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二ОО一年十月十六日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城区、万江区、篁村区、东城区外的28个镇的村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东莞市城建规划局(下简称市规划局)是东莞市村镇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各镇设立镇规划管理所,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依照本规定所确定权限具体实施本镇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应配备专职规划管理员,配合镇规划管理所进行本村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村镇规划必须依法编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废止,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村镇规划,市各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协同规划部门实施村镇规划管理。村镇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村镇规划提出意见,对违反村镇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编制村镇规划,应按照市域规划、镇总体规划、分区(片区)规划、详细规划分层次进行。各层次应当以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第八条市规划局负责制定全市村镇规划编制计划,向各镇下达年度规划编制任务,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编制市域规划和跨镇区协调规划。镇规划管理所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和分区(片区)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完成市下达的年度规划编制任务,负责做好其它规划编制的协调工作。第九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对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由市规划局实行备案制度。对境外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市、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的资料,参与并配合村镇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编制村镇规划前,编制单位应将规划设计任务书报镇规划管理所呈市规划局审查,待规划设计任务书通过审查后,方可开始编制。第十二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技术论证,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征询群众意见。镇总体规划、分区(片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但应删除需要保密的内容。第十三条各类村镇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通过,用于指导村镇建设。村镇规划经审批通过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废止。第十四条贯彻“先规划,后用地”原则,凡未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一书两证”手续。第二节镇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五条镇总体规划应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由镇规划管理所协助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须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镇总体规划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一)评审规划方案。镇总体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及专家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方案评审意见;(二)镇政府审核。规划设计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镇政府审核;(三)镇人大审查。镇政府报请镇人大审查并通过;(四)市政府审批。镇人大通过后,由镇政府报市政府审批;(五)公布批准的规划。规划一经批准即由镇政府予以公布,并付诸实施。第十七条镇总体规划上报审批须附以下材料:(一)规划文本和附件5套,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规划基础资料汇编和专题研究报告等;(二)规划图纸(1:10000~1:20000)2套;(三)以上内容的电子文件1份。第三节分区(片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十八条分区(片区)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第十九条分区(片区)规划上报审批须遵循以下审批程序:(一)镇人民政府审查。组织编制单位将分区(片区)规划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组织镇有关部门和规划技术人员进行审查;(二)市规划局审批。分区(片区)规划经镇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由镇规划管理所报市规划局审批。第二十条分区(片区)规划上报审批须附以下材料:(一)规划说明书(含规划小图)5套;(二)规划图纸(1:2000~1:5000)3套,包括区位图、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工程管网综合图、绿化规划图;(三)以上内容的电子文件1份。第四节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二十一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规划管理所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镇规划管理所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第二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报审批须附以下材料:(一)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各5套;(二)规划图纸(1:1000~1:2000)5套,包括区位图、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工程管网规划图及控制性图则;(三)以上内容的电子文件1份。第二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上报审批须附以下材料:(一)规划说明书5套;(二)规划图纸(1:500~1:2000)5套,包括区位图、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绿地规划图、工程管网规划图及鸟瞰图(或模型示意图);(三)以上内容的电子文件1份。第五节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二十四条镇专项规划应纳入镇总体规划并一同报批。确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单独编制和报批。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应由镇规划管理所会同镇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编制,报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节村镇规划的调整与变更第二十五条规划的调整,是指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空间布局、内容的调整。规划的重大变更是指,由于城市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动因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使得原来已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的性质、布局和各项控制要素明显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需要进行整体性或系统性的改变。