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问题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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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让广大市民了解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问:什么是不动产?答: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问:什么是不动产登记?答: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法定事项记载到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行为。问:哪些不动产需要统一登记?答: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有不动产都要统一到一个部门登记。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农民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问: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有哪些?答: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主要有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问: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什么?不动产登记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登记机构根据登记薄上记载的登记事项,缮写并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问: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证是否继续有效,是否需要更换?答: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对启用前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房屋、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登记薄、卡、表、册、证继续有效,比如:《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薄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薄证。问:昆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何时启动?在启动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申请的房屋、土地、林权等各类登记如何办理?答: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部署,昆明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6月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6月30日前,已经申请的房屋、土地、林权等各类登记,由原登记机构(住建、国土、林业部门),按照原审批流程,继续办理审批各类不动产登记,颁发原各类旧版证书。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否在今年一并纳入不动产登记?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业部门会同国土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渡期后,改由国土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问:昆明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答:按照昆明市委机构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县区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职责,统一交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即将市级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管理职责整合,统一交由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辖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管理职责整合,统一交由辖区国土资源分局承担;其余9个县区辖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管理职责整合,统一交由各县区国土资源局承担。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设立昆明市不动产登记局。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分局分别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其余9个县区分别国土部门内设或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管理科(局)”的牌子,负责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问:统一登记后,企业群众到哪里申请不动产登记?各不动产经办机构如何分工受理?答:市、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能职责,市县两级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或分中心(国土局下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各类业务,全市共有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15个,其中主城区5个,即: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五华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盘龙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西山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官渡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呈贡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其余9个县区(东川、晋宁、富民、宜良、石林、禄劝、寻甸、嵩明、安宁)同时设立不动产登记中心。主城区不动产登记业务采用1+5办理模式,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和办理主城范围内的所有不动产登记业务。按照“属地办理”的原则,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呈贡五个登记分中心以及9个县区登记中心分别办理各行政区域内(含已由开发区、度假区托管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业务。问: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多长时间?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方便和服务群众,登记窗口将在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后,依据实际情况,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事时限。问:申请登记当事人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当事人违反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问:房、地是否可以单独登记?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有建构筑的宗地,必须是土地、房屋都经过依法审批后,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问: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随意查询吗?答: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问: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答:一是申请登记的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或正在争议中;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了规定期限;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问:不动产登记中哪些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答: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问: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对群众来说有什么好处?答: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发生效力的前提,依法进行的物权公示,具有社会公信力。经过不动产登记,能够更好地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利于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分散登记时,在农村,当事人要分别到住建、国土、农业、林业四个不同的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在城市,当事人最少也要办两个证,即到住建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各种证书繁多,不仅增加了人民群众办证的不便,而且增加其时间、金钱成本。统一登记后,在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的基础上,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证和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统一,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办证环节,不让群众和企业多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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