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度-执行类制度名称中原油田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制度编号/制度文号中油局安全〔2011〕号制度版本/主办部门安全环保处所属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会签部门监督检查者安全环保处审核部门法律事务处、信息中心企业管理处解释权归属安全环保处签发日期2011年月日废止说明原《中原油田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中油局技安﹝2006﹞322号同时废止)生效日期2011年月日制定目的加强和规范中原油田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轻职业危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国石化《安全教育管理规定》适用范围油田所属各单位约束对象安全教育管理涉及的相关制度《安全事故管理与责任追究规定》业务类别/所属层级/11基本要求1.1本规定适用于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1.2各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安全教育培训的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标准和中国石化、油田安全教育培训各项制度。1.3各单位必须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1.4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取(换)证及复审培训、HSE兼职教师培训、各单位科级以上人员的HSE取(换)证培训,由油田指定的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由各单位组织实施。1.5油田所有员工均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风险识别、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1.6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和作业。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教育应有记录、有确认、可追溯,培训资料应存档3年;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书面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1.7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各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2期计划,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1.8各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1.9机关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1.10凡在油田内部和外部举办的各类干部培训(包括生产、技术、经营、党务等)、专业技术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包括新员工)都必须开设HSE培训内容,并作为培训的第一课。2职责与分工2.1安全环保处职责2.1.1负责制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油田中长期安全培训规划。2.1.2根据安全工作部署和生产实际,协同人力资源处提出年度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并纳入油田年度培训工作计划。2.1.3负责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参与新进企业人员的油田层面安全教育,监督检查直属单位做好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2.1.4负责监督管理、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H2S防护、全员HSE的培训取证、换证(复审)培训与考核及备案工作。2.1.5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开发。2.2人力资源处职责2.2.1按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业务部门提出的安全教育培训需求,编制培训计划。32.2.2负责组织落实员工的技术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组织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与资格取证工作。2.2.3会同安全环保处组织对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协助业务(技术)部门做好井控、急救、消防取证培训与考核。2.2.4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新进企业技能操作人员油田层面入厂教育的组织与实施。2.2.5负责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工作;组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开发。2.3钻井工程处职责2.3.1按照国家、行业和油田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油田石油工程板块单位各类人员“井控操作证”的持证范围和取证情况;2.3.2对油田石油工程板块单位井控培训工作及持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2.3.3制定油田石油工程板块单位井控年度培训计划,并报送人力资源处。2.4油气技术管理部职责2.4.1按照国家、行业和油田有关规定,及时掌握油田油(气)生产单位各类人员“井控操作证”的持证范围和取证情况;2.4.2对油田油(气)生产等单位井控培训工作及持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2.4.3制定油田油(气)生产单位井控年度培训计划,并报送人力资源处。42.5局党委组织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局处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科长和安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需求,纳入油田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新进油田大学毕业生油田层面入厂教育组织与实施。2.6卫生处负责现场急救取证培训及考核。2.7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负责境外人员(含外籍雇员)的培训与考核,负责甲方要求的取证培训与考核,对国际项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取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8消防支队负责消防取证培训及考核。2.9油田机关各相关业务部门会同安全环保处做好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与考核。2.10培训中心职责2.10.1根据油田人力资源处下达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临时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油田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项目,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及时上报安全培训情况。每月底上报安全培训总结;2.10.2及时为培训合格人员办理相应的资格证书。2.11油田所属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职责2.1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及油田的有关制度,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教育工作负责。2.11.2及时准确地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5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的年度取证(复审)培训计划,并及时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将纳入油田HSE日常考核;2.11.3负责做好本单位“三级安全教育”和HSE持证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新员工的厂级安全教育,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日常安全教育;2.11.4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台帐,及时掌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及员工岗位变动和持证情况并建立台帐。台帐内容按照《中国石化安全台帐管理规定》要求规范记录。2.12基层单位(区、队、车间、站、库)安全教育培训职责2.12.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油田、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及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切合实际的基层单位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做好教育培训工作;2.12.2负责新员工的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做好基层班组新员工的班组岗位安全教育;2.12.3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各类人员及时参加取证和复审培训;2.12.4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的台帐、记录,详细、准确地记录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3管理内容3.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63.1.1主要负责人是指油田及油田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是指油田和油田所属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工程师、安全官;三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以及三级单位机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员;四级单位(区、队、车间、站、库)行政主要领导。3.1.2物探、钻井、测井、录井、固井、管具、井下作业、采油(气)、炼油、油气储运、油(气)田建设、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中心组织的安全培训,经油田HSE委员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任职。3.1.3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主要内容3.1.3.1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3.1.3.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3.1.3.3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及专业技术知识;3.1.3.4职业健康及工伤保险知识;73.1.3.5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3.1.3.6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3.1.3.7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3.1.3.8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3.1.4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3.1.4.1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3.1.4.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3.1.4.3本部门、本岗位安全职责;3.1.4.4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3.1.4.5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3.1.4.6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3.1.4.7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3.1.4.8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3.1.5油田重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油田所属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3.1.6再培训的主要内容:83.1.6.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3.1.6.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3.1.6.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3.1.6.4典型事故案例;3.1.6.5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3.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3.2.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包括:3.2.1.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包含高压电工、低压电工、防暴电器作业。3.2.1.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包含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压力焊、钎焊作业。3.2.1.3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叉车、工程机械、厂内机动车作业等);3.2.1.4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包含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3.2.1.5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9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包含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3.2.1.6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包含作业司钻、钻井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3.2.1.7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包含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硝化工艺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氟化工艺作业、加氢工艺作业、重氮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胺基化工艺作业、磺化工艺作业、聚合工艺作业、烷基化工艺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3.2.1.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3.2.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3.2.3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培训内容和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3.2.4特种作业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