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经东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工程年月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东莞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项目1.1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结构形式:层/幢;建筑面积:平方米;道路:千米;给水管道:规格米;排水管道:规格米;构筑物:其它: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编号:1.2承包范围:-2-1.3合同工期(1)按定标(或议标)规定总工期(日历)天。(2)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1.4质量标准: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标准。1.5合同价款:按定标(或议标)价含费用确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币)元(大写: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1)定标价按下列规定计算:(2)设计变更、现场签认按下列规定计算:1.6承包方式:(1)按定标(或议标)价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2)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部门支付。(3)招标工程除设计变更外,总价、单价均以定标价为准,一次包定,结算时不作调整。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本合同书2.2中标通知书2.3招标文件、招标会议记录、投标书及其附件-3-2.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5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设备材料清单2.6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第三条图纸3.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乙方提供图纸套(包括设计院标准图和桩基础中间验收证明及有关资料两套)。甲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3.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3.3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第四条工程师4.1甲方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及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但甲方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不得相互交叉。甲方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甲方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如需要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4.2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4-他义务。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3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甲方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4.5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授权范围(监理委托合同附后):4.6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4.7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5-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第五条项目经理5.1项目经理姓名:资质等级:资质证号:5.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5.3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5.4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甲方可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第六条甲方工作6.1甲方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6-(2)开工前30天完成红线以外“三通”(通水、通电、通道路),红线范围内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源联结点应在红线内距离建筑物不大于50米(市政管网工程为50-100米),供应量须保证正常施工的需要;(3)开工前天向乙方提供施工场所工程地质的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4)开工前天办妥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占用道路等的申请批准手续;(5)开工前天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6)合同签订后天内组织乙方和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7)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6.2甲方可将6.1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未按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第七条乙方工作7.1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2)向甲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7-(3)开工前天向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及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4)每月25号后4天内向工程师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作量和工程量);(5)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7)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作好自检工作;(8)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移交甲方;(9)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达到创建卫生城市标准;(10)工程竣工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11)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及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乙方提出保护方案,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8-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12)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包括建筑物周围2米内及2米以外余土、建筑材料、垃圾、生产和生活用临时设施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做到工完场清。7.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7.1款各项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第八条延期开工8.1甲方原因使乙方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8.2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作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第九条暂停施工9.1确有必要时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发出通知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9-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9.2因政策调整而停、缓建的工程,双方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由此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倒运材料和构件积压的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由甲方赔偿给乙方。第十条工期延误10.1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甲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连续八小时;(6)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7)甲方分包的工程,拖延了工程进度;(8)甲方提供的设备、成品、半成品等,未按乙方计划进场或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更换而影响施工进度;(9)合同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0.2乙方在10.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10-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0.3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天,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元。罚金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第十一条工程质量11.1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1.2工程质量经验权评定为优良标准,并按合同工期竣工,甲方给乙方奖金元。经验收评定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乙方付给甲方罚金为合同价%。11.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1.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第十二条检查和返工12.1乙方按规范、标准、设计图纸要求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11-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12.3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的影印件或原件。12.4乙方必须健全质量检验制度,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验员,做好自检记录。第十三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3.1工程具备覆盖条件或达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