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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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东莞市物价局(2009年12月1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在迅速增加。为了加快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步伐,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方案。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改革的必要性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的重大举措。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国际通行规则,发达国家纷纷将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法制化、规范化,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们只有一个地球,理所当然应承担保护一方环境的责任;按“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改变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理顺收费标准、提高征收率,增加垃圾处理资金,是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精神的具体体现。从我市目前情况来看,全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仅为37%,由于征收率低,引致垃圾处理资金严重不足,从而影响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影响了我市环境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为此,必须加快推进垃圾处理收费改革。2(一)现行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不足以补偿垃圾处理成本。自2003年以来,我市开始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到目前为止,全市32个镇(街)开征了垃圾处理费,这对于加快我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垃圾处理企业产业化、市场化运营,促进环境治理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低,垃圾处理环节的费用缺口较大。2008年全市收取垃圾处理费2.1亿元,而同年全市用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及处理的费用约5.06亿元,收支缺口达2.96亿元。垃圾处理资金的不足,已经影响到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影响了我市环境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将制约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为,必须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垃圾处理收费改革的重要性,改变现行落后的征收方式,理顺收费标准,提高征收率,增加垃圾处理资金。(二)垃圾处理费现行征收方式导致征收率低。目前我市对垃圾处理费采取“上门收缴”或“委托代收”两种方式征收。“上门收缴”,即由垃圾主管部门委派专人定时或约时登门收取。这种方式征收难度大,征收率低(约为37%)。“委托代收”,即委托供水企业代为收缴垃圾处理费。这种方式计费较准确、征收率较高,但对暂住人口要逐月逐户计征,手续繁琐,征收成本高,加上暂住人口流动性大,人口难以统计,导致部分应收费用流失。可见,现行落后的征收方式,导致征收成本高、征收率低,与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要求极不相符,亟需改革。3(三)垃圾处理费现行收费标准未能充分体现“谁污染谁付费”原则。目前,我市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合理,存在付费不公平,不能体现“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比如,户籍居民和暂住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相当,而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户籍居民为每户每月13元,按全市户均人口3.45人折算即为每人每月3.77元,而暂住人员为每人每月1元,前者比后者高2.77元,费负不公平。又如,对企业按产生垃圾量计收的收费标准为每桶9元,按每吨9.52桶的标准折算即为85.68元/吨,所收费用仅能补偿垃圾处理成本的53.93%(目前垃圾处理综合成本为158.85元/吨)。为体现“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很有必要重新理顺现行收费标准。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改革的思路、目标和原则(一)改革思路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人是生活垃圾产生的主体,而生活用水是人的必需品,因此,生活垃圾产生量与生活类用水量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按用水量折算计收,实际上也是按垃圾产生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只是这个“量”是以用水量形式体现出来。由于目前的客观条件不成熟,主要是工、商企业的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经营用水没有独立分表计量,所以,这次改革还未能彻底改革为完全按用水量随水计收垃圾处理费。本方案将按照逐步完善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先对用水量和垃圾产生量关联度较大的居民用户按用水量折算计收垃圾处理费,其他用户将根据实4际情况分别制定按面积、按量并委托供水企业代收的征收方案,以后随条件成熟时,逐步将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全部统一为按用水量折算,随水收费,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二)改革目标改革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将现行每月按户按人按面积按量征收,逐步改变为按用水量折算随水费一起征收,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率,增加垃圾处理运行资金,促进城市环境卫生的治理;运用价格杠杆和经济手段,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垃圾处理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垃圾处理向产业化发展;有利于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三)改革原则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必须坚持四项原则:一是“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也就是说垃圾的产生者必须要承担垃圾处理的费用。要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和市民都要具有“谁污染、谁付费”的环保理念,在全社会树立资源节约,保护环境的理念,提高市民的缴费意识。