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第一讲国际法导论1、国际法的渊源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主要的渊源;成文化;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构成要素客观:各国反复实践非成文化;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主观:内心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非成文化;补充和辅助作用;可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非渊源①司法判例;②国际权威学者的学说;③国际组织的决议等2、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①各国公认;②普遍适用;③国际法的基础;④属于强行法。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①对内最高;②对外独立③有自保权(国防权+自卫权)不干涉内政原则①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②行为不违背国际法。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①禁止侵略(不含平叛等内战);②禁止武力威胁和侵略战争宣传。合法使用武力的例外:①自卫;②安理会授权动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方式不是完全不使用武力,如联合国维和部队,也是和平方式。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独立权严格限定在殖民地民族。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即所谓“约定必守原则”。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概述1、一国的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不得以国内法对抗国际义务和责任。2、国际法一般也不干预一国国内法的制定,除非该国已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知识产权领域已经转化或需要转化的除外。并行适用如,特权与豁免领域。转化适用如,WTO相关协议、知识产权领域。作为补充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第二讲国际法律主体及其国际法律责任1、国际法主体分类1、主权国家;2、政府间国际组织;3、争取独立的特定民族。国家要素①定居的居民(基本条件);②确定的领土(物质基础);③政府;④主权(根本属性)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依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并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平等权国家在参与国际法律关系时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自保权1、国防权;2、自卫权:①前提:受到武力攻击;②条件:必要性、相称性。管辖权属地管辖优越于其他管辖权;不适于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或外国财产。属人管辖自然人、法人、船舶、航空器、航天器等具有本国国籍的特定物。保护管辖两种实现方式:①外国人行为人入境拘捕;②引渡。普遍管辖危害国际和平、安全及全人类利益的,各国都有管辖权。主权豁免含义国家行为及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主要为司法豁免,分为管辖豁免、执行豁免。理论分类绝对豁免①传统理论,现行有效,我国坚持;②非经一国同意,绝对不受他国法院管辖;②不区分商业行为还是非商业行为。两种都坚持绝对的执行豁免相对豁免限制豁免①区分为商业行为和非商业行为;②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③《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取,但尚未生效。放弃豁免个案放弃单个案件单独处理,此案件放弃并不意味今后其它案件也放弃。阶段放弃一个案件的每个阶段单独处理,放弃管辖豁免,并未放弃执行豁免。放弃方式1、明示放弃: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2、默示放弃: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出反诉、介入诉讼。【注意】出庭并不一定意味着放弃豁免,比如出庭抗议或声明豁免权。接上页国家国际法上的承认概念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新政府等,表示接受或愿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主体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承认的对象新国家产生原因基于新国家的出现:合并、分离、分立、独立等。法律后果①为建立外交或领事关系和全面正常国家关系打基础;②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协定;③尊重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的一切权利。新政府产生原因因社会革命或政变而产生新政府。不发生领土变更。法律后果①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②尊重新政府作为国家合法代表的一切资格和权利。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产生原因对交战团体①与政府形成全面武力敌对,形成内战状态;②控制相当大的领土并有效管理;③遵守战争法。对叛乱团体①一国内乱达到一定程度时;②其他国家为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权宜行为。法律后果①承认者要保持中立;②交战双方在其控制区有义务保证承认国和侨民利益;③被承认者自己承担国际责任,该国不对其负责,但交战叛乱团体掌握国家机器后,可由新国家、新政府承担。承认的方式明示承认在通知、函电、照会、声明或条约等正式文件中进行表述。默示承认①建立外交关系;②建立领事关系;③缔结政治性条约;④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的国家组织。不构成默示承认①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②建立非官方或非完整外交性质的机构;③某些级别的官员接触。承认的类型法律承认不可撤销事实承认暂时的、可撤销,与新国家仅在某些范围内交往。国际法上的继承条约的继承继承非人身性条约(如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不继承①人身性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有关的条约);②政治性条约(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财产的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转移(不动产随领土一并转属继承国)动产实际生存原则(动产由哪国继承,要看该动产与哪国领土有关)债务的继承继承①国家债务(国家整体所负,向其它国际法主体所借之债);②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所借,用于国内特定地方的债务)。【注意】国家的分离、分立,协议优先,否则公平地按比例继承;独立(国际法上的独立仅指殖民地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不继承①地方债务(地方当局自己承担的对其它国际法主体所付之债);②本国政府对国外私人所负之债;③本国私人团体对国外所付之债;④恶债(违反国际法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之债,如战争赔款等)档案的继承①有协议依协议;②无协议一般将所涉领土档案转属继承国;③不可分割的:继承国有权复制,但无权要求补偿。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享有以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①缔约;②派遣与接受外交使团(节);③承认或被承认;④继承或被继承;⑤提出国际索赔和承担国际责任;⑥享受特权与豁免等。非政府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而是属于在一国注册的国内团体,受其国内法规范。