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利为线索、以形态为补充条例最大程度地吸收和整合了目前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规定,针对《物权法》有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注销的规定,规定了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类型。针对涉及不动产权利及登记的事项,规定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预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第三部分不动产登记实务第二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登记类型——首次登记的界定与适用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明确总登记、初始登记、设立登记的关系。细则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登记类型——变更登记界定与适用指因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不动产的所在街道或门牌号等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发生变更,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等不涉及不动产权属转移而进行的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类型、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类型——转移登记界定及适用指因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原因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登记类型——注销登记界定及情形适用指因不动产权利消灭而进行的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因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123475不动产权利登记6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地役权登记8抵押权登记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1不动产权利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申请人(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二、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三)其他必要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一)转移登记的原因:互换、土地调整等(二)应提交的材料:(1)不动产权属证书;(2)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3)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4)其他必要材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四、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2不动产权利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2一、适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体现“一体登记”原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2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四)其他必要材料。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租赁合同以及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2三、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细化落实《物权法》第136条分层设立精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2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2五、业主共有部分的首次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凸显一体登记原则;明确了登记的共有权的客体范围;明确权利主体为“全体业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2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发生变更的材料;(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2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二)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三)分割、合并协议;(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七)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2八、特定类型的不动产登记办理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3不动产权利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三)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申请材料的特别规定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权属文件;(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3三、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特别规定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4不动产权利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适用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二、集体建设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应提交材料的特殊规定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四)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完成后,申请人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4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和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5不动产权利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5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适用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5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5三、国有农场、草场等土地使用权登记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林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农场、林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5四、国有林场登记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6不动产权利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海域使用权登记6一、海域使用权登记的适用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