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档案里的“反革命”1951年4月27日夜间,镇压反革命高潮中的上海市组织了一次全市大逮捕,当晚抓捕8359人,以后数天间又捕获600余名漏网者,三教九流无所不包。加上此前已经逮捕的2万余人,上海一改在新中国成立初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落后”面目。全市大逮捕的同时,大规模的公开处决连番举行。根据学者杨奎松考察,4?27后的第三天,上海一举在三个刑场枪毙了285名犯人,六月和七月一共处决了1060人,以求完成最高领袖“1951年上海要杀掉3000人,上半年要杀掉1500人左右”的指示。更多的人则得到了从死缓到管制不等的各类刑罚,关押在提篮桥监狱人满为患的铁窗之后,或者遣送至各个新生的劳改农场、治淮工地。大半个世纪过去,众多“反革命”破碎的人生轨迹保存在外滩档案馆收藏的上万份镇反决定书(判决书)缩微胶卷里。当事案犯有些符合1951年2月公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中规定的武装叛变、持械叛乱、间谍和潜伏活动等情形,但大多数是有各种历史、出身问题或者行为失当的芸芸众生,在当时法律缺失的情形下,被统一归并在“反革命”的名目之下。“反革命”的边界上海市军管会〔51〕密二第2678号决定书(简称1951年度第8037号决定书)的案犯魏孝亭,原为中央大学附属中学校长、安徽学院教授。作为一位典型的旧式知识分子,他的罪案主要是两段:解放前曾参加国民党和三青团,抗战初期在国民政府中央训练团党政训练班任支部书记,以及“迫害学生及教师”;解放后政府要求反动党团特务主动登记,魏孝亭“抗拒登记”,“后经其友督促勉强前来”,仍仅登记三青团团员身份,隐瞒历史,登记后“又抱怨督促人”。对于魏孝亭这样的旧式知识分子,参加过反动党团是比较普遍的历史短板。决定书对于魏的国民党党员身份语焉不详,或许根据是魏1937年参加中央训练团党政训练班,但这在年份上与史实不符。根据资料,国民党中央训练团第一期举办于1938年7月。况且中训团是训练全民抗战的机构,譬如抗战后期留学生出国前都要受训。魏孝亭在登记时只承认了他的三青团国立四中主任一职,由于国民党在中学推行集体加入三青团,这实际是魏作为校长的另一个例行身份。魏孝亭在登记中疑虑重重,反映了一般有“历史问题”知识分子的典型心态:认为自己从事教育和学术工作,和真正的国民党人员有所区别。他的这种自我区别显然不为新政权所接受。前后罪名叠加,魏被判处无期徒刑,虽然并无任何具体的反革命情节。和魏孝亭近似的是辅仁中学校长杨于慎的案件。军管会1952年度第1189号决定书说杨于慎“冒充民革党员,抗拒登记”,称其为“党棍”,依据则是杨曾任国民党教育部驻沪专员。戏剧性的是杨的刑罚。杨被捕时正值镇反高潮,被判处死缓,后改无期,又改为13年。最终判决下达的1952年8月,镇反处决高潮已过,刑期缩水为5年。除了曾担任教育部驻沪专员,杨于慎并无任何具体犯罪情节。杨的民革党员身份是否属于冒充,决定书无其他旁证。查阅资料可知,抗战时期,担任辅仁中学校长的杨于慎由于被日本人逮捕坚不吐实,获得国民政府教育部嘉奖,收录入教育部《专科以上学校教授及中等学校校长忠贞事迹一览》,孰料成为新政权下的反革命。档案馆藏B1-2―1100-86号卷宗,即军管会1951年度第4839号决定书,记录了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盛振为的罪案。决定书称盛振为1933年“勾结战犯孙科任立法院立法委员”,帮同拟定特种刑法、宪法草案(注:指五五宪草)等危害人民利益的反动法律,1948年任法学院院长后“在校中勾引特务”、抄黑名单致使学生被捕等,解放后“逢大游行时蓄意将女儿禁闭不准参加”。军管会通知国民党团特务登记时,“被告拒不登记”。4?27大逮捕中盛振为被捕,以后被判10年徒刑。盛振为在抗战时参加国民党,具有了“反革命”的硬件;他作为法学专家参与国民政府立法,被新政权视为罪行;他管理学校和维护教学秩序的日常职责,沾染了迫害学生的嫌疑,所谓“毒化学生”的言论,不过是劝告学生要安心学习;连不让女儿参加政治游行也成为罪行。