接上页联合国体系会员国加入条件①是爱好和平的国家;②接受并能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③经安理会推荐(先向秘书长申请,秘书长将申请交安理会);④经大会审议并获2/3多数通过。联合国主要机关大会职能①不是立法机关,而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②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内设机关的任何问题,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表决①一国一票制;②一般问题采简单多数通过;③重要问题2/3通过。效力①对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拘束力;②对于其他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安理会职能①由5个常任理事国(中美英法俄)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②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任期2年,不得连选连任;②负责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可使用武力。表决程序性事项任意9票即可通过。实质性事项9票+大国一致;常见实质性事项:①采取行动、制裁措施;②推荐新会员、秘书长;③建议中止、开除会员国。双重否决权对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常任理事国有否决权。对于非程序性事项的表决,常任理事国有否决权。【注意】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但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其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国可行使否决权。效力对于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经社理事会54个理事国;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简单多数表决。托管理事会托管未决领土,已无存在意义。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具体制度在“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部分阐述。秘书处(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联合国专门机构①根据特别协定与联合国建立关系或根据联合国决定创立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②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③自主活动,与联合国的合作通过经社理事会协调完成。3、国际法律责任概念也称为国际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责任构成行为归因国家①国家机关的行为。②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③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④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注意】上述①-④可归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⑤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⑥国家的间接责任:事前失职行为、事后纵容行为。⑦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各自相关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违背国际义务一般国际义务国际不法行为根本国际义务国际罪行排除行为不当性的情况①受害国同意;②对抗与自卫;③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④危难或紧急状态。责任形式①终止行为;②恢复原状;③赔偿;④道歉;⑤保证不再重犯;⑥限制主权。可同时采用。【注意】限制主权最严重,对一般国际不当或损害行为不采用这种方式。责任发展主体范围扩大国际刑事责任双罚原则:既惩罚国家,又惩罚责任人。客体范围扩大外空行为致使地面损害的,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核污染由营运人先行赔偿,营运人不能足额赔偿的,由国家承担补充责任。第三讲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与主权领土领陆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领水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领空领陆和领水的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底土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界标的维护①防止移动、损坏或灭失;②尽速通知,修复或重建需双方在场;③有义务严厉惩罚。河流制度内河只流经一国国家拥有完全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界河两国分界的河流①可航行的以主航道中心线,不可航行的以主河道中心线为界;②航权平等,但应展示国籍;③除遇难等特殊情况,未经允许停靠对岸;④建造工程需对方同意。多国河流留经多个国家①分属各国领土;②非沿岸国须先经允许;③不得改道或阻塞。国际河流对所有国家开放①主权归属不变;②无害航行;③管理机构根据条约成立。国际运河人工开凿的水道①地位和航行制度由有关条约确立;②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领土取得方式传统方式先占无主地(已不存在)+主客观两方面有效的占领时效长期持续公开、不受干扰地占有他国领土,取得该地主权。(合法性有争议)添附自然或人为地在现有领土上增加一国领土,且人工添附不能损害他国利益。征服征服已被现代国际法废弃。割让强制割让非法,非强制割让合法。现代方式①殖民地独立;②公民投票。南极地区领土要求冻结;【注意】“只是冻结”,不构成对现有主张的支持或否定。北极地区相当于公海2、海洋法海洋水域的划分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五个部分,沿海国在这五个水域主权权利逐步递减。海洋水域划界图示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①正常基线,也称自然基线,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低潮线。②直线基线,也称折线基线,海岸和近岸岛屿最外缘上所选基点的直线作为领海的起始线。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接上页海洋各部分法律制度内海(港口)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位置范围基线以内的海域基线以外≤12海里领海以外从基线≤24海里领海以外从基线≤200海里领海以外的海床,底土从基线起,不够200扩展至200,最远350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性质领土领土非领土依附性不是领土,更非固有,需先宣告不是领土,是固有,无需宣告或占领沿海国权利外籍船内刑案原则不管,例外:①案情重大;②涉及沿海国利益;③应船长、领事要求;④扰乱安宁。1、领海内外籍船内刑案原则不管,例外:①贩毒;②涉及沿海国利益;③应船长、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要求;2、分道通行制。1、特定事项管制权:①海关;②财政;③移民;④卫生。2、我国声明:还可因国家安全行使管制权。1.勘探、开发、利用、养护各种资源;2、管辖权:登临逮捕走司法,提供担保即放他,迅速通知船旗国,不得监禁与体罚。(外籍船仅限于非法捕鱼)1、勘探、开发大陆架上资源资源权;2、建造、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及对上述设施进行管辖;3、对架上资源享有固有的、专属开发的主权权利,但200海里外非生物资源(因为捕鱼自由)要缴费或实物。他国权利一般船内案件由船旗国管辖外国船舶(不含飞机)有无害通过权(连续不停,除非遇难,潜水器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同属专属经济区;该国无专属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