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筹划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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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学年第1学期)重庆理工大学MBA研究生课程考核课程名称税收筹划课程类别□公共基础课□公共必修核心课程□选修课□方向课□其它考核方式□课程论文□案例分析报告□其它任课教师陈立专业方向财务管理姓名(本人签字)学号50121251108提交日期2013-11-23注意事项:1、以上各项由MBA研究生认真填写;2、MBA研究生课程论文/案例分析报告应符合一般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价值,严禁网上下载或抄袭;凡检查或抽查不合格者,一律取消该门课程成绩和学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论文/案例分析报告得分由批阅教师填写(见封底),并签字确认;批阅教师应根据作业质量客观、公正的在文后签写批阅意见;4、原则上要求所有课程论文/案例分析报告的内容(除封面)均须用A4纸双面打印,加装本封面封底,左侧装订;5、课程论文/案例分析报告由各学院(部)统一保存,以备查用。4、卷纸不够写,可另附纸。重庆理工大学MBA研究生课程考试答题卷姓名刘世凯第1页个人涉税筹划分析刘世凯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税收的问题越来越凸显,作为社会的个体如何用足用好税收政策,是个人理财的一个重要领域,本文就税收筹划的概念特征、效应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对个人在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个人年金方面进行税收筹划。关键词:税收筹划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人年金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个人如何依法纳税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政策,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成为个人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出发点。如何在税法许可下,实现税负最低或最适宜,也就成为个人税收筹划的重心所在。由于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对税收筹划进行探讨研究非常必要。一,税收筹划基本概念与特征分析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收入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合法性。税收筹划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选择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税收筹划,是对税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贯彻,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导向的合理有效性。2,超前性。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税收筹划就是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3,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的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选择低税负,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即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滞后的方案。4,积极性。从宏观经济调控看,税收是调控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有效经济杠杆,国家往往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节约税款,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政策导向的行为,借以实现某种特定的经济或社会目的。5,综合性。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某种税基缩减的同时,可能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的增大;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可能会在另外一个或几个纳税期内多缴。因此,税收筹划还要综合考虑,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6,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重庆理工大学MBA研究生课程考试答题卷姓名刘世凯第2页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者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个人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7,税收筹划的效应分析税收筹划既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应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且在现有的法规和制度下,有其存在的空间,那么,当纳税人充分行使这一权利时,将会产生哪些经济和社会效应呢?这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税收筹划的微观效应。(1)有利于税法的普及及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收筹划必须以全面理解、掌握税法为基础,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税法的普及、学习和运用过程,而个人把运用税法选择纳税方案作为自身发展的一种内在需要,也为纳税意识的增强奠定了基础。税收筹划的宏观效应。(1)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政府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确定、课税对象的选择和课税环节的规定,体现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纳税人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择优,尽管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负、获利最优,但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下,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如果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正确,纳税筹划无疑将会对社会经济产生良性的、积极的正面作用,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将会得到更好的发挥。(2)有利于国家税法及税收政策的不断改进和完善。个人要做好税收筹划,就要特别注意研究政府税收的规则条款,而政府则可以通过税收筹划的方案发现并改良已有税法的不完备之处,借助税收筹划的信息资料,加速和促进税法的完善。因此,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是辅助国家税法完善的过程和对政府税收政策导向正确性和有效性加以检验的过程。二,工资薪金的税务筹划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因而,对其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现代经济中人们的收入形式多样化,为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也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见附表)。由此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时候将这两种收入合并就会节约个人所得税,因而对其进行合理的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要想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筹划,首先就得弄懂其各自的含义及相互的区别。工资、薪金所得,指的是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被雇佣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工重庆理工大学MBA研究生课程考试答题卷姓名刘世凯第3页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具体范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较为明确的界定。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案例1茂森2000年4月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4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茂森同月为维佳电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当月报酬为2400元,茂森缴纳了320元的个人所得税。同收入差不多的其他人相比,茂森觉得自己缴税太多,询问有没有办法少缴一点税?分析1如果茂森与维佳电子公司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茂森工资、薪金所得400元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800元,不用纳税。劳务报酬所得2400元应纳税额为:(2400-800)×20%=320(元)。分析2如果茂森与维佳电子公司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维佳电子公司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400+400-800)×10%-25=175(元)。如果茂森与维佳电子公司建立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其每月可以节税145元,一年可以节税145×12=1740(元)。这种节税方法原理在于应纳税所得额较少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可以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关键在于取得的收入必须属于工资、薪金收入,而划分的标准一般是个人和单位之间是否有稳定的雇佣关系,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案例2朱旺是一高级工程师,2002年5月获得爱可信电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500元。分析1如果朱旺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缴纳所得税额为:(62500-800)×35%-6375=15220(元)。分析2如果朱旺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2500×(1-20%)]×30%-2000=13000(元)。重庆理工大学MBA研究生课程考试答题卷姓名刘世凯第4页因此,如果朱旺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2220元。两项收入分别计算。在两项收入都较大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能节税。案例3刘芳2002年7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该月刘雅芳还获得铁道工程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分析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应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40000-800)×25%-1375=84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40000×(1-20%)×30%=9600(元)。刘雅芳该月应纳税额为18025元。分析2如果刘芳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40000+40000-800)×35%-6375=21345(元)。分析3如果刘芳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其应纳税额为:(40000+40000)×(1-20%)×40%-7000=18600(元)。可见,分开缴税比转化后缴税少。个人所得如果涉及这两项收入的话,需要纳税人自行计算,考虑何种方式有利于合法减轻税负。但应注意,收入性质的转化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同时,因为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只有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收入情况下才自行申报缴纳,因此要考虑是否有可自行选择的空间。三,劳务报酬的税务筹划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采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按次或按月计算。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筹划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分次纳税的税收筹划税法规定,当某项活动带来的收入在1个月以上的一段时期内,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计入各月计算,而间隔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应合并每次的收入额计算。因而,劳务报酬收入采取什么方式取得,直接影响到个人一定时期的收入。当为他人提供劳务时,需要根据劳务合同书,合理安排纳税年度内每月吸取劳务费的数量和实际支付的次数,即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案例]某设计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为某项工程设计图纸,同时担任该项工程的顾问,设计图纸花费时间1个月,获取报酬3万元。该设计人员要求建筑单位重庆理工大学MBA研究生课程考试答题卷姓名刘世凯第5页在其担任工程顾问的期间,将该报酬分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3000元,试分析该设计人员的税负变化。[分析]方案一:一次性支付3万元。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收入按次征税,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那么,该设计人员应交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应纳税额=20000×20%+4000×30%=5200(元)或30000×(1-20%)×30%一2000=5200(元)方案二:分月支付,每次应纳税额为:(3000-800)×20%=440(元)10个月共负担税款=440×10=4400(元)该设计人员可以少纳税:5200-4400=800(元)虽然由于分次纳税,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既多扣费用,又免除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2、由被服务方提供服务的税收筹划由于税法仅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由被服务方向提供劳务服务一方提供一定的服务,如伙食、交通、住宿等,就等于扩大提供劳务方的费用开支,降低了劳务报酬的总额,从而使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保持在较低的纳税水平上。由于对方所提供的伙食、交通等服务是提供劳务服务者的日常开支,若由其本人用收入购买往往不能在缴纳所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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