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讨论(二)世贸规划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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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声明:以下文字是发言人的速记稿,未经发言人本人核对。速记稿可能没有完全逐字逐句记录发言人的发言,甚至有可能曲解发言人的意思。请大家在阅读时注意。世贸规划与国内法治研讨会暨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中心成立会议专题讨论(二)世贸规划对中国法治的影响时间:2010年9月11日(下午)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层601国际报告厅主持人:莫世健(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院长)主持人:我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莫世健,因为上午我们自己学院有活动,所以我们有5个人都来晚了,在这里向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中心的成立表示祝贺!期待着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中心将来有更大的发展,我们也期待着进一步的合作,因为我们国际法学院也有很多这方面的研究。首先由刘春田教授发言,他的题目是:入世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刘春田:谢谢主持人,首先祝贺人大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中心的成立!2题目是立余给我的题目,入世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我说这个题目太大了,可以讲很多很多,我就讲其中的一两点。我觉得中国入世对中国的立法产生的影响很大,我觉得最重要的影响有这么几点:一个是世贸组织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是私权,这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尽管1986年中国第一次出现了知识产权的概念,也明确了其权利,但我们国家在知识产权立法当中,历史情况郭寿康老师比我更清楚,实际上是民事权利,但脱离了民法的体系,分别在民法的思维、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制度之外分别完成的,而且是分别由当时的主管部门完成的,我觉得这个概念用的还是有问题的,私权不应该有主管部门,而是行政部门,这样比较确切,但到目前这个传统还在。所以最典型的部门立法,我想就是知识产权法,因为当时中国的人基本上不懂,于是就从这些部门开始,这些从事立法工作的基本上也不是懂法律的,所以就造成这个现状。虽然追求的是一个很好的理想,建设法治,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但是最终的结果不是很理想,当然符合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因为这些法律都是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适合于市场经济的法律,所以不可避免的带着计划体制的色彩。93年我们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始有所改动,但我们知道传统的力量,这实际上既有2000年专制集权的传统,也有30年的计划经济的传统,这些叠加起来对中国立法产生的影响太重了,尤其是它又没有民事法律的“根”,所以又呈现出必然受体制影响的特点。3明确私权对于改造这个法律是很重要的。大家知道《民法通则》的这个规定应该说抽象的肯定了具体的各自为战,不能够体现这个,这个原则体现不到法律当中,至今仍然是这样。尽管2001年有了这个东西,但是我感觉我们基本的想法是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为了进这个门,为了能够进到这个门槛,所以不得已、很不情愿的改法。也就是说,上午李成钢讲的,你是否真的打心眼里有这种真诚的意愿,这才是最重要的,你心里不是这么想的,说一套做一套,我觉得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所以导致我们知识产权立法从形式上达到了世贸组织的要求,但实质上远远没有使我们自己的法律进入全面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何况谈融入国际社会,我们不能说说一套做一套,但我们的实际做法是有差距的。