二是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及略有微利的原则。原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作业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三是本着财政拨一点,居民拿一点,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既兼顾企事业5单位、城市居民承受能力,又保障环卫事业健康发展。四是可操作性原则。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应针对不同行业,以实际垃圾产生量为基础,制订详细的标准,以便于实际操作。三、改革的法律及政策依据改革的法律及政策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原国家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广东省物价局颁发的《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发的《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46号)。四、改革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方式和调整收费标准的方案(一)改革计收方式居民(含暂住人员)用户按用水量折算,即将每户每月应付垃圾处理费用,按每户每月平均用水量(21立方米)折算,委托供水企业随水费一起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按垃圾量计征;其中:商铺按营业面积计征,由城管部门按收费标准计算其应缴金额,委托供水企业随水费代收。(二)调整收费标准的方案方案一:(1)居民用户(含暂住人员)的收费标准每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征收垃圾处理费0.55元(工、商企6业的生活用水除外,下同);对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住户按每立方米0.17元计征。(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按垃圾量计收的用户)的收费标准:由现行9元/桶调整为15元/桶。(3)商铺的收费标准水果、鲜花店:营业面积在30㎡以下每月每户(下同)由现行35元调整为40元,30㎡以上的,按实际垃圾量计收(应收金额不能低于同类商铺的最低收费标准,下同)。饮食店:营业面积在50㎡以下由现行85元调整为100元,50-100㎡的由现行100元调整为115元,100㎡以上的,按实际垃圾量计收。其他店铺:营业面积在50㎡以下由现行25元调整为28元,50-100㎡的由现行32元调整为37元,100㎡以上的,按实际垃圾量计收。方案二:所有用户的收费标准按现行的收费标准执行,只改变其计收方式,即:(1)居民用户(含暂住人员)的收费标准:将现行居民的收费标准13元/月.户按每户每月平均用水量折算,每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征收垃圾处理费0.62元;对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住户按每立方米0.20元计收。(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按垃圾量计收的用户)的收费标准:9元/桶。7(3)商铺的收费标准:水果、鲜花店:营业面积在30㎡以下的每月每户(下同)35元,30㎡以上的,按实际垃圾量计收(应收金额不能低于同类商铺的最低收费标准,下同)。饮食店:营业面积在50㎡以下的为85元,50-100㎡的为100元,100㎡以上的,按实际垃圾量计收。其他店铺:营业面积在50㎡以下的为25元,50-100㎡的为32元,100㎡以上的,按实际垃圾量计收。以上两个方案,对已实行抄表到户的住宅区,由供水企业按规定标准直接向业主、住户、商户(含临街商铺)征收,对该类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按其用水量85%计收垃圾处理费。对未抄表到户(即抄总表)的住宅区,考虑水损因素,由供水企业按上述收费标准和住宅小区总用水量的85%,向物业管理企业征收垃圾处理费,再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标准向业主、住户、商户(含临街商铺)等收取。对自备水源企业的垃圾处理费,由城管部门按执行方案的标准计收;对没有用水计量装置的用户,居民:按每月每户不低于10元标准计收。其他用户:按每月每户不低于30元标准计收。五、保障措施(一)票据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对自来水用户代收;利用供水企业水费收费平台,与污水处理费使用同一张票据,统一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8通用票据,垃圾处理费项目单列。(二)收支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付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收支管理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城管、水务、物价部门另行制定。六、减免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本市户籍及驻莞部队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在乡孤老优抚对象,凭所在地民政部门(本市)核发的有效证件,可免交垃圾处理费。七、执行时间本方案拟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9附件1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比较表单位:按户、按面积计收的:元/户.月,按人计收的:元/人.月,按量计收的:元/桶,随水费计收的:元/M3,类型收费对象现行标准收费标准方案调整幅度(%)预计年收入(亿元)分析对比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一方案二方案一方案二一、按用水量折算计征居民(含暂住人员)13(1)0.550.62-1.45元/月.户-4.083.811、两个方案都采用居民随水折算计收,其他按面积,按量计收,全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2、方案一与方案二比较:①计收方式相同;②方案一的居民标准对比方案二标准每月每户降了1.45元,其他用户按面积按量计征部分,方案一标准按现时垃圾处理成本计算,对比方案二有所上升;3、两个方案与现行标准现行征收方式对比:2008年度按执行的标准和征收方式,全市实际收入2.1亿元,方案一与其对比增1.98亿元;方案二与其对比增1.25亿元。住宅小区内用户0.170.20二、按营业面积计征水果、鲜花店30㎡以下店铺35403520-饮食业50㎡以下铺位851008523.5-50-100㎡铺位10011510020-其他店铺50㎡以下铺位25282525-50-100㎡铺位32373225-三、按垃圾量计征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915988.89-四、财政支付垃圾处理成本5.0610说明:1、原清洁卫生与垃圾处理费标准为13元/户.月(其中:清洁卫生费9元/户.月和垃圾处理费4元/户.月)。根据《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清洁卫生与垃圾处理费”中的“清洁卫生费”与“垃圾处理费”合并,改称为“生活垃圾处理费”;2、暂住人员与本市户籍居民的标准调整幅度是一样的。因为,暂住人员现行垃圾处理费标准是按当时户籍居民的垃圾处理费4元/户.月,当时,每户人口3.62人计收,为1.1元/人.月,取整数为1元/人.月。此标准不含清洁卫生费,当时并没有收取暂住人员的清洁卫生费;3、方案一按实际垃圾量进行收费的应收金额不能低于同类商铺的最低收费标准。4、全市工商个体户共50.49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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