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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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二次作业如何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姓名:陶正学号:2013359993042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待和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背景介绍:中日两国关于东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问题,以及针对钓鱼岛(日本称“尖阁诸岛”)的领土争端由来已久。2012年,日本推动所谓钓鱼岛(尖阁诸岛)“国有化”,并于9月签订了所谓“购岛合同”,它的这一做法正式打破了两国在此问题上“搁置争议”的政治默契,此后,中日关系迅速恶化。2012年9月1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严正指出:“日本政府不顾中方一再严正交涉,宣布‘购买’钓鱼岛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对13亿中国人民感情的严重伤害,是对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理的严重践踏。中国政府和人民对此表示坚决反对和强烈抗议”;“如果日方一意孤行,由此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只能由日方承担”。2013年11月23日,中国政府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这一识别区将钓鱼岛(尖阁诸岛)及部分中日间存在争议的专属经济区覆盖在内,并与日方的防空识别区存在很大面积的重叠。中国政府的这一行为意味着今后不仅要在言论上驳斥日方的观点、阐述己方的立场,更要在行动上采取反制措施,打破钓鱼岛长期以来一直由日本单方面控制的状况,断绝其根据长时间“有效管辖”取得钓鱼岛(尖阁诸岛)主权的错误企图。中国采取一系列反制措施包括派渔政船和飞机到钓鱼岛(尖阁诸岛)海域巡航,以宣示主权;派出军用飞机对进入防空识别区的外国飞机进行身份和意图确认。但日本政府不承认中国防空识别区的效力,不按照中方要求通报飞机的飞行计划,并派军机跟踪、拦截和阻挠中国的公务飞机。中日之间围绕钓鱼岛(尖阁诸岛)争议的紧张态势进一步升级,大有一触即发之势。中日岛礁之争,从民间到政府,直至现在升级到军事层面,极有可能发生擦枪走火。中国在中日东海划界和领土争端问题上取得的进展甚小,收获甚微,现在更是冲突激化,不确定因素增加,当前迫切需要对该问题进行反思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因此,解决中日东海问题的重要性迫在眉睫。(图1)一、东海大陆架问题的由来东海地区这一水域位于中国大陆与西太平洋岛弧之间,是中日韩朝四国领土环绕的辽阔海域,东西宽大约150至360海里,南北长630海里。东海水域最明显的一道天然地址区隔界限就是冲绳海槽,在冲绳海槽以西的东海大陆架面积大约有54万平方公里,冲绳海槽本身的面积大约有21万平方公里,合计约为75万平方公里。在这些地区,中国,日本和韩国单方面的权利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1969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发表《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的文章,文中提出在东海中日韩大陆架交界处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由于这个未经证实的假设,中日韩三国之间的争端更为激烈。1974年,日本和韩国不顾中国的反对,在中日韩三国主张严重重叠的区域开发石油,并签订共同开发的协定。但到目前为止,该共同开发区域尚未发现石油。2004年5月起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导致中日之间的矛盾激化,2005年7月14日,日本授予该国石油公司在中日争议海域油气田试开发权,更使得这一纠纷进一步升级。(见图1)二、中日双方的主张中日两国作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和东海的相向邻国,关于东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焦点在于中日双方对国际法中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分原则的理解不同。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域,其西接中国,东邻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岛,北面毗临韩国的济州岛和黄海,南与台湾海峡和南海相通,南北长约700海里,东西最宽处360海里,最窄处不过167海里,平均宽度仅为210多海里。