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关于裁判员和比赛监督工作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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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关于裁判员和比赛监督工作的管理办法随着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以下简称“联赛”)不断深入发展,临场裁判和比赛监督作为整个联赛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联赛裁判员和比赛监督工作的职责及权利,促进联赛竞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使裁判员工作做到执法公开、公正、公平,使比赛监督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透明有序,并接受各方监管,确保联赛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特制定此管理办法。第一部分裁判员一、定义联赛裁判员包括临场主裁判员、副裁判员和场外翻分员(以下统称“裁判员”)。联赛每一场比赛的裁判员团队由1名主裁判员、1名副裁判员和1名场外翻分员组成。二、裁判员的选派(一)执法每一场乒超联赛比赛的主、副裁判员由联赛组委会指定,场外翻分员由各主场俱乐部与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协商,并指派符合条件的具有裁判等级资格的人员担任。(二)主裁判和副裁判的基本条件要求1、在中国乒乓球协会注册的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2、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和工作作风;3、临场主裁判应具备独立完成执法整场团体比赛的生理和心理的素质;24、未处于被中国乒乓球协会处罚期间的人员;(三)场外翻分员的基本选派要求联赛的场外翻分员必须为乒乓球等级裁判。三、裁判员职责和义务(一)裁判员在执行联赛工作任务中,必须以由中国乒乓球协会颁布的最新《乒乓球竞赛规则》和《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竞赛规程》为主要执法依据。(二)在每一场联赛比赛临场执法过程中,因未能设置裁判长职务,授权主裁判员履行《乒乓球竞赛规则》中部分裁判长的工作。副裁判和场外翻分员分别做好协助裁判工作和场外翻分工作。(三)裁判员在每个赛季前要认真研究由中国乒乓球协会颁布的最新联赛《联赛手册》中关于比赛办法、比赛条件、运动员和教练员服装、比赛时间等各种规定和要求,在临场执法工作中严格执行。(四)裁判员必须以高标准、严要求,充沛的精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对待每一场联赛的比赛。坚决做到公正、准确、严肃、认真,杜绝“黑哨”等违规违纪行为。(五)裁判员必须认真遵守联赛纪律,于规定时间到指定的任务比赛地点报到,并将往返交通安排和行程计划提前通知主场俱乐部。(六)裁判员在临场比赛前必须参加赛前联席会,认真分析当场比赛对阵双方的特点,充分做好临场准备工作。赛前1个小时要到达比赛场地,检查场馆和器材,做好赛前各项准备工作。(七)主裁判员在临场比赛执法中,出现争议情况,应遵循以下原则处理:31、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乒乓球竞赛规则》为准绳进行处理;2、对于认清事实的判罚要敢于坚持;3、对于事实认定把握不准的判罚,要及时与副裁判员、场外翻分员及比赛监督进行沟通。如果现场条件允许,主裁判可利用视频回放等手段作为判罚参考。最终判罚结果由主裁判做出。4、经过对事实的重新认定后,主裁判员要作出一个最终判罚。对于仍然不执行最终判罚,延误比赛的俱乐部,主裁判员有权请副裁判员开始计时,并对延误比赛时间达到10分钟的俱乐部,经临场比赛监督核实批准后,作为罢赛处理。处以取消俱乐部该场比赛资格,该场比赛比分以0:5记负的处罚。(八)裁判员在当场比赛结束后必须认真填写该场比赛的成绩表,并把成绩表交予比赛监督传回乒超联赛组委会。(九)主裁判员、副裁判员要统一着装,穿着乒超联赛主办单位指定的裁判员服装。场外翻分员需着正装。(十)对于比赛现场出现非正常现象或意外情况的,主裁判有义务对现场情况在赛后5个工作日内向联赛组委会进行书面报告。四、经费及报销(一)裁判因执法比赛前往赛区,需本着尽量节省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时间、地点、便捷程度等因素,可根据距离远近首先选择乘坐火车、长途大巴等交通工具,如确因路程远、时间紧、机票折扣大等因素的原因,可酌情选择乘坐飞机。组委会不提倡异地裁判员自驾车前往比赛地。4(二)裁判员因执法比赛往返机场、火车站、长途大巴站点、比赛体育馆等,若时间允许,应本着不浪费的原则,优先选择乘坐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尽量避免全程特别是在路程超过30公里乘坐出租车。(三)裁判员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报销和领取规定内的费用。1、交通:主裁判和副裁判的交通费由组委会统一负责,采取随时报销的办法。主裁判和副裁判因执法比赛产生交通费用后,将相关票据交(邮寄)给联赛组委会指定部门,组委会将及时发放款项。场外翻分员的所有费用由当场比赛的主场俱乐部全部负责。2、食宿:主裁判、副裁判的食宿均由当场比赛的主场俱乐部负责提供。食宿标准与客场俱乐部相同。3、工作津贴:主裁判和副裁判执法比赛的工作津贴统一由组委会负责,实行分阶段发放的办法。场外翻分员的工作津贴由当场比赛的主场俱乐部自行确定并支付。工作津贴标准为:主裁判员每场团体比赛600元人民币,副裁判员每场团体比赛400元人民币。场外翻分员每场团体赛不得高于200元人民币。(四)裁判员特别是主裁判员应避免单独、直接与主、客场俱乐部除必须的工作接触以外的一切接触,例如单独宴请、参观游览、休闲娱乐等高消费性活动。