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商业模式创新孵化园政策扶持办法(或创新中国孵化园)(暂行)为建设下城区商业模式创新孵化园(以下简称园区),引进培育高附加值科技型企业,促进区五大产业发展,现制定本暂行办法:一、扶持范围扶持范围为:物联网、文化创意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软件、科技投融资、科技孵化和高新技术企业,科研设计院所、科技创新载体和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商等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电子商务与增值服务型企业等区重点扶持产业企业。二、扶持条件享受扶持的园区进驻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在下城区注册登记、纳税登记和统计登记,财政收入级次在下城区,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区重点扶持产业的企业。企业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有与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原则上应在500万元以上(科技孵化企业、科研院所和创新载体可适当降低),具有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人才密集等创新内核,具有良好的创新机制和创新商业模式,企业成长性较好。(二)具备下列条件:①从事区重点发展的五大产业或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业务,具有较好的商品化、产业化前景,一般应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科研成果、专有技术和服务资质。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②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30%以上,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要达到5%以上。③企业的专利产品、软件产品(含嵌入式软件)和新技术产品的年销售收入与年技术性收入之和达到企业年销售总额的50%以上;对于从事信息增值服务、电子商务、物联网、创意设计等服务的高附加值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需占销售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三、扶持政策进驻园区的高附加值企业除享受上级和《下城区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等区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1、房租减免优惠。对审核批准进驻园区并符合补助标准的企业原则上实行一定面积“两免三减半”的房租优惠政策,即享受前二年免收房租,第三年减半房租的政策扶持。2.优先科技立项支持。设立园区科技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园区内企业的发展。入驻园区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资助;优先予以推荐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给予区科技经费配套资助。3.科技孵化政策扶持。入驻园区的科技孵化企业,按《下城区科技创业中心管理办法》(下科字[2007]26号,下财[2007]81号)和《下城区科技孵化企业种子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下科字[2007]25号,下财[2007]80号)文件执行,并优先予以推荐申报争取省、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扶持。4、科技金融重点支持。对进驻园区的企业优先给予区科技信贷风险池基金、盛世武林基金、联保通基金流动贷款担保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5、特殊企业扶持。对特别优秀的区外引进企业,经双方协商,报区政府批准后可实行“一企一策”政策,将成长性、贡献、项目实施等指标内容纳入培育合同。四、审核程序1、资格初审。申请入园的科技孵化企业由区科创中心按照区有关规定办理审核和批准入园手续。申请进驻园区的其他创业企业应向区科创中心提交《下城区商业模式创新孵化园入园申请表》、创业计划书、主要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专利、成果证书、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登记证等有关材料,区科创中心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区科技局。2、专家评审。区科技局组织由区有关部门和技术、财务、管理、投资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请入园企业从技术先进性、项目可行性、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评审意见。3、批准入园。区科技局综合初审和专家小组评审意见,提出是否批准入园的意见。同意企业入园,如企业享受房租减免面积达300平米以上的,则须报区政府领导批准。4、签订合同。经批准入园的企业,由区科创中心和街道予以帮助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或登记变更,并与区科创中心签订租房协议和培育合同,培育合同明确培育目标、政策支持及各方权利义务。5、房租减免。申请房租减免的企业应向区科技局提交申请报告和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区科技局经审核,并商区财政局同意后,按标准统一予以办理房租减免。五、组织管理1、加强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科技、财政、人力社保、发改、经旅、商务、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解决园区发展中的相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和管理。2、动态调整。区科技局委托区科创中心对入园企业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年度经营情况进行考核。实行淘汰制,对不按照培育合同执行的培育对象第一次进行警告,第二次将从培育对象中除名,限期清缴相关拖迁费用后退出园区。同时,每年择优吸收新的科技企业入园培育。3、加强监测。区科技局委托区科创中心加强对入园企业的动态监测,在园区建立季报、年报统计和年度考评制度,参照区统计局、区商务局、工商下城分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行政记录,落实相关扶持措施,编制季度分析报告和年度发展报告。六、退出机制入驻园区科技孵化企业年纳税额应达到10万元以上,其他科技企业入驻时纳税基数在100万元以下的,三年累计增幅一般应达到100%以上,每年增幅至少达到25%以上;纳税基数在100万元—200万元的,三年累计增幅一般应达到50%以上。未达上述标准的,一般情况下不再留驻园区(年纳税额已达200万元以上的除外)。七、其它1、经批准进驻园区企业还须与区科创中心签订《科技服务协议》承诺书,承诺在我区注册、纳税5年及以上,若企业发展壮大离开园区,注册纳税关系仍在下城的,不追回相关补助,若变更至区外的,退还房租及科技等相关补助。2、区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企业科技创业环境,入驻园区过程中,区人力社保、发改、财政、经旅、商务、高新园区管委会、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3、园区积极引进科技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包装、技术对接、人才招引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帮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科技投融资和政策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活动。4、本暂行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并从2012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