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告知单一、办事依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及实施细则、《公司法》、《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修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及相关法规二、申办条件1、自贸试验区内允许成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2、自贸试验区内外资人才中介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降低至12.5万美元3、外国投资者有3年以上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4、中方投资者应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并具有良好信誉5、有熟悉人力资源管理业务的人员,其中必须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办公设施,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6、经营范围可包括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2)人才推荐(3)人才招聘(4)人才测评(5)中国境内的人才培训(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7、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企业设立要求和程序重新申请:(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2)股权转让(3)投资方变更三、办事所需材料1、申请报告(原件)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5、投资方授权代表全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原件)6、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需提供投资方所在地公证机关对该注册证明的公证材料以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对该注册证明和公证材料的认证说明文件。如中国与投资方所在国无外交关系,则由与中国和投资方所在国均由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先行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如投资方为离岸公司,需提交该离岸公司的非离岸投资方的注册证明材料7、境外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原件)8、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原件)9、投资各方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10、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11、公司注册地有效证明(原件)及产权证明(复印件)12、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原件)1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4、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15、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详见“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四、办事流程(一)申请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二)申请人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三)登录“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将拟投资情况与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进行比照,“人才中介”为负面清单以内领域,办理审批手续。(四)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将纸质材料递交至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10号窗口。如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批准文件。(五)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自贸试验区扩区后,采取分片受理,具体是1、陆家嘴世博片区:由自贸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合欢路2号,联系电话68542222转81523-81528,直线68546904、68546704。自贸区陆家嘴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咨询,地址:塘桥新路87号3号楼1楼,咨询电话60893775自贸区世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咨询,地址:邹平路161号,咨询电话685889192、金桥片区:由自贸区金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金桥路27号14号楼1楼,联系电话68800000转1993、张江片区:由自贸区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张东路1158号3号楼1楼,联系电话50797963上海注册公司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