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史论文中国农业发展论文河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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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史论文中国农业发展论文:河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研究【摘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对生产性资金需求越来越大。由于我国现有金融体制不能够有效地满足“三农”的需求,农民之间的资金互助行为催生了农村资金互助社。但农村资金互助社这种新生事物如何定位、定性,以及如何破解当前的难题,始终困扰着其经营者和监管者,这关系着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也关系着对广大农民有效的金融供给。本文以河南省例,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作以全面的解析。【关键词】河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一、引言2007年3月9日,全国首家全部由农民自愿入股的农村合作互助型金融机构———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发展起来。这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月颁发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之后成立的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同年2月,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社,银监会又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作了明确的定位,也为河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二、河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现状2009年12月31日,安阳县黄口村惠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挂牌成立,这是河南省第一家持有金融许可证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该社注册资金130万元,由该村的吕改勤等10名村民发起,154户村民自愿入社联合组建,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批准,为本社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互助性银行金融机构。该社以股份制形式,吸收社员闲散资金,通过股金向社员发放,满足社员临时资金需求,促进生产发展,有效地解决了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的问题。社员不仅可以享受贷款优惠,每年还能领到一定的分红。安阳县黄口村惠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标志着河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正式启动。目前,河南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农村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创新农村金融工作,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并向全省范围内逐渐展开。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一新型金融机构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为了使更多的农民群众增进了解,提高认可程度,扩大影响面,逐步增强农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各地市进行了大力的宣传,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比如,信阳市新县针对当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情况,制定了《新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了新县资金互助社在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六项原则”和“六个统一”。“六项原则”即:合作制原则、封闭性原则、区域性原则、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原则、为农服务原则,以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六个统一”即:统一设立标准、统一组织机构、统一内部管理、统一财务核算制度、统一票据管理、统一缴纳实收资本金和交纳风险抵押金。这一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新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行为,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确保互助社的资金能够吸得进、放得出、收得回、管得住,有力促进了新县农村资金互助社健康、有序发展。三、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协调机制不完善。当前,河南省许多地区农民加入互助社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虽然相关部门的支持力度很大,但缺少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相配套的政策,以及有效的协调机制,这难以保障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健康发展。再者,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规模较小,并且业务对象又完全依赖农户,使得互助社在减免营业税等方面获得的直接扶持力度的效果远远不如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其他大型涉农金融机构那样明显。2、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短缺。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入社资金门槛很低,社员存款有限,导致互助社的资金总量偏小。农村资金互助社如果按照一般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仅仅依靠存贷差额来运营是难以生存下去的。完全依赖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生存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虽然享受到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但并不能在根本上改变普遍存在的资金短缺问题。一方面规模较小无钱可贷,另一方面盈利金额小,股东分红少,互助社吸引力下降,这使得互助社面临的资金缺口有不断扩大趋势。3、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机制不完善。当前,一些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管理不规范、不完善,这与农民具备的管理知识、业务素质有关。尤其是财务管理流程未形成完整的约束体系,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从而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局面。由于互助社是为社员提供资金周转服务,从中获得的收益有限,为了降低成本,从社员中选出一些管理人员,他们文化素质不高,又缺乏必要的管理知识、会计和财务知识,不懂会计核算,无法在会计工作中发挥核算和监督职能,导致互助社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不够健全、不够规范,群众监督也乏力。另外,有的互助社没有内部审计部门,难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机制。四、进一步发展河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建议1、进一步增强对村资金互助社的扶持力度。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新生事物,当前还处于摸索阶段,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自身经营模式等方面不同程度的制约。各级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应给予其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认真做好试点工作,条件成熟时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推广。各部门要从鼓励、扶持的角度关心支持,鼓励积极创新,认真履行指导、监管职责,研究法律、法规和外地成功经验,与其他试点取得联系,争取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帮助完善互助社的章程和制度,定期不定期了解情况,指导互助社健康发展。政府要加强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宣传,取得农民的信任。