第二部分比赛监督定义比赛监督是由联赛组委会指派的,代表联赛组委会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5比赛监督的选派比赛监督主要以联赛主办单位业务部门,北京三鼎体育公司负责联赛的工作人员,以及部分资深乒乓球业务专家组成。比赛监督的职责和义务(一)比赛监督直接对联赛组委会负责,对整个比赛(包括赛前检查,赛中管理和赛后总结)负有指导、监督责任,要及时、准确地向组委会汇报各项工作。1、比赛监督依据联赛有关规定及文件,对赛区和承办单位的竞赛组织工作进行领导、组织、监督和检查。2、比赛监督必须认真学习联赛相关的政策文件,服从组委会的调动和安排,认真遵守俱乐部比赛纪律,于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报到,并将往返行程提前通告赛区。3、比赛监督在整个比赛过程中不得发表对运动队技术及实力状况,比赛胜负预测,比赛形势分析等有倾向性的评论。4、比赛监督在比赛过程中,应坐在专设座位上,比赛监督专设座位具体摆放位置原则应在紧靠场外翻分员第二排挡板的外侧。(二)比赛监督的具体职责主要有:1、赛前工作(1)检查主场城市的设定是否符合联赛规定;(2)检查赛区包括体育场馆、运动队住宿宾馆、接送车辆和人员等在内的各项组织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3)检查赛场布置情况,包括器材布置、广告内容、广告规格和广告布置等,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规格和布置,应要求赛区及时进行改动或撤换;6(4)组织召开赛前联席会,要求主场俱乐部赛场经理、主客队教练员、临场执法裁判员等人员参加;(5)检查运动员球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6)根据联赛关于比赛服装及运动装备的最新规定,检查比赛双方、裁判员等相关人员的执行情况。对于违反规定的,应立即要求其进行更换;(7)配合主场工作人员为转播电视台(若有)的电视转播工作提供场地及设备上的便利,确保电视转播的高质量。2、比赛进行中的工作(1)监督、检查赛风赛纪;(2)监督检查临场裁判员的执行任务情况,配合临场裁判员处理相关技术难点和各类违纪问题。(3)对比赛过程中出现的其他突发状况或意外事件,进行认真、妥当的处理。3、比赛结束后的工作(1)赛后及时总结,认真填写“比赛监督工作表”,并按时传真和寄(交)回乒超联赛组委会;(2)协助并出席赛后记者见面会;(3)赛后督促赛场经理及时将比赛成绩传回联赛组委会。4、凡遇以下重大问题必须在赛后立即打电话向中国乒协汇报,并在12小时内递交详细的、如实的书面报告:(1)比赛因故中断5分钟以上;运动队提出申诉;(2)裁判员出现错判漏判,对比赛产生较大影响,引起运动员或社会舆论不满;7(3)赛场出现的观众骂人,向场内投掷杂物,围堵裁判员,运动队等情况;(4)比赛中或比赛后出现严重违纪违规事件;(5)赛场出现的打架、球迷骚乱等暴力行为。四、经费和报销(一)比赛监督因执法比赛前往赛区,需本着尽量节省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时间、地点、便捷程度等因素,可根据距离远近首先选择乘坐火车、长途大巴等交通工具,如因路程远、时间紧、机票折扣大等因素的原因,可酌情选择乘坐飞机。组委会不提倡异地比赛监督自驾车前往比赛地。(二)比赛监督因执法比赛往返机场、火车站、长途大巴站点、比赛体育馆等,若时间允许,应本着不浪费的原则,优先选择乘坐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尽量避免全程特别是在路程超过30公里乘坐出租车。(三)比赛监督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报销和领取规定内的相关费用。1、交通:比赛监督的交通费由组委会统一负责,采取随时报销的办法。比赛监督因执法比赛产生交通费用后,将相关票据交(邮寄)给联赛组委会指定部门,组委会将及时发放款项。2、食宿:比赛监督的食宿由当场比赛的主场俱乐部负责提供。食宿标准与裁判员和客场俱乐部相同。3、工作津贴:比赛监督执法比赛的工作津贴统一由组委会负责,实行分阶段发放的办法。比赛监督的工作津贴标准为:每场团体比赛800元人民币。8(四)比赛监督应避免单独、直接与主客场俱乐部除必须的工作接触以外的一切接触,例如单独宴请、参观游览、休闲娱乐等高消费性活动。第三部分对执法人员的监督一、裁判员特别是主裁判员以及比赛监督在执法比赛和监督检查比赛的同时,也必须主动接受赛区和主客场俱乐部对其工作的监督。二、监督的范围:赛区和主客场俱乐部若认为裁判员或比赛监督存在下列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行为,可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组委会反映。(一)裁判员错判、误判,影响严重;(二)主裁判明显执法不公,导致赛场出现主客队争执等混乱状况;(三)主裁判责任心差,或业务能力不强,未能顺利的执法比赛正常进行;(四)比赛监督执法不公,对其中一方比赛队存在偏袒行为;(五)比赛监督责任心差,或能力不强,未认真做好各项本职工作;(六)裁判员和比赛监督对公众或媒体发表不当言论,给联赛造成负面影响;(七)裁判员和比赛监督接受规定数额外的报酬,或接受其他形式的违规消费活动;(八)裁判员和比赛监督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9三、赛区和主客场俱乐部若认为其存在上述违纪违规等行为,有权利在当场比赛结束后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传真给乒超组委会。若裁判员和比赛监督确实存在反映报告所述情况,组委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作出处理。方式包括:警告、扣除工作津贴、撤销其一定时间段内的执法权等。四、对于工作负责,执法水平高的优秀裁判员和比赛监督,赛区和主客场俱乐部可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反馈给组委会。组委会对符合事实的裁判员和比赛监督,将适度地给予通报表扬、优先考虑执法其余比赛等奖励。五、本办法自2009年起开始执行,此前颁发的相关规定予以废除。六、本办法由中国乒乓球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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