“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海底地势与中国大陆一致,由西北向东南倾斜,直至冲绳海槽,冲绳海槽是东海的一个特殊地理单元,海槽南北长1100公里,最宽处150公里,最窄处30公里,北部水深600—1000米,南部一般在1000—2000米之间,最深处2900多米,冲绳海槽成为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隔开的天然分界线。”中日两国各自坚持自己的划分原则,“中国主张以冲绳海槽为界,按‘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划分法,日本则主张按照等距离‘中间线’划分法。日本提出的理由是这样的:日本的东西两面都有海槽,东面的海槽举世闻名,乃是马里亚纳海沟,一万多米深,乃是个喜马拉雅山放进去都不露头的大坑,外边才是真正的西北太平洋。所以日本说了,这个冲绳海槽,其实是大陆架上的一个凹陷,并不是陆架的终点,马里亚纳海沟才是终点。这样一来,日本和中国就是共大陆架的国家,延伸原则不适用。由此,在‘中间线’和‘冲绳海槽线’之间产生了16万平方公里的重叠主张区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大陆架界限三、海洋划界的国际法的相关规定1982年的《国际海洋法公约》的第七十六条对大陆架进行了定义。而且公约第八十三条就大陆架划界问题进行了规定。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是衡平原则和相称性原则。衡平原则。此原则具有普遍性,通常表述为:划界应依据基于国际法的协议进行;一方不应该侵害另一方自然延伸的原则;尽可能防止对任何有关国家海岸一侧的凸出物的任何截止原则;界定应适用公平标准,以及使用能确保该地区的地理结构和其他相关情况的公平结构的实际方法;假定公平解决的方法是对争端国家重叠大陆架地区的公平分割。国际法院承认的相关情况是:当时各方海岸的一般结构;考虑几个国家之间平等的地理情况,有必要排除由于不合理的待遇差别所导致的偶发性具体特色的效果;海床及其地貌(或地表特色)的地质结构;在相关区域海岸线长度不等;一般的地理框架或情况;当事各方的作为;该争端区域内的自然资源范围(通常是石油和天然气);取得争端区域内自然资源的公平原则;争端各国的国防利益和安全利益;争端各国的航行利益;与陆地疆界一般方向的一致性。相称性。相称的合理性因素,即:符合衡平原则的划界应该在有关沿海国的大陆架范围内和沿一般海岸方向测量的海岸的长度之间进行,并要考虑在同一地区邻接国家之间任何其他大陆架划界的目的,无论是实际的还是预期的目的。相称性原则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原则,而是通过其他方法达成的结果的衡平性。四、中日东海划界争端解决的核心有关东海大陆架权益的争论,根据海洋法的相关规定和国际司法判例(如北海大陆架案,英法大陆架仲裁案,黑海海洋划界案等)来看,争端的焦点在于钓鱼岛(尖阁诸岛)的归属问题。从上述中日双方的主张来说,中国所提出的理由比日本更充分,所依据的标准和所提出的主张也比日本更为合理一点。从大陆架的定义上看,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最基本的客观标准,是大陆架法律赖以存在的基础,这是划界时首要的决定性因素。从这点看,冲绳海槽的性质直接决定着中日双方的主张。而根据现在能查到的资料,冲绳海槽两侧地质构造迥然不同。东海大陆架属于稳定性的大陆地壳,而海槽则属于大陆地壳过渡的构造带,同大陆构造很少联系,大陆地壳的特点也较少,更多的具备海洋地壳的特点,海槽以西大陆架是大型沉降盆地,海槽以东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十分活跃。因此,冲绳海槽构成了我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理应作为划分大陆架疆界的事实依据。钓鱼岛(尖阁诸岛)位置从上图钓鱼岛(尖阁诸岛)的位置可以看到,该岛处于东海大陆架的一侧。【关于钓鱼岛(尖阁诸岛)归属问题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类,为保持文章的政治中立原则,顾将中日双方岛名一并标出。】当中国拥有钓鱼岛的完全主权,按‘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划分法完全是理所当然且是有法律依据的。而当尖阁诸岛的主权属于日本,日本以中日共大陆架的理由也更加充分。按照等距离‘中间线’划分法也有据可依。因此,钓鱼岛(尖阁诸岛)的归属问题的确认,从海洋法的角度,大陆架争端问题会更加清楚。五、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解决的可能方案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的本质就是对该区域上的丰富油气资源的争端,在领土问题上,中日双方做出让步的可能性不大,同时,中国政府也拒绝将领土问题国际化。因此在短时间内,和平解决东海问题的希望渺茫。“和则两利,斗则两败”,在东海油气田的开发不可避免要涉及到主权权利的归属问题的情况下,搁置主权争议,共同开发是目前唯一能解决争端的方法。虽然,共同开发并非解决划界问题的永久性方法,但在很多情况下,共同开发是不开发以外的唯一选择。的确,如果中日两国能对东海大陆架进行共同开发,无论于中国还是日本,都是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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