9-7620138)(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三)时限:即时二、审查A、初审(一)岗位责任人:房产局窗口、物业管理、法规股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物业管理、法规股负责人核查。。(三)时限:3个工作日B、复审(一)岗位责任人:物业管理、法规股负责人。。(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3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三)时限:3个工作日三、决定(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三)时限:1个工作日。四、告知与公示(一)岗位责任人:房产局窗口物业管理、法规股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时限:3个工作日办理期限法定期限20天实际承诺时间10天收费情况不收费收费依据/表格下载/咨询渠道0739-7611134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监督检查绥宁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办公时间及地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办公地址:绥宁政务服务中心(中心街肉食公司综合楼二楼)乘车路线乘5、7、8路公交车至中心街九芝堂大药房下车,往长铺大桥方向右行20米。在线申报建设中状态查询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许可办理流程图符合条件需要补交材料符合条件受理人员提出初审意见提出不同意意见提出同意意见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对不予行许可的许可文件交受理窗口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更正或补齐材料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人办理领取许可文件有关手续(3个工作日)网上予以公示向申请人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审(3个工作日)交物业、法规股复审(3个工作日)局领导(1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按最终决定进行处理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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