政府和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针对互助社的办社目的、功能和优势进行联合宣传,消除农民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疑虑和抵触情绪,在思想上获得农民的支持,真正发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靠近农村一线、贴近农民生活、高效存贷款”的优势。从政策、措施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全力支持互助社按照章程开展工作,使之不断发展壮大,做到扶持不干预,推动不包办。2、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制度环境。必须在现有制度下,创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制度环境,提高互助社的金融资源开发和配置效率,保障其顺利开展金融业务,以便能够满足“三农”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从而增强互助社的运营效率,提高互助社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全面提高其持续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防范和化解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推进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的过程中,要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就必须有恰当的金融制度安排。要保证互助社贷出的每笔资金的安全,就需要在农村建立诚信社会,培养农村的信用安全意识,加强农民的信用制度建设。有条件的互助社可以联合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农民及其合作组织建立诚信档案,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实现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稳步构建社员自愿参加、政府监督指导的管理模式。3、加强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面对农村金融场出现的新生力量,如果完全按照正规金融机构来监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市场和活力就会被扼杀掉。应继续按照《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办法》,加大监管力度,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服务协调机制,全力打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互助社应合理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认真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金融部门的监管,并在互助社监事会及全体社员的监督下,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切实贯彻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安全、稳步地吸纳社员闲散资金,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良便捷的资金服务。要加强对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存、贷款风险的全程跟踪与管理,积极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降低贷款风险。4、扩大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规模。农村资金互助社要得到良好发展,必须着力扩大资金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一是它作为一般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有益补充,应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争取从其它金融机构低息融入资金。二是发挥自身优势,争取获得当地政府的政策性补贴资金,并且当地政府应予以及时兑现。三是争取上级银监部门的认可,获得金融许可证,取得合法地位,然后通过吸收有强烈入社要求的农民成为社员,以增资扩股、扩大业务范围。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应积极探索各类商业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同业拆借,以便调剂资金余缺。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建立在农村的熟人社区内,能有效利用信息对称降低经营成本和风险。如果商业银行将信贷资金以同业拆借的形式批发给农村资金互助社,那么商业银行以往较高的交易成本和风险也就转移到农户内部市场,这将是一种双赢的做法。5、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加强风险控制。在互助社发展初期,为了规避互助社运营中可能出现的种种矛盾和风险,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制定一些管理和制约的条件,如限制股本规模,禁止吸纳社员以外的存款,严格属地存贷等措施。严格限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这三个渠道。完善内部贷款制度,尽管贷款业务的规模有限,但必须依照程序。加强对每笔贷款的担保控制,审批实行集体审核。在保证贷出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效率、活力和竞争力。在此基础上,还应遵循:一是依法控制的原则。互助社的风险控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和保障,不得随意干涉社员的生产生活。同时,社员也应遵守承诺,及时归还贷款。二是适度竞争的原则。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并从事经营活动,在市场经济下,不可避免地要参与市场竞争。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民自发成立的经济组织,由于自身的弱势特征,在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这就要求互助社要根据自身的实力,适度地参与竞争。三是协调合理原则。互助社在控制风险的过程中,既要保证资金的安全,又要实现一定的收益,这需要合理协调风险与收益的关系,以及参与各方的利益关系。6、谋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积极探索和发展适应合作经济发展要求的合作金融体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必要吸收多个合作社以实现资金来源的规模经济与资金运用的非集中化。一方面互助社可以有效地吸纳合作社的闲置资金,扩大资金规模,提高利用效率,另一方面通过资金的积聚,可以为更多的合作社提供大量的生产发展资金。目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基于技术、生产以及销售上的合作,而农民资金互助社,一定意义上是在专业合作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新的合作,即信用合作。这使得互助社与合作社更具有实质性利益的合作基础。正是有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才会更大的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职责定位应该是加强农民创业融资,立足专业生产发展,借助金融以及自身融资能力,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而达到相互发展、相互促进的目的。【参考文献】[1]朱晓静: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问题及建议[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2]王雯、杨保建:农村小额信贷新途径———浅析西部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模式[J].农村经济,2008(8).[3]朱晓静:《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探析[J].农业科技管理,2009(2).[4]李明贤: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农村经济发展[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8(2).[5]罗荷花、李明贤: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中的问题及对策[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2).[6]金英:SWOT分析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战略选择———以吉林梨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例[J].银行家,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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