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印发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本市财政对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并对新能源汽车给予牌照额度支持,鼓励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为加强补助资金和新能源汽车牌照额度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的插电式(plugin)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第三条补助资金和牌照额度,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本市鼓励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资金补助及牌照额度支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总体协调推进实施,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落实本市补助资金,并对本暂行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向国家有关部委上报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计划,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市财政局负责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本市补助资金的实际拨付和使用监管。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受理补助资金申请、编制和申报本市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会同市科委、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条件的认定及开具确认凭证,定期发布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目录。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发放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以下简称“专用牌照额度”),并进行使用监督。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以及向补助资金申请的受理部门提供新能源汽车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第二章条件和标准第五条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买和整车租赁两种形式。(一)直接购买: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二)整车租赁: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性质”为“租赁”。第六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及其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企业保证销售新能源汽车与目录产品的一致性。(二)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5千瓦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不低于10千瓦时(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三)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四)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向消费者提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的产品性能参数保证:在纯电动模式下行驶的汽车30分钟最高车速、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最高时速、0-50公里/小时加速时间、最大爬坡度、百公里耗电量(工况法)、续驶里程(工况法),电机类型和功率、动力电池类型及总储能量、充电(快充、慢充)方式和时间、车载充电机的功率和输入电压等。(五)汽车生产企业应对示范运行的新能源汽车安装远程监控装置,对整车、动力电池、电机及其他安全系统的日常运行状态进行监控,采集、统计和分析运行数据。在本市建立维护保养和应急维修网点,并承诺对整车和动力电池按照一定的折旧率进行回收。(六)汽车生产企业应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市场指导价,以及可申请的中央和本市补助资金金额。(七)汽车生产企业应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至(六)款规定的各项条件有关证明。其中,第(二)、(三)、(四)款规定的产品有关参数证明文件,应由市质量技监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八)新能源汽车应在本市购买、开具购车发票、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取得购车发票后3个月内,在本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第七条对私人用户直接购买的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由本市机动车额度审查部门(以下简称“额度审查部门”)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对整车租赁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上海市城市交通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沪交法〔2011〕200号)获取租赁车辆营运额度,并按照程序办理注册登记。第八条对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符合本市确定的安全性、动力性、维护保障等有关条件的(具体条件由相关部门另行制订),本市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一)对汽车生产企业,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补助3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补助4万元/辆。(二)对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团购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补助,补助资金必须用于协调落实在本单位建设充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及营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使用条件和环境等。(三)对汽车生产企业,每回收一套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给予300元的补助。第三章专用牌照额度申请、审核与发放流程第九条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前,应凭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领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七)款有关规定的确认凭证。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机动车产品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开具确认凭证。确认凭证上应注明汽车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等信息,每车一张。第十条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应将确认凭证随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一同交付。第十一条购买新能源汽车并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私人用户,凭上海市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件(不含临时居住证,以下称“身份证明”)、购车发票、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具的确认凭证等额度审查所需材料,向设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点的额度审查部门申请专用牌照额度。额度审查部门审核上述材料并认定其符合要求后,收取确认凭证,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上标注“新能源”,确认同意申请人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第十二条私人用户向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车辆管理所审核购置税完税凭证上额度审查部门的确认信息,对额度审查部门同意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核发专用号牌专段号码。对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不予办理退牌业务,且办理辖区外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失窃业务的,不予发放额度更新凭证。第四章补助资金申请、审核与发放流程第十三条新能源汽车完成注册登记后,汽车生产企业凭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私人用户的身份证明或租赁企业的有关证明(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补助资金。第十四条团购单位凭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团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团购补助使用方案,以及私人用户的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等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团购补助资金。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补助,由汽车生产企业凭回收凭证及有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第十六条市经济信息化委收到汽车生产企业、团购单位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助要求且材料齐全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补助资金,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汽车生产企业或团购单位开设的账户。对不符合补助要求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以书面形式告知汽车生产企业或团购单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资金发放、实际销售价格、新能源汽车专用额度发放等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和专用牌照额度安全、及时发放,用好支持政策。市经济信息化委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向社会公开上一年本市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第十八条私人用户、租赁企业、团购单位和汽车生产企业对各自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企业对产品一致性负责。凡新能源汽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和专用牌照额度,以及未按照扣除补助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一经查实,视具体情况、情节轻重与责任主体给予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第十九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市有关部门依据本暂行办法,制订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助试点的操作性文件。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2010年5月3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适用本暂行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201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