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邮币卡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秩序,规范交易市场参与者的邮币卡商品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为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的参与者提供商品交易、交易结算、现货交收和信息发布等服务。第三条交易中心、授权服务机构、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鉴评机构、指定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等在开展邮币卡商品现货交易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术语及定义第四条“交易账户”是指交易中心授予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邮币卡商品现货交易、结算及交收活动且记载交易商所有电子交易合同和交易款项的具有唯一性的身份标识。交易中心授予每个交易商一个交易账户。第五条“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将通过鉴评的邮币卡商品实物交付到指定交收仓库,由指定交收仓库验收后开具的记载该入库邮币卡商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种、规格、数量、品相等相关内容)的仓储凭证。经交易中心登记确认的“存货凭证”所对应的商品才能用于实物交收。第六条“提货单”是指由交易中心开具的用以提取交易商品的凭证。存放在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内的邮币卡商品实物,只能凭交易系统生成的提货单及预设的唯一提货密码提取。第七条“履约保证金”是指交易商在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卖出或买入商品时,为了保证履约而预先冻结其在交易中心开设的交易账户内的资金。第八条“指定结算银行”是指与交易中心签约的、协助交易中心对交易商交易资金进行存管、结算、划拨的资金结算银行。第九条“指定鉴评机构”是指符合交易中心制订的资质审核标准,获得交易中心授权,为邮币卡商品现货交易提供鉴评及其相关服务的企业或机构。第十条“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符合交易中心制订的资质审核标准,获得交易中心授权,为邮币卡商品现货交易提供仓储及其相关服务的企业。第十一条“指定物流企业”是指与交易中心签署合作协议,为邮币卡商品现货交易提供物流及其相关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第三章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第十二条“交易品种”是指由交易中心制定并公布于《上市邮币卡商品目录》的邮币卡商品,只有收录在《上市邮币卡商品目录》中的邮币卡商品才可以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上市交易。交易商如需交易《上市邮币卡商品目录》外的商品时,应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并纳入《上市邮币卡商品目录》公布后方可成为交易品种。交易中心根据市场情况不定期调整《上市邮币卡商品目录》并及时公布。第十三条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5:30。每一交易品种的交易时间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有权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且交易时间不作顺延:(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二)停电、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故障等意外事件;(三)影响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的其他突发性事件。第四章交易第十四条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提供四种现货交易模式,包括现货挂牌交易、现货竞价交易、现货订单交易和现货托管交易。第十五条“现货挂牌交易”是指买方或卖方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买入或卖出要约(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品种、数量、规格、品相、挂牌价格、最小交易数量、挂牌有效期等合同必备条款),一旦要约被接受,该电子交易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该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支付交易价款,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所有权的一种交易模式。现货挂牌交易的交易流程、结算及交收的具体规则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第十六条“现货竞价交易”是指买方或卖方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品种、数量、规格、品相、竞价日期、最高限价或最低起拍价、交收方式等),由符合资格的卖方或买方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在买方或卖方发布的最高限价或最低起拍价基础上自主减价或加价,最后由出价最低的卖方或出价最高的买方竞价成功,电子交易合同即时成立并生效。根据该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支付交易价款,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品所有权的一种交易模式。现货竞价交易的交易流程、结算及交收的具体规则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第十七条“现货订单交易”是指买方或卖方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交易商品进行价格申报,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价格申报进行自动撮合成交并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电子交易合同即时成立并生效。买卖双方交易商应在当日交易结束前按照成交的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提出交收申报并履行实物交收义务的一种交易模式。现货订单交易的交易流程、结算及交收的具体规则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第十八条“现货托管交易”是指交易商对其持有的已公开发行的或在发行机构公开发行前已被预订但尚未正式在市场流通的邮币卡商品,可向交易中心申请托管,经过一定的封闭期且达到交易中心上市交易条件后,交易中心将该商品列入《上市邮币卡商品目录》并上市交易,交易商可以选择持有、转让或买入的一种交易模式。现货托管交易的交易流程、结算及交收的具体规则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第十九条电子交易合同一旦成立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撤销或变更合同内容,否则构成违约。