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QFLP政策解读201104律所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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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QFLP)试点工作政策解读会纪要2011年04月28日汉坤律师事务所为了从政策上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具体操作流程,明确相应的程序和各部门职责,加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进程,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参照证券市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制度,共同颁布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QFLP实施办法》)(关于《QFLP实施办法》的详细解读,请见相关《汉坤专递》(2011年1月期))。最近,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举办了上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QFLP)试点工作政策解读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及上海市工商局的相关负责官员一起,就上述《QFLP实施办法》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ualifiedforeignlimitedpartner或QFLP)试点工作(下称“QFLP试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并就上海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的预期进行了解析。汉坤律师事务所基金部律师作为嘉宾应邀参加了该解读会,以下为解读会要点:目前QFLP试点工作进展:上述相关部门已制定了操作规程和试点流程,就试点企业托管、结汇、汇出管理、信息报送进行了相关规定,制定了操作手册(如您需要操作手册可向我们索取);审批部门开展了QFLP试点企业的初审,截至3月18日批准了包括凯雷/复星、百仕通、德同等三家QFLP试点企业。QFLP试点工作的下一步重点:目前获批的QFLP试点企业以大型的并购型基金为主。在下一个阶段的工作,审批部门将选择不同类型的试点企业,除大型的并购型基金外,还希望吸引主要投入科技型、创业型、就业型等高成长中小企业的基金;希望通过QFLP试点工作带动一批国内社会资本,培育境内长期投资者。申请试点政策前提:申请人必须是在上海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其他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投资管理企业(主要指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投资人和管理团队已经基本明确,管理团队已经获得投资者认可且投资者已经出具出资承诺函和确认书。试点企业评审考虑的主要因素:基金管理团队的中国投资经验,尤其是成功退出的经验;优先考虑引导基金、国企或民企出资等境内资本参与的企业;优先考虑投资方向为新兴产业且该方向符合管理团队的经验的企业;该企业的组织架构清晰,出资主体明确,投资计划清楚,治理结构、利益分配机制市场化。工商设立的情况:到今年3月18日为止,上海共设立了53家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中两家为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总额1.4亿美元),另有51家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今年2月发布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与QFLP试点工作相关的重要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允许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和经营范围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这是对于2008年8月上海颁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中对于企业名称的限制措施的突破,该通知未允许在该等企业名称里使用“基金”二字。根据实际需要,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后缀以“一期”、“二期”、“三期”等字样,有利于保护该等企业字号作为无形资产的品牌效应。允许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营场所相同。合伙制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被投企业的性质:上海市商务委官员就对商务部2011年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视为境外投资者”的规定进行了解读,表示这一规定对于合伙制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性质作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即该企业不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这与对另外两种形式的涉及外资的投资性企业—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对待方式类似。相对于境外投资者,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再投资适用一套独立的、相对宽松的监管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时,如果被投资领域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可免于进行商务部门的审批程序,直接办理工商部门的登记即可;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进行投资时,才需要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复。而如果被视为境外投资者,则其无论在任何领域进行投资均需要进行商务部门的审批程序。由于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被明确视为境外投资者,此类基金的被投资企业的上市改制符合1995年《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包括上市前连续三年盈利等要求。行业准入:另外,该通知第一次从行业准入的角度提到了股权投资,说明了商务部从开放度上认可了外资股权投资行业。外汇管理:在QFLP试点工作范围内认可外资企业在中国运用外汇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给予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和开户;允许结汇进行投资,前提是只有进行项目投资时才能进行结汇,主要便利在于,在QFLP试点企业设立获批后,可以通过管理人向托管银行发出指令的方式,直接在托管银行办理,结汇和划款合二为一,而不需外管局对每个项目所需结汇额度的逐笔核准。与此同时,外管局官员还澄清了有关上海试点30亿美元外汇额度的业界传闻,表示有关该外汇额度的业界传闻与事实不相符合。关于试点办法第二十四条:“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即:在5%投资额度范围内,试点企业可不受国家外管局《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即142号文)限制以资本金结汇对基金进行股权投资;此外,在上述5%范围内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投资不影响该基金的原有属性,即:如果没有外资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即使是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影响基金的内资性质。外资比例上限:相关官员对关于QFLP试点企业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的传闻进行澄清,表示对QFLP试点企业没有强制性的内外资比例限制(即外资比例至少理论上允许达到100%),但在进行试点评审时,有境内资本(尤其是引导基金、国企等国资背景)参与的企业是一个有利的因素(参见试点企业评审考虑的主要因素)。备案制度的协调:今年出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包括上海在内的全国几个试点地区设立的、规模超过5亿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强制备案。对于该强制备案和QFLP试点办法中的备案要求的衔接问题,相关官员认为与国家发改委备案要求的衔接主要应由政府部门来操作,并非试点企业的主要考虑点,并表示上海的试点办法作为地方政策和中央的相关政策应该可以很好地衔接。如果您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敬请不吝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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