在进入世贸组织之后,我们感觉到了跟之前想象的不一样,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非常大的受益国,我国的经济规模、外贸规模,增长的速度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前没法想象的,所以我们舍了一些得了一些,官司是讲两面,交易是讲双赢,我们不能占尽了所有的东西。所以说,第一步由世贸组织规则促进我们在知识产权立法上走向规范化、系统化,也推进了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改造,如果说踢足球的话我们是有一个外援,我们知道没有加入世贸组织的举动,这些法律是不可能改的,而其实这是对我们有进步作用的。最典型的案例是《著作权法》的4.1条。郭老师非常清楚,这个背景,1989年10月24日李鹏总理签署的人大常委会送的报告,是没有第四条的。到了人大常委会以后,一些老同志提出来这是什么东西?强调了一些当时并不是理4性仿制的东西,硬是加上了第四条,但第四条现在说起来还是比较平和的,原来不是这样的。之前大家都不接受,争论了很长时间,所以最后出现了这么一个妥协。这当然是主权国家的表现,但这个东西放的不是地方。现在看来,美国诉这个东西,最后胜了,并不是你裁胜,而是法律要求我必须这么做,给你一个很委婉的建议,你这个事干的不地道,不仅有12个观察员,包括台湾地区,都说是干的不地道,所以建议你应该改法。其实改法也反映了我们改法的心态。我们改了,就等于说你上身没穿衣服,很不情愿的把衣服穿上了,接着把下身衣服就脱了。所以现在改的这个法,我是非常不满意的,把第四条改掉了,改成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进行监督管理,怎么冒出这么一条来呢?本来是合法合理的,但不应该放在这儿,放在这儿,我就觉得是牛守夜、狗耕田,颠倒了,该法不承担这个职能。非插这样一句,表示我们的政权很韧性、政府强势,好象在这次经济危机中不差钱,很强势,但这样做有点不讲理。版权局提案将版权局设到县一级,后来人大给了个提案,说这个不彻底,我们建议设到村一级。政府想做什么?试图通过改法,手伸的越来越长,美国只有一个版权局,我们有那么多,地区也有、省里也有,现在还试图设到县一级。不够理性。第二点,加入世贸组织差不多快10年了,加入后针对于知识产权我们主动的进行了修改,原来是被动性,现在变成了主动的、能动的去修改,这有助于我们的法治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渐渐地和谐、渐渐地5匹配。现在存在着部门立法的现象实际上是为难社会、为难个体,也扭曲了国家,所以我觉得现在主要的问题就在于部门立法,如果这个东西不改,知识产权制度很难使它比较契合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关键看我们的政府有没有实行法治融入国际社会,使我们国家健康发展的诚意。我偶尔给人讲依法行政,我也不是内行,结果翻了个08年国务院研究室为温家宝那年准备的政府工作报告,报告25000字,他们弄了56个问题、52万字,只有300个字讲到了依法行政。政府是公权力,所有从事的政府行为的都应该是依法的,而50多万字只有300来个字涉及到这点,而温家宝实际讲的报告中,2万多个字只有4个字谈到依法行政。我就怀疑,政府研究室是否有这个诚意。我们的政府无私事,不要考虑自己的部门利益、个人利益,如果我们的政府真能做到政府无私事,我觉得就是一个进步。我的发言完了,谢谢!主持人:谢谢!什么叫做法?从去年开始我比较关注美国有一个少数学派(新黑文学派),他讲的观点也是非常深刻的,深到什么叫法?法是不是一个神圣化的东西,是不是什么东西贴个标签就叫法了,我现在自己也在研究这个问题,但我们国内一般翻译解释的比较简单,叫政策定向学派,我觉得太简单化了,他并不是这么简单的东西。下面有请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讲入世对中国立6法的影响。袁杰:谢谢!今天下午听了几位老师的发言,特别受教育,因为各位的发言跟我们的立法提出了非常中肯的意见,主要是在我脑子里加深了立法要特别重视WTO规则。我的题目是入世对中国立法的影响。WTO规则影响中国法律从总体上看有三方面的情况,我们加入WTO近9年,对中国立法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主要是三部分的工作:第一,履行特殊义务的阶段,就是在2001年前后,我们在入世前后这几年立法机关大量的,主要是为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所以要对法律进行修改,一方面是实质上的修改,一方面是程序上的修改,当时主要有11部法律进行了修改,但后来虽然WTO谈判的进展,有些法律修改了两次以上,这些法大家都很清楚,我也就不说了。