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后续税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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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如果用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能操作,可以用原来规定执行,在过渡期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原来规定执行。不会影响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事项。一般纳税人变更税号流程如下:1、告知纳税人变更前,应将所有以取得尚未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全部认证。在税号变更后,其取得的发票应为新加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无法完成认证,不能抵扣。2、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对尚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做“作废”处理,并做抄报税处理后,前往大厅发票窗口做注销抄报税,完成当前属期的申报纳税后,对防伪税控器具做注销发行操作,并注销防伪税控系统档案信息。3、由税务的登记窗口将原税号变更为新加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发票窗口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对Ctais中已变更税号为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的同步操作,登记新档案信息后做初始化发行操作,并更换发票领购簿后重新配发发票。5、告知纳税人,税号变更的后续涉税事项:(1)及时更换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上载入的税号,必须与发票专用章一致。(2)及时前往库税银签约银行更新银税协议,否则无法完成税款自动划缴。(3)及时告知网上申报的服务商(世纪中税),由服务商对网上申报系统做相应维护,否则无法进行网上申报。14、老户“三证合一”后,国税系统何时可以直接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可以办理业务?答:存量企业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即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识别号变更、税控系统重新发行等换证事宜。此处的存量企业是指北京地区2015年9月29日之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15、对于“三证合一”前注册的纳税人,因公司名称变化取得了“三证合一”的新营业执照,但用之前就购买的税控设备开发票时,应该盖原发票专用章还是新发票专用章(原发票专用章名称不对,新发票专用章识别号不对)?答:已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存量企业,原发票专用章可继续使用,并保留原法律效力。此处的存量企业是指北京地区2015年9月29日之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文件依据:税总函〔2015〕645号16、纳税人在“三证合一”变更税号后,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答:纳税人在“三证合一”变更税号后,按变更前税号填写红字发票申请单,以变更后新税号开具红字发票。17、办理税务登记变更需要带什么资料?答:1.《变更税务登记表》(签章齐全);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需提供);4.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需提供)。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章。若企业为“一照一码”户,除财务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和核算方式外,其他项目变更均不提交纸质资料。19、增值税普通发票扩版增量需要带什么资料?答: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发票领用簿》;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9、新办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以后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答:新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时已经视同办理了税务登记。如果企业短期内无应税事项发生,不需要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的,可以暂不办理报到。如果企业发生涉税事项需要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的,应先到地税局办理报到和信息补录,然后再到国税局办理报到。10、“三证合一”新户报到有时间限制吗?答:没有时间限制。11、“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如何办理变更登记?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一照一码”企业发生变更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变更基础登记信息。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机关变更后将信息共享到税务机关,不需要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2.变更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采集的除工商采集的基础登记信息以外的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非一照一码企业发生变更仍按原有税务登记变更流程和资料办理。13、“三证合一”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还需要加盖“一般纳税人”戳记吗?答: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三证合一”变更公司税号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精神,我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6日作了“三证合一”变更(见附图),我公司税号变更为“******************”。为便于新规定在我公司生产经营中顺利对接,经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我公司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启用新税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号变更流程规定:纳税人税号变更前,应将所有已取得尚未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全部认证。在税号变更后,所取得发票的公司税务代码应为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进项发票不能进行抵扣。二、已取得的进项发票受理截止日期:2016年2月26日。对已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应按公司进项发票管理流程在此之前交给公司财务部,否则,发票过此时点将不能认证。三、发票更换:在2016年2月25日前,客户有需要更换发票的,务请尽量提前与财务部联系更改。同时,已开出的发票,要提醒客户拿到本公司发票后,尽快使用发票。四、本公司将在2016年2月27日到3月1日期间停开发票,请各位同事提前与用户沟通好。特此通知*******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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