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违纪党阿哪些种类根据《处分条例》第10条规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根据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几种2、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几种?根据《处分条例》第11条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两种,即改组和解散。党章第42条第2款指出: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这是《处分条例》规定的上述两种处理方式的渊源。3、什么是警告处分?什么是严重警告处分?受到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后对党员的利益产生什么影响?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党员。2严重警告是一种重于警告的较轻的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性质和情节比较严重的党员。根据《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也不得被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但不直接影响其担任原来的党内外职务。当然,如果党组织在给予其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同时认为有必要对违纪党员的职务作出调整的,也可以作出调整,但这不属于党纪处分的内容,而是属于组织处理。这里的“一年内”,是指从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是指受到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一年内,不具备在党内担任高于其原任党内职务的资格,也不具备被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的资格。在干部选拔任用时,各级党组织不应推荐其为高于原任职务的人选。其中,在党内选举中虽未列入人选但仍被选上的人员,上级党组织不应批准其当选;已经批准当选的,应当依照有关程序撤销原批准其当选的决定。另外,实践中还应当注意的是,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规定,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4、什么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员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能够给予该处分吗?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党员的利益会有什么影响?撤销党内职务,是一种重于严重警告的党纪处分,属于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性质、情节严重的违纪党员。根据《处分条例》第13条规定,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受3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党内各种职务既包括领导职务,也包括非领导职务。鉴于有的违纪党员在被处理时担任的党内较多,党组织在对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应明确是撤销该党员在党内的一切职务,还是仅撤销其某个职务;其次,如果只是撤销该党员的其个职务,则必须是撤销其所担任的党内最高职务,如果撤销该党员的数个党内职务,则应从其担任的党内最高职务起依次撤销;第三,对于该党员还担任党外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这是的“作相应处理”,既包括由党外组织撤销该违纪党员党外职务这种处理,也包括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的其他处理,具体如何处理,由党外组织依照规定决定。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可不必提出具体要求。对于根据违纪性质及情节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如果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则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担任职务的,还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之后,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的党内职务,也不得被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的党外职务。这里的“二年内”,是指自处分批准之日起二年内。实践中,有的地方曾出现了党员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后不满两年即被选举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职务的情况。这种情况应当予以避免,对此,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首先,在党内选举或任命工作中,各级党组织都不应当把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未满两年的党员作为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职务的推荐人选和候选人;其次,在选举时,各级党组织应当及时把受处分党员不具备相应被选举资格的有关规定告知参加选举的人员;第三,如果选举中不具备被选举资格的受处分党员取得了最大多数选票,属于党内选举的,则该选举结果应当归于无效。上4级党组织也不予批准。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过程中,虽然党组织未推荐,但受处分党员仍被代表选举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的,在此情况下,则应当尊重选举结果。此外,实践中还应注意,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规定,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5、什么是留党察看处分?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对党员的利益有哪些影响?留党察看是仅次于开除党籍的一种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作为纪律处分的一种,与其他处分不同的是,留党察看存在处分期限,即留党察看期限。根据《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分为留党察看一年和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则可以通过延长一年的留党察看期限,以观后效,但是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两年期满,要么对其恢复党员权利,要么开除其党籍,二者必居其一。实践中,对党员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其一,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二,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决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其三,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其四、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和被推荐担任与其5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的党内外职务。这里的“二年内”,是指自党组织批准恢复受处分党员的党员权利之日起二年内。其五,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规定,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六,根据中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中纪发〔1983〕12号)的有关规定,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事实证明他已改正了错误,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他的党员权利的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或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本人坚持错误不改,应当开除党籍时,根据他的现任职务履行批准手续。6、什么是开除党籍处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时对党员的利益有什么影响?开除党籍是指党组织对违纪党员取消其党籍,将其开除出党的一种纪律处分,它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根据《处分条例》第15条规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这里所谓“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是指党组织不允许被开除党籍的党员自受到处分之日起五年内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党章第39条第3款规定,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笔者认为,在对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时,有两点应当注意:其一,根据党章第40条的规定,必须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也就是说,只有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后,才能使开除党籍处分生效执行。其二,对于受到开除党籍处6分的党员,应当撤销其党内一切职务,对于同时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规定,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7、什么是改组?改组是对严重违纪的党组织给予的纪律处理措施的一种,适用于严重违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根据《处分条例》第16条规定,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种情况是对党组织严重违纪承担直接责任或者主要领导责任,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应当视情况分别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对党组织严重违纪也承担一定责任,但尚不够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均自然免职,不再担任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职务。这里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即通常所说的党组织的班子成员。例如:村党支部的支部委员,乡镇党委的党委委员等。根据党章第42条的有关规定,改组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情况后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8、什么是解散?解散是对党组织给予的另一种纪律处理措施,适用于全体或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根据《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所谓“逐个审查”,是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对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所有党员,都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并视其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和7登记的活动。对党员逐个审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并编入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二是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三是有违纪行为的,根据其违纪性质、情节、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9、什么是再度违纪?根据《处分条例》第18条规定,再度违纪是指故意违纪受到处分后又故意实施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所谓故意违纪,是指出于故意的心理过错而构成的违纪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违纪的行为。构成再度违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其一,以前曾因故意违纪受到过党纪处分。这是构成再度违纪的前提条件。如果以前虽然违纪但未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是因过失违纪而受到党纪处分,则排除构成再度违纪。这里提到的所谓“过失违纪”,是指出于过失的心理过错构成的违纪行为,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致使危害结果发生而构成违纪的行为。其二,违纪必须是出于故意的过错心理,而且其严重性达到应给予其党纪处分的程度。如果只是轻微故意违纪,尚未达到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程度,或者是出于过失的心理而构成的违纪,也不能构成再度违纪。构成再度违纪,应当从重处分。所谓从重处分,根据《处分条例》第19条规定,是指在《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10、什么是从轻处分?什么是从重处分?具体适用时如何做到从轻或者从重处分?根据《处分条例》第19条规定,所谓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党纪处分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应当注意:第一,从轻处分,所适用的处分只能在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而不能在规定的应当受到的处分8幅度以下;第二,从轻处分,也不是必须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选择最轻的处分适用,只要选择的是其中较轻的处分即可。所谓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处分的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分种类给予处分。这里也应当注意的是:第一,从重处分,所适用的处分只能在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而不能在规定的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上;第二,从重处分,也不是必须在规定的处分幅度内选择最重的处分适用,只在选择的是其中较重的处分即可。就一种具体的违纪行为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