第五章授权服务机构第二十条“授权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交易品种的市场推广和交易服务工作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二十一条申请成为授权服务机构的,应该符合如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三)在同行业中有影响力的相关企业或投资类企业;(四)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五)熟悉交易中心的业务规则和流程,承诺遵守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六)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七)具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八)认同交易中心发展理念,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授权服务机构义务并接受交易中心监管;(九)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授权服务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一)协助交易中心办理交易商的入市交易手续;(二)代理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交易培训;(三)向交易中心推荐交易品种;(四)协助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送结算单、交收通知单及其他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等);(五)协助交易中心为辖区内交易商提供融资、仓储、物流、鉴评等服务的协调工作,并按交易中心规定的标准代收服务费;(六)交易中心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严禁授权服务机构发生以下行为:(一)接受交易商的委托,代理交易商直接交易或办理其他事项;(二)从事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活动;(三)向交易商违规收取费用;(四)泄露交易中心或交易商的交易信息,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五)超越交易中心授权范围的经营行为;(六)向交易商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第二十四条授权服务机构的管理细则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第六章交易商第二十五条“交易商”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中心交易商资格,并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邮币卡商品现货交易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授权服务机构不得成为交易商。第二十六条申请成为交易商的,应该符合如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格的自然人;(二)符合交易中心规定的资金要求;(三)信用良好;(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二十七条申请成为交易商的,应填写《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交易商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交易中心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与交易中心签订《上海邮币卡交易中心交易商入市协议书》(以下简称“《入市协议书》”)。申请者应确保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方可参与交易。第二十八条为保证电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实行交易账户管理制度。交易账户管理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商品管理、交易行为管理和诚信管理等。第二十九条交易商享有下列权利:(一)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现货交易;(二)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结算服务;(三)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现货交收服务;(四)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和有关服务;(五)其它依法应享有的权利。第三十条交易商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及交易中心其它相关规定;(二)妥善保管其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三)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四)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管;(五)保证其提供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六)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第三十一条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取消其交易商资格:(一)不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二)连续一年以上无交易活动的;(三)拒不遵守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第七章结算第三十二条“结算”是根据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由交易中心结算部门对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盈亏、货款、交易服务费,以及与交易相关的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过程。第三十三条交易中心在各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盈亏、货款、交易服务费,以及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款项。交易商须在一家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资金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第三十四条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如交易商存放于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交易中心向该交易商发出追加资金的通知,交易商应在规定时限内补足需追加的资金数额。第三十五条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中心将结算数据发布至交易系统即视为送达,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为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第三十六条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等以备查询。第三十七条现货交易结算的具体细则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第八章交收第三十八条“交收”是指电子交易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根据交易中心相关交收规定及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卖方向买方交付实物,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第三十九条交易商办理交易商品入库前,应先向指定交收仓库预约,告知入库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凭指定鉴评机构出具的鉴评报告或交易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权威鉴评机构出具的鉴评证书办理商品入库。指定交收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其对应的商品才能用于交收。第四十条交收方式包括提货和转存两种。其中提货可选择现场自提和指定物流企业寄递。选择现场自提的,在办妥交易商品的出库手续时,完成实物交付;选择指定物流企业寄递的,交易中心将交易商品交付给物流企业时,完成实物交付。交易商选择转存的,在办妥交易商品的转存手续时,完成实物交付。第四十一条交易商品的所有权及其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交易商品交付而转移。第四十二条交易商选择提货的,须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后,凭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提货单”和预设的唯一提货密码至指定交收仓库提货或委托交易中心指定物流企业寄递至指定地点,并完成商品的验货签收工作。第四十三条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实物鉴评、出入库的业务受理时间、交收流程、交收期限及交收相关费用等。第四十四条现货交易交收的具体细则由交易中心另行规定。第九章风险控制第四十五条风险控制是指交易中心采取各种措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