在这个阶段,程序上的修改也是很多的,有些法律其实只是和WTO间接相关的,但是它在一些表达上有和WTO不一致的,也都做了些修改,比如商品检验法,当时就讨论技术法规,在WTO规则里就认为这是强制性,但是我们用“标准”这个词,在我们国家包括两类的,但是人家认为这个标准应该是任意性的,而必须是规范才是强制性的。大家注意到后来的这些法律里,包括《石油天然气管道法》,用国家标准还是用技术强制性要求,用的词很绕口,怕引起WTO的异议,就用了WTO的一些惯例用词,无论从实质上还是程序上都做了一些修改,很多法律修改还突出体现了突出透明度原则,其实以前也有征求7意见,但很不透明,所以美国人每次都会问你审议的透明度问题,后来在法律中都是比较注意相关内容的充实了。第二,履行一般义务。这实际上一直在做,包括现在也在做,刚才很多教授都提到了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修改,一方面是履行WTO机制的裁决,另外也是对WTO规则深入的理解,所以这种修改今后还是常态。第三,要应用WTO规则的变化做一些积极的、主动的修改,典型的例子是08年对药品专利权的修改,过去多少被动的,现在也有主动的,针对药品没有到期的时候就进行承诺。另外加入WTO以后,所有新立的法都要考虑是否符合WTO的规则。其实,很多法是很小的,但在里面可能会有个别问题涉及到是否符合WTO原则的问题,比如《统计法》,里面涉及到国外的统计机构是否可以进行调查,这涉及到对世贸的承诺和对世贸承诺的理解,统计里面包括的范围比较宽,不光是市场的还有别的。这些法律里头可能都涉及到一些世贸规则的问题,比如制定的《邮政法》打的一塌糊涂,美国人经常来说对快递业务是否开放的问题,这也涉及到WTO的承诺。所以这些问题对加入WTO以后的很多立法有很多细节问题都涉及到我们对WTO的一些承诺。现在立法的工作主要是这三个问题。第二我想讲讲WTO规则的工具化。刚才朱老师讲了,在现在这种情况下去国家化不太可能,现在的现实就是这样的,各个国家都有各个国家的利益,因为发展情况不一8样,所以我们要面对这样的现实,从现在的现实看,这些发达国家也好、不发达国家也好,都在利用WTO规则来为自己的利益做工作,就是说WTO这种体系和规则在全球化背景下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政策和工具,这在其他国家不是很明显,这种工具化的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各成员通过多边的谈判谋取经济和政治利益,扩张WTO数量范围,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发达国家成员通过WTO规则的制定,强化本国法律制度的影响力,并且间接的植入到其他成员国的限制中。这是一个现实,我们必须要看到这个现实,这种现实在咱们的立法中是有所显现的。我们现在做的是守住承诺,但外国人在每部法律里都会来找你,符合不符合承诺都要求你超越承诺,通过国内法给他更大的利益。举个例子,比如刚才说到的《邮政法》,国内信件的快递业务,无论是老邮政法还是邮政法规,都是不对外开放的,而且入世承诺里跟我们法规所规定的是一致的,但其他有关国家总是来游说你,说你国内的快递业务要对外开放。这就是说别的国家有它的经济利益所在。这个事主要是美国人。说到具体法的通过时间,耽误了6个月的时间,通过过程经过了比较长的时间。因为他们对中国的文化比较了解,找我们的相关部门,找我们的领导。一次一次的研究这个问题,从这里就能看出来,其他国家都是为了他的利益利用WTO甚至超越WTO的规则来争取他的利益。还比如说《专利法》,我们的保护期限是20年。美国人一次一次9的找我们,说美国在某些领域保护是25年,就是说要求我们的保护提到25年,而且通过美国的商务部、大学、教授来这儿给我们上课,讲他们是怎么保护的、怎么平衡的,要求我们超越WTO的规则,对发明人保护25年,提出多于WTO的保护。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在很多立法中都是可以看到的。我想中国在这方面确实还有待提高,对于完善这种运用的方式还要加强研究。我们在这方面已经慢慢走出了一点,但是还是很有限的。第三,想说说学者WTO所作出的贡献。因为刚才特别受启发。我对国家宪法的研究比较有限,但我感觉我们立法机关非常缺乏对WTO的研究,因为WTO也是法律,它是国际法,但是我们是忙于自己家里的一小块,还有点经验,但对WTO一直是比较被动的。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加入WTO得有个程序,当时就是一张纸摆在大家的桌子上,而WTO的文件是什么样的?应该是很厚的,但我们通过的时候就是一张纸就通过了。我当时就想,一部法律还得几页,多少条过一过呢,而这么大的一件事,我们就只是一张纸,所以我说我们是研究不够。从立法上来说,一直是挺被动的,就是说涉及到这条了,要加入WTO,你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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