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行政法……——民商法……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现代法治保障私权规范公权打击犯罪——刑法……一、高空抛物:城市上空的痛二、两个典型案例引发的法律争议三、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城镇人口458438213,占36.22%。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城镇人口665575306,占49.68%。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3.46个百分点。(一)城市化进程加快:高楼时代来临一、高空抛物:城市上空的痛高楼时代来临一、高空抛物:城市上空的痛(一)城市化进程加快:高楼时代来临(二)高空抛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危险性越来越大……一个30克重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危害之一:破坏环境危害之二:损害财产危害之三:危及人身“抛砖砸死女婴”事件——半截高空坠落的红砖就是12岁小男孩手中的“凶器”一、高空抛物:城市上空的痛(一)城市化进程加快:高楼时代来临(二)高空抛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三)高空抛物的两种情形两种情形有明确责任人的高空抛物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社会公益活动物业公司提醒二、两个典型案例引发的法律争议(一)两个案例案例一:重庆“烟灰缸案”2001年5月11日凌晨1点,重庆市民郝某与朋友李某在街上谈事情,被临路楼上抛掷的烟灰缸砸中头部,治疗终结后留下了比较严重的残疾。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不能确定是谁抛掷的烟灰缸并排除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根据过错推定原则,除事发当晚两户不在家外,由一定楼上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最后判决,包括精神抚慰金共计178233元,由王某等20户住户共同赔偿,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也由20名“嫌疑”被告分担。案例二:广州“瓷片案”•2007年1月,一名毛姓女士抱着女婴经过广州市荔湾区芳村一幢楼下时,一块由高空抛落的瓷片打中毛女士怀中的女婴。事后,受害方以共同危险行为为由,将该幢楼18户人家告上法院,索赔5万多元。•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扔瓷片行为不是18户人共同所为,因此不算实施共同侵害,应属于普通侵权,应找到具体侵权者由其赔偿。但由于证据不足、找不到扔瓷片的人,故法院不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一)两个案例(二)问题探讨您比较支持哪种判决?请说说理由。二、两个典型案例引发的法律争议广州“瓷片案”•受害方毛某以共同危险行为为由,将该幢楼18户人家告上法院,索赔5万多元。•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扔瓷片行为不是18户人共同所为,不算共同危险行为,应属于普通侵权,应找到具体侵权者由其赔偿。但由于证据不足、找不到扔瓷片的人,故法院不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问题探讨:您比较支持哪种判决?请说说理由。重庆“烟灰缸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不能确定是谁抛掷的烟灰缸并排除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根据过错推定原则,除事发当晚两户不在家外,由一定楼上20户住户分担对受害人郝某的赔偿责任。•最后判决,包括精神抚慰金共计178233元,由王某等20户住户共同赔偿,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也由20名“嫌疑”被告分担。(一)两个案例(二)问题探讨(三)案例评析二、两个典型案例引发的法律争议1、判决结果:案例评析:重庆“烟灰缸”案2、判决的理由(1)举证责任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一定楼上20户住户分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原则就是原告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被告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推定被告有致人损害的过错,并为此承担侵权责任。1、判决结果:由一定楼上20户住户分担赔偿责任案例评析:重庆“烟灰缸”案2、判决的理由(1)举证责任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2)实体判决上适用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1、判决结果:由一定楼上20户住户分担赔偿责任案例评析:重庆“烟灰缸”案2、判决的理由3、存在的争议(1)判决结果有“株连”之嫌(2)判决结果放纵了违法行为(1)举证责任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2)实体判决上适用公平原则1、判决结果:法院不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案例评析:广州“瓷片”案2、判决的理由:高空抛物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高空抛物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区别高空抛物行为(如烟灰缸案、瓷片案)共同危险行为(如群殴致死事件)侵权行为人人数不同单一性复数性侵权行为关联性不同无关联性有关联性责任承担者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抛物者:故意或过失故意其他人:无过错1、判决结果:法院不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案例评析:广州“瓷片”案2、判决的理由:高空抛物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3、存在的争议:貌似维护法律权威的判决却没有使弱者的权利得到保障和救济。小结:两个案例体现两种不同的司法价值取向“烟灰缸”案“瓷片”案保护了受害者权利,损害了无辜者利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漠视了受害者的权利。三、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一)法理分析基本事实: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正义性要求:有侵权必有救济(一)法理分析(二)如何救济没有明确的侵权人,谁来担责?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该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三、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一)法理分析(二)如何救济(三)法律规定三、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一)法理分析(二)如何救济(三)法律规定(四)法条解析三、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四)法条解析1、从维护受害人权利的角度来看,有损害必须有救济当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给予救济即由受害人承担侵害损失是极不公平的。由业主承担侵害损失相对公平,并能有效维护受害人的权利。2、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可以防止可能的道德风险。便于促使业主间相互监督。能够更好地维护业主利益。3、从承担责任的形式来看,是补偿而不是赔偿赔偿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过错,具有惩罚性。补偿不以行为人过错为前提,具有救济性。公平补偿原则:即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又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思考题:您认为除了依据《侵权责任法》救济高空抛物的受害人外,还有哪些救济途径?风险发生后,摆在我们面前的主要不是对行为人怎么去惩罚的问题,而是对受害人怎样来进行救济。侵权责任法主要不是制裁法,它是一部权利救济法,更强调对权利受损者的救济。对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强化了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和对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维护,符合社会和谐的基本理念,也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保护。同时还为防止和处置高空抛物行为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结论只有每个人都出于公平、公正之心,承担起对这个社会应尽的责任,我们所处的社会才会更加安定、和谐!谢谢大家,欢迎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