规划的局部变更是指,在不影响规划的整体格局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只对规划的一些局部的或具体的控制要素的改变。第二十六条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局部变更,应报市规划局审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对镇区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则须经镇人大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呈市政府审批。第二十七条对分区(片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局部变更,可以在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以后,以专题的形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对于重大的规划调整,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后,重新编制详细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村镇规划的实施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一书两证”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我市实际需要,以《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临时建筑许可证》等作为辅助规划管理证书。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应贯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项目建设初期实行项目选址管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报批设计任务书和申请立项的必备材料;项目建设前期实行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证必备的法律凭证;项目建设过程中实行工程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所有权证必备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是经营性用地办理招标拍卖手续的必备材料;《临时建筑许可证》是兴建临时建筑的法定凭证。第三十条下列规划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一)建设用地:绿地(G)、体育用地(C4)、医疗卫生用地(C5)、教育用地(C61、C62、C63、C64)、文物古迹用地(C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广场用地(S2)、公共停车场库用地(S3)、风景旅游用地、市政管线走廊用地、港口用地;(二)非建设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敏感区、水源保护区、山林保护区、城镇组团隔离区、其它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划定的不准建设区。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市域交通干道、主要河道两侧、主要饮用水源水库周围的建设。在划定的“不准建设区”范围内,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在“控制建筑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其项目应从严审批。(一)“不准建设区”按以下规定划定:1.公路两侧。包括所有国道、省道、县道(市联网公路)和市域规划确定的规划一级公路。其中G107国道、S256省道(广深公路)厚街至长安段、X237沙太公路、北潢公路、万道公路从道路中线起两侧各38米,其余省道、县道(市联网公路)从道路中线起两侧各30米;2.高速公路两侧。包括现状和规划的高速公路,从道路中线起两侧各70米;3.铁路两侧。从路基外侧起算各50米;4.河道两岸。除港口码头建设(按港口总体布局规划范围执行)外,从防洪堤内上侧起算,东江、东江北支流、倒运海水道、东江南支流石龙-东城大王洲段、东江南支流道滘大公洲-狮子洋段两侧各50米;东引河、东莞水道、石马河、寒溪河、麻涌河、中堂水道、太平水道、太阳洲东海、洪屋涡水道上溯至望牛墩新联桥段、东江南支流东城大王洲-万江黄粘洲段两侧各35米。其余50米宽以上的河道两侧各20米;5.水库。包括同沙水库、松木山水库、黄牛埔水库、雁田水库、水濂山水库、虾公岩水库、五点梅水库、横岗水库、契爷石水库、茅萘水库等十大饮用水源水库,从水库正常水位线起外延伸100米。(二)“控制建筑区”按以下规定划定:1.上款所列的“不准建设区”外边线(水库除外)起纵深50米;2.属于十大饮用水源水库边的,从水库“不准建设区”外边线起纵深200米;3.属于狮子洋岸线的,除港口码头建设(按港口总体规划布局规划范围执行)外,从海堤内上侧起500米纵深。第三十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和所在位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以下项目为一类项目,其余为二类项目:(一)属于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控制建筑区”内的所有项目;(二)跨镇区服务的区域性市政设施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车站、110KV以上(含110KV)变电站及高压走廊等;(三)以中央各级部门、省市行政单位名义申请的各类项目;(四)房地产项目;(五)市场、医院、体育场馆、中学、旅馆(酒店)、文娱中心等主要公共建筑设施;(六)高度超过24米(或6层)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单体建筑工程。第三十三条一类项目由镇规划管理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批。二类项目由市规划局委托镇规划管理所审批,报市规划局核准。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管理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须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报批设计任务书和申请立项。未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予立项。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向建设项目所在镇规划管理所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式三份;(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复印件一式两份;(三)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用地界线图一式三份;(四)能反映该项用地及周围规划建设情况的小区规划图;(五)拟建用地总平面图一式三份;(六)如需向建设、环保、消防、交通、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项目,须提供相关材料。第三十六条镇规划管理所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后,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分类。对一类项目,镇规划管理所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对二类项,目,镇规划管理所在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并将通过审批的项目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核准工作。第三十七条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份和选址红线图一式两份。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管理第三十八条凡进行非农建设需改变土地用途的,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必须先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