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德国签订社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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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一、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1年7月12日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德国劳动和社会事务部部长正式签署。《协定》的目的是在确保中德双方驻外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前提下,避免同时承担缔约两国法律规定的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协定》是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署的第一部社会保险方面的双边协定,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涉外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国际化。为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按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与其他国家签署类似协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对加强中德在社会保险领域的友好合作,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维护国家和驻外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员交流和经贸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意义。《协定》于2002年4月4日起正式生效。二、协定的具体内容:(一)适用相互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范围:法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德称“就业促进”)费(以下简称“两费”)。(二)中方适用免除在德缴纳“两费”的人员:第一类人员:中资公司、企事业等单位派驻德国办事处、联络机构的工作人员(简称派遣人员);第二类人员:中资公司、企事业等单位在德国子公司的工作人员(简称子公司人员);第三类人员:在中国国内无雇主人员(简称无雇主人员);第四类人员:船员;第五类人员:中国驻德国外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雇用的中方人员(简称外交雇员)。(三)德方适用免除在中国缴纳“两费”的人员与中方适用人员的条件类同。(四)免除缴纳“两费”的期限:第一至四类人员,首次可申请免除缴费期限最长为60个日历月(第一类人员在被派往德国工作的头48个日历月内自动免除缴费义务,但仍须申请并持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如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免除期限总共可延长至96个日历月。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给予最后一次免除。第五类人员,经雇佣双方申请,免除期限不限。(五)主管机关、联络机构和经办机构:1.主管机关:中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德方为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2.联络处:中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德方为医疗保险国际联络处。3.经办机构:中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简称部社保中心)德方为负责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联邦职员保险局(柏林)。符合免除缴纳“两费”的人员由经办机构签发《根据中德社会保险协定出具的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样式附后),由申请人向征缴机构出示。三、执行情况:协定生效以来,总体实施情况良好。截至目前,我们为赴德工作的中方人员出具了中德互免证明书近4000份。同期,德方为其在华就业的约2000名德籍员工出具了免缴证明。同时,由于双方对协定个别条款解读存在差异,特别是对我外派厨师在德工作期间是否可以免缴社会保险费问题存在分歧,造成我部分在德厨师出具的免缴证明没有得到德方承认。2009年12月14至16日,我部国际合作司和社保中心与来访的德国劳工和社会事务部代表团就协定执行情况进行会晤并签署了《中德双方会谈纪要》,对我赴德厨师在德免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四、影响:对国内:避免了社会保障双重覆盖与社会保障的双重税收,国内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在协议签订之前,这种重复的缴纳已经使雇主的国外社会保障开支大幅增加,占雇员工资总额高达65%-70%,明显增加了他们的经营成本,削弱他们的竞争力。签订互免协议后,中国企业的投资成本将会下降,企业与员工的权益进一步得到保护。1、让国际间流动就业人员承担合理的社会保障支付义务,同时也享有合理的保障待遇。2、妥善解决承担社会保障双重覆盖和双重征收义务的矛盾,降低在国外设有分支机构的跨国公司的正常业务成本。3、依据特定情况降低领取社会保障待遇标准,改进来往于两国之间工作的人员从社会保障制度获得经济保障的不利状况。帮助因达不到最低居住时间要求或交纳保险费时间要求,在两个国家可能都不能领取社会保障金的人,帮助在国外工作过的人领取到应得的社会保障补助金。4、一些国家一般只向与他们签定协定的国家支付社会保障补助金,所以,签定协定也有助于避免因无协定而阻碍人们获得应得的补助金的情况。对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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