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面针牙膏和新型作物增产菌的筛选和生产方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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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两面针”商标异议案:“两面针牙膏”为柳州市牙膏厂独家研制、开发并长期生产经营的产品,深受消费者欢迎。“两面针”是一种中草药,柳州牙膏厂首次将其作为牙膏的辅助性添加材料加入牙膏中,使“两面针牙膏”成为一种对口腔疾病具有较好疗效的中草药牙膏。河南洁美日用化工厂曾于1985年至1989年与柳州市牙膏厂联营生产“两面针牙膏”,依双方的联营协议,河南洁美日用化工厂是以柳州牙膏厂的名义生产“两面针牙膏”。1990年2月双方签订终止联营协议,协议中规定河南洁美日用化工厂不得再生产“两面针牙膏”。其后,河南洁美日用化工厂生产“洁美“牌两面针牙膏。另外,广东省中山市牙膏厂也生产两面针牙膏。90年代初,柳州市牙膏厂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两面针”商标注册申请。经初步审定公告后,河南洁美日用化工厂和中山市牙膏厂以“两面针“为药物牙膏的主要原料,起主要治疗作用;两面针牙膏也是几个生产厂家共同生产,不应独家占有;“两面针作为商标注册,不利于市场竞争为由提出商标异议。案例一试分析:1.河南洁美日用化工厂和中山市牙膏厂所提的商标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柳州市牙膏厂的两面针商标注册申请应否核准?答:(1)不成立,虽然河南洁美日用化工厂与柳州市牙膏厂联营生产,但“两面针牙膏”是柳州市牙膏厂独家研制、开发的。(2)应该核准,因为“两面针牙膏”是柳州市牙膏厂独家研制、开发并长期生产经营的产品,享有优先权利。陈延熙原系中国农业大学教授,1987年底离休。陈延熙于1990年5月22日以个人名义申请了《新型作物增产菌的筛选和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号90103591.2。同年12月陈延熙去世,其女儿陈蓉为其惟一合法继承人。1994年6月2日,中国专利局作出《新型作物增产菌的筛选和生产方法》专利申请权收归国有的决定,后陈蓉提出不服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1994年7月16日中国专利局撤回了收归国有的决定。后中国农业大学以该专利系职务发明为由向法院起诉。原告中国农业大学诉称:1986年我校承担了国家“七五”攻关专题“植病生防研究”,并将该项研究任务分配给生态生防研究室,陈延熙教授是专题的负责人。研究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的“七五”攻关经费,不足部分由我校所属的增产菌研究开发公司提供。我校为该项目的研究提供了实验室、仪器设备及辅助工人和研究时间。陈延熙教授于1987年离休后,被我校返聘,继续从事研究工作。1990年陈延熙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新型作物增产菌的筛选和护方法》(申请号9003591.2)发明专利,是我校的职务发明,故请求法院判令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中国农业大学持有。被告陈蓉称:我作为陈延熙的惟一的合法继承人,继承陈延熙个人专利《新型作物增产菌的筛选和生产方法》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我父亲陈延熙1987年离休后,一直在新技术试验区内参加活动,1989年2月做完手术后,仍坚持工作。在离休两年零六个月之后,提出该项专利申请。该发明是陈延熙个人的发明,与农业大学毫无关系。陈延熙作为“七五”重点攻关项目“植病生防研究”的负责人,已圆满完成任务,并经验收,以农业大学的名义于1988年9月28日申请了《作物增产菌及其选育与发酵工艺》发明专利,并已获得授权。陈延熙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是独立于农业大学的专利而存在的,故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二法律问题:1.专利申请人陈延熙死亡后其专利申请权能否被继承?2.本案中,专利申请权应当归谁?1、答:不能,因为专利申请权归中国农业大学所有。2、答:归中国农业大学所有,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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