这些被新政权认定的罪条,当然与他的自我认知不符,不参加反动党团特务登记顺理成章,接受审讯时对自己学者身份的辩护也很自然,档案中记录为“巧言强辩”,加重了刑罚。在1951年中期镇反高潮中,“抗拒登记”或“登记不实”案的普遍出现,说明何谓“反革命”的边界,在当时是变动不定的,大量“有问题的人”自我辨识不清。上海解放之初,在饶漱石、陈毅、潘汉年的主政下,政府对待知识界和工商界人士相对慎重。当上海迫于中央压力“镇反补课”,一改先前态度,这里就成为重灾区。工商业发达的上海,镇压反革命是和经济上的“三反”“五反”、军事上的抗美援朝、爱国捐献互为犄角的。最为震动的是新光大戏院老板夏运良和大康西药房老板王康年的被处决。军管会1951年度第8714号决定书记录,夏运良“为本市戏剧界著名恶霸20余年”,广收门徒数百人,霸占房产,勾结汉奸李士群、“匪首”宣铁吾。经常召集沪剧艺人到新光大戏院唱堂会不付钱,欺压知名艺人如施春轩等;解放后威胁职工,阻止张贴抗美援朝标语。决定书认定他“系城市恶霸,一贯凭借反动恶势力,敲诈勒索,虐待职工,强奸女性,解放后造谣惑众,实属怙恶不悛,罪大恶极”,判处死刑。夏运良系上海演艺界头面人物,所列各项罪行亦非具体,他的被处决无疑会震动演艺界,方便整肃这一情形复杂的行当。罪行中有一条“阻止张贴抗美援朝标语”,又可以当反面教材促进抗美援朝动员,掀起募捐支前的热潮。1951年8月23日至26日,上海沪剧界22位演员在新光大戏院举办“捐献飞机大炮前辈艺人义演”,主演之一就是施春轩。大康西药房老板王康年的处决,更直接肇因于抗美援朝。王康年的罪名是骗取贷款、买空卖空;抗拒爱国募捐,甚至以假药供给志愿军,有意毒害志愿军战士。当年《解放日报》报道,王康年将带菌棉花旧纱布做“急救包”,用假药和旧次医疗器械等抵充定货,致使成千上万志愿军伤员用了“急救包”而遭细菌感染身亡。这样的罪行自然受到全国人民共诛的声讨,使他成为“黑心奸商”的样板,臭名历久不衰。不论王的罪行属实与否,此案显然牵动了上海各界的神经。上海档案馆D1-1-1309号卷宗显示,1953年3月25日,参加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高等教育界三位代表联名,要求了解政府对于王康年等人如何处理。市委秘书长在下级请示材料上批示,可以书面答复,但不必告知报上未公布之案情。有关部门据此回复,王康年已经政务院批准,于1952年2月判决执行死刑。由此可见,对于王康年判决的具体情形,外界并不知晓。当“反革命”的覆盖面拓展到知识界和商界上层人士,说明在领袖要求的“补课”压力包括捕杀人数指标下,反革命罪名的内涵已被挖掘到极限。“恶坝”与诨名新政权要扫荡的不光是旧社会中上层,也包括旧政权土壤的污泥浊水、“社会蚂蝗”。这类人群纳入反革命,正式名目是“恶坝”(注:许多卷宗如此,实为“恶霸”),如果有人命“血债”,则可能判处死刑。在《指示》里,共区分为恶霸地主、工厂恶霸、码头恶霸、街道里弄恶霸、妓院等娱乐场所恶霸。有意味的是,在“反革命恶坝”的名目之外,他们还往往有各种载入决定书的诨名。袁凤英是一名“妓院恶坝”。上海档案馆藏B1-2-1285号案卷记录,她本人出身于妓女,以后傍上姘夫开妓院。勾引欺骗无知少女卖淫,曾罚妓女跪碗底,还协助姘夫强奸幼女,按住幼女两脚协助强奸,最后一条则是“造谣破坏,污蔑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袁凤英的“血债”是以火烧红的砖头加醋烫妓女下部致死,听来自然触目惊心,罪不容诛。但根据案卷内其他材料,实际是该妓女下身生毒疮,袁用土法热砖加醋敷烫之,该女伤势加重,以后身亡,并非有意虐死。“妓院恶坝”被追究的背景是新中国的肃娼运动。袁凤英逃过一死的原因,除了她本人的妓女出身,还由于她于1951年6月被捕时上海尚未全面取缔妓院,军管会考虑此时处决袁及其姘夫是否会有影响;案卷中分局意见判无期,市局初审加判为死缓,复审认为可判无期或死刑。待到袁案最终判决的1952年8月,镇反处决的高峰期已经过去。袁最终被判无期,逃得一命。