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总行】文件编号:农银发〔2007〕234号文件编号:豫农银办发〔2007〕1181号转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二级分行、直属机构,济源市分行: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修订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2007〕234号,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行实际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精神和内容,确保《办法》在全行的顺利实施。与原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内容更加全面。《办法》按照担保行为发生的顺序对主体资格、应提交的材料、担保能力的核定、担保的设立以及设立后的管理等进行了统一规范,是农业银行规范信贷业务担保管理行为的综合管理办法,对规范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信贷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扩展了担保的范围。《办法》适用于所有信贷业务,并将信贷业务的复利、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一并纳入担保范围。三是进一步严格了保证人准入条件。《办法》规定了信用担保机构和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基本条件,并明确规定境内法人、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和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必须按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且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四是明确了担保人保证担保能力的评价方法。《办法》通过设定最高保证担保额度计算公式,对不同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量化判断,为有效控制客户过度对外担保、防范信贷风险提供了动态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五是明确了抵(质)押物价值评估要求,并根据不同抵(质)押物的特质、变现能力设定了最高抵(质)押率。《办法》对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和不同抵(质)押物的最高抵(质)押率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级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应综合考虑用信人和抵(质)押物等因素逐笔确定抵(质)押率。六是对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办法》对信贷业务办理中涉及的集团客户关联担保、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或循环担保、存货担保、浮动抵押、收费权质押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办法》是规范全行信贷业务担保行为的依据,是信贷业务操作顺利进行的制度保障,各行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研究,全面、准确理解《办法》的精神和内容,掌握《办法》中规定的方法,确保自2007年10月1日起新办理的所有信贷业务按照《办法》规定严格执行。二、严格信用担保机构准入和管理。办理信贷业务时由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符合《办法》规定条件。要按规定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审批,科学核定、合理使用担保额度,并建立对担保机构的动态管理机制。1、首次与我行合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由省分行进行准入资格审批和担保额度核定,担保额度核定后有效期一年。具体操作流程为:二级分行或省分行客户部门(首次承办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信贷业务的相关客户部门)在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撰写调查评价报告,提出担保合作金额及条件的初步意见后,提交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初审,报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2、已经过准入审批的信用担保机构,在首次核定的担保额度有效期到期后,若担保额度不增加、注册资金未减少、经营管理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无无故拒绝理赔或其他不良记录的,由二级分行按审贷部门分离、有权审批人审批的程序每年重新核定,并向省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备;若担保额度增加、注册资金减少、经营管理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无故拒绝理赔或其他不良记录的,上报省分行按照首次核定担保额度的程序审批核定。3、与我行合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在我行开立担保基金或保证金专用账户,专户管理的担保基金或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法人融资担保余额的10%及个人生产经营融资和个人消费融资担保余额的5%。4、对超额担保、管理混乱、经营恶化的担保机构,应采取缩减担保额度、暂停合作关系等措施防止风险扩大;对有违规担保、抽逃、挪用资本金、骗贷等恶劣行为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列入“黑名单”,停止合作关系,并采取有力手段化解风险。三、从严控制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或关联单位间的保证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的相互保证担保或循环保证担保。1、集团成员单位关联保证担保余额不得超过集团授信总额的30%,超过的部分须调整为抵、质押担保或非关联企业担保,否则应相应扣减集团整体授信额度;对集团内关联单位提供的保证担保余额已超过集团授信总额30%的,除落实有效抵、质押担保外原则上不再对该集团性客户增加新的授信额度,并按要求逐步压缩保证担保占比,增加有效抵、质押担保比重。2、非集团客户新办理信贷业务采用相互保证担保或循环保证担保的,必须在调查、审查报告中对担保风险进行分析,并对因相互保证担保或循环保证担保可能引起的代偿性风险作出结论性意见。3、原则上不接受小企业之间的相互保证担保或循环保证担保,应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作抵押。四、严格担保物价值评估管理。1、对担保物价值鼓励采用内部评估,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或同级评估部门负责评估。2、对担保物价值采用外部评估的,外聘评估机构必须经二级分行贷审会进行资格审定,有效期一年。具体资格审定流程为:二级分行相关客户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3、外聘评估机构对担保物的评估结论不得直接作为决策依据,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必须对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出具书面确认报告。五、从严控制生产设备抵押。生产设备普遍具有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等特点,以生产设备作抵押存在较大风险,我行原则上不接受生产设备作抵押。确需办理抵押的,必须从严掌握,通用生产设备抵押率应控制在40%(含)以内;专用性较强的生产设备必须为成套设备,且抵押率应控制在20%(含)以内。六、审慎开展以存货作担保办理信贷业务。鉴于企业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存在不易控制、不易保管、不易变现等特征,目前我行暂不开办存货担保业务。对于由存货提供担保的存量未到期信贷业务,应逐步补充符合条件的担保,新办理的所有信贷业务原则上不得接受存货担保。对于个别综合价值较大、出于存量信用维护需要、因特殊原因需要由存货提供担保的客户,在办理存货担保信贷业务前,必须针对存货品种由二级分行提出具体的存货担保操作方案,报省分行(信贷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分行(信贷管理处)。附件: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发文单位:【总行】文件编号:农银发〔2007〕23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2.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二○○七年八月九日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信人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信用方式有权核批行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农业银行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自营本外币信贷业务。总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特定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但特别规定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外。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条件第七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第八条境内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银行行业信贷政策;(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三)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下同);(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农业银行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第九条信用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二)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500万元以上,政府承担担保损失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万元以上);(三)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建立了严格的审保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提取责任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四)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或担保保证金存在农业银行并专户管理,担保基金或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法人融资担保余额的10%及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担保余额的5%;(五)首次合作应经农业银行一级分行资格准入审批。第十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在境内有固定居所;(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四)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五)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农业银行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第十一条原则上不接受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保证人为中央企业、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总行统一推荐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客户、总行级优质房地产客户、全国百强房地产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的除外,其他跨省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第十二条原则上不接受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境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受理:(一)担保的信贷业务为国际银团贷款;(二)保证人为穆迪、标准普尔或惠誉国际信用评级在A级(即穆迪A1、标准普尔A-及惠誉国际BBB级)以上的企业;(三)保证人为农业银行或农业银行已授信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农业银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境外金融机构;(四)其他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的港、澳资企业为保证人的。境外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农业银行应委托保证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代理行或银团参与行等对保证人的国籍、法人地位、担保资格、担保的合法性、财务状况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但上述第(三)项保证人除外。第十三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四)农业银行信贷政策禁止介入的法人、其他组织;(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十五条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二)法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