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字〔201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一)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二)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第三条凡以中南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第五条计划财务处、科学研究部、人事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二级院(部、系、所、中心、室)(以下统称二级学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学研究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定期上网公布项目到款;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配合人事处、科学研究部考核绩效经费。(二)科学研究部: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同计划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配合人事处进行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三)人事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协同计划财务处、科学研究部合理安排绩效经费。(四)二级学院: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归集和开支本单位科研项目应负担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有偿使用等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五)审计和纪检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六)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纵向科研经费中的“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经费(以下简称“四类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它纵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在确保完成项目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开支,如开支人员酬金等,各项开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开支标准见表1。表1咨询专家咨询方式标准(元)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会议咨询500-800(人/天)(第1、2天)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通讯咨询60-100(人/次)其他人员会议咨询300-500(人/天)(第1、2天)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通讯咨询40-80(人/次)(十一)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第八条“四类科研经费”中的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见表2。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第九条除“四类科研经费”外其它纵向科研经费以及横向科研经费中的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管理费按照科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见表2。管理费核定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第十条间接费用和管理费学校提取比例及分配方案见表2。任何单位不得在表2规定外再提取间接费用和管理费。表2间接费和管理费提取与分配方案表纵向科研经费四类科研经费间接费用提取比例基数提取比例间接费用分配比例用途分配方案500万元及以下部分20%学校绩效支出按预算批复数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13%学校科研管理补助支出间接费用扣除绩效支出后的50%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10%二级学院科研资源占用和管理补助支出间接费用扣除绩效支出后的50%间接费用的提取基数为直接费用减设备购置费其它纵向科研经费管理费提取比例100万元及以下部分8%管理费分配比例学校科研管理补助支出管理费总额的50%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2%二级学院科研资源占用和管理补助支出管理费总额的50%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1%管理费提取基数为项目经费总额,提取比例国家如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横向科研经费管理费提取比例项目经费总额15%管理费分配比例学校科研管理补助支出项目经费总额5%二级学院科研资源占用和管理补助支出项目经费总额10%(一)学校科研管理补助支出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预算安排情况使用,主要用于学校科研管理运行。(二)学校绩效支出由人事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科学研究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后,结合相关项目科研人员实绩,统筹安排。(三)二级学院科研资源占用和管理补助支出主要用于支付本单位科研项目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有偿使用等资源占用费以及科研管理运行开支。资源占用费收取按照《中南大学水电费管理实施细则》(中大后字〔2009〕9号)和《中南大学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大房字〔2009〕2号)执行。第十一条科研经费应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开支。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第十二条横向科研经费的税费,由学校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按税收政策免征的税款,三分之一用于项目的研究经费,三分之一用于补助项目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三分之一用于设立中南大学专利申请补助。第十三条加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科研经费的转拨须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经科学研究部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批后办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假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第十五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支出预算中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研发人员(如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校研究生、优秀本科毕业生)的人员经费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其中,“四类科研经费”中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专家咨询费应该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第十六条计划财务处协同科学研究部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第十七条横向科研经费严格合同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核批。第五章决算和验收第十八条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科研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