对于社会底层出身的各种“反革命恶坝”,如无确实“血债”,新政权大抵是处以重刑但留其一命。军管会1951年度第7962号决定书的被告田作养,年仅23岁。案卷说他一贯不务正业,专事敲诈勒索,拐带妇女,纠集流氓打人;解放前夕与众流氓一起拦路杀死一青年男子,埋尸灭迹。解放后又冒充解放军来上海,造谣破坏。从所列罪行看,田作养属于一般性的小流氓。与众人一起杀死青年男子一案,发生在外地,并未提到人证,可能属于无法核实的举报。田作养被判无期。对于出身低微的袁凤英、田作养一类“恶坝”,军管会仍属手下留情。而出身成分高、在旧社会有一定地位的“恶坝”,就没有这样的幸运了,即使没有确实的“血债”,也可处以极刑“以平民愤”。案卷中的数份决定书显示了这一宽严之别。王学汀是个典型例子。上海市法院杨思区分庭第17号决定书显示,王学汀时年已经74岁,绰号“赤练蛇”,系恶霸地主反革命。王在清朝曾任乡理事会议员,入民国后仍为绅董,其子任参议员,属于典型的乡绅。决定书称他包揽词讼、敲诈勒索、放高利贷、收取人民“孝敬”、霸占地产,譬如曾因同业竞争迫使某柴行关闭。在土改时又威胁村干部,制造谣言,称“国民党快要回来了”。这些案情都没有脱离一般性的“恶坝”范畴,够不上极刑。但决定书特意多次提到,人民对他“切齿痛恨”,一位寡妇之女王桂新控诉王将其母女“赶出王家门,霸占其房屋和九分土地”时,“悲愤地说一点一滴是写不完说不尽的。”王赶孤女寡母出王氏家族,大约与其族长身份和当地风俗有关。决定书中也没有其他“切齿痛恨”的案例。但法庭从“人民”(实际是阶级)立场出发认定他足够“罪大恶极”,因此“接受人民群众要求,判处死刑”。虽然名为可怕的“赤练蛇”,王并没有人命债,罪行也比较含混。这点在案件请示过程中被市秘书处人员注意到,在报军管会批准时注明,“该犯就历史罪恶说确实可杀,但具体罪证不多。是否杀,可考虑。”军管会领导则批示,“王犯虽具体罪行不多,但长时期反动,称霸一方,该处居民莫不切齿痛恨,民愤很大,仍应处以死刑。”批示中的“该处居民莫不切齿痛恨”一句被画掉,但很显然,“人民群众的要求”决定了这位老资格乡绅的命运。至于镇反动员中的民愤虚实,就无人考究了。1951年7月,这条74岁高龄的“赤练蛇”被处决。“扫帚星”周招娣的被处决,更不加掩饰地体现了“民愤”的压力。B1-2-1175号档案保存的周招娣案卷显示,周招娣是戏院老板,据说生性霸道。周的主要罪案是阻止无票的乡民入院看戏,激起矛盾,被联名举报“查门票吓死小孩”。另外还有一宗无法查实的人命举报,据称一名男子被周殴打,数月后去世。按说周的所谓罪行属于乡邻矛盾,查票吓死小孩的情节也不合常理,但提篮桥区法院以民愤为由判处了周死刑。市法院复查发现,周的罪行可疑,又系女性,改判无期徒刑。但意见下发后,激发提篮桥区强烈反应,认为她是流氓恶霸,“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留在社会上对人民有害无利”。市政府处理反革命案件审查委员会因此加判为死缓,似乎就此定案。不料提篮桥区仍旧强烈不满,认为周招娣民愤甚大,要求杀,毋庸缓刑。最后经主管政法的潘汉年批示,军管会以“恶霸”“有血债”罪条判处周死刑,对于她的“血债”,则称“虽该犯言辞闪烁,其罪行自可认定”。盖有上海市军管会大印和陈毅、粟裕签名的军管会1951年度第2678号决定书上,保留了从死刑到无期徒刑到死缓再到死刑的毛笔字迹潦草的涂改,几乎难以辨认,周招娣的命运在民愤和法律的矛盾之间来回辗转,终究厄运难逃。一颗“对人民有害无利”的“扫帚星”,就这样以“人民”的名义被拔除,法律的具体规定已不重要。决定书中记载的各种诨名,普遍有一种“非人类”的凶恶感,似乎可据此先行定罪。诨号或许取自民间,但决定书强调使用,也体现了某种办案思路。特务功罪在档案馆保存的大量反革命案卷宗中,案犯具有特务或军官身份的一类,往往有逮捕或杀害共产党员、进步人士的“血债”,算是比较货真价实的反革命了。但恰恰是这部分人的情形特殊,最终的判决常常在罪、功、罚之间来回变动,像一只总是摆放不稳的三脚凳。吕金康的罪名是恶坝汉奸特务,军管会1951年度第3415号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