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于性别的法律改革:人权标准和跨国联系的潜在变革概要:本文研究了近期中国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些修改,这些研究是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对中国缔约国报告做出结论性评述以及在振奋人心的亚洲基于性别的法律制定新发展的背景下进行的。跨国法律程序被形容为国际理论和实践领域之间的桥梁;由此,我们研究了在何种程度上国际妇女人权标准和跨国交流被转化到了具体的实践中。在最终的分析里,我们提出疑问:跨界的承诺和交叉授粉是否足以重新定义法律并聚焦于将法律转化为行动的需要?尽管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体现了一些妇女组织的关注焦点,是重要的尝试性的进步;但这些进步尚不足以反映社会民众组织的全部要求。这些条款的履行仍是最大的挑战。立法者亦不总能将实际转化为法律。当全球化和中国的国内改革催生了全新的经济结构之时,在上述的全球化过程中,他们也刺激了一股女性团体的行动主义的新浪潮。这种进程的成熟,将开辟此种知识转化导致从辞藻到具体行动转变的道路。在最终的分析中,(我认为)这种不断增高的女性团体的行动主义是中国里程碑式的女性法律改革进程中的主要价值。引言本文通过聚焦于亚洲令人振奋的基于性别的法律制定新发展和探究人权标准和跨国联系对这些法律改革的影响程度,研究了近期中国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些修改。尽管缺少实施条款,但2005年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是中国妇女权利的重要的象征性的成就。这些法律改革可部分归因于国际条约以及他们在妇女问题之民主政策的改革上为中国政府及非政府组织所确立的标准的作用。国际性的思潮正在迅速改变着中国妇女运动的态势,但它更激发了妇女群体的思考。人权演说为表达深深感触到的需要提供了一个合法平台,为推动实现这些急迫需要提供了有效框架。虽然全球化导致不平等,但思想的全球化已引起了如今被称作的“下层的全球化”,地区性社会运动已被跨国人权运动所塑造。虽然“权利伸张”只是工具,而非社会及政治斗争的目的,社会运动通过把国家及国际的制度纳入人权框架,已对政治及法律改革施加了重大影响。社会运动的发起促使国家和国际制度作出变革。它在其概念中重构了权利体系,而不是站在人权的对立面。另一方面,社会运动及权利维护者依靠人权组织来抵挡来自专制国家的侵害。人权的整合、市民社会的介入以及下层的全球化造成了国家法的新发展,并且这种趋势正在增强。社会运动是否引发了改革进程?抑或它们仅仅是改革其中的一部分?社会运动的学者在中国条件下对此问题作出的回答往往不太明确。在中国条件下,人们看到的是日益增长的人权要求推动下的政治与法律改革的复杂混合体,同时还有对人权组织的排斥。虽然人权的备受争议的本质在中国内外已广泛讨论,人权要求的动力却增加了要求权利的可能性,同时孕育了中国女权运动的萌芽,虽然它还很幼小。本论文列举了中国最近在人权框架下关于性别的立法,并且文章中还分析了环亚洲的相似的立法努力。按照本文描述,跨国的立法进程是国际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桥梁。就其本身而论,我们分析国际人权和跨国交流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到现实实践中。在最后的分析中,我们提出问题,即为了重新界定法律和聚焦于把法律付诸实践的需要,跨国参与和交流是否已发挥它们的最大作用?我们与中国以及其他亚洲国家的拥护者一道进行的关于法律改革和支持项目的工作,强调以国际的眼光和比较的视角看问题,这与依靠单方面的经验和视角是相反的。虽然美国经验意义重大,但是就像将要在文章中看到的那样,更好的方法是采纳采纳多重视角、考虑多种可能性,这也使得其背景更有意义。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CEDAW)和其他国际参与推动和支持了中国妇女权利的发展。妇女组织与国际组织合作,促进中国法律的有积极意义的变更。至少,国际舞台为中国妇女组织与外国同类组织为共同的事业而合作提供了新的途径。不同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的妇女组织网络与他们的中国同事分享着策略与经验。全球会议同样推动了不同国家与地区的女权民间组织的工作的开展。Post-Beijing,妇女组织参加到若干国际与地区活动中去,这些运动拓展了中国妇女组织的视角,帮助形成了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他有关妇女的法律的必要建议。在最后的分析中,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建议采取了一些重要但试验性的步骤来表达妇女组织的关注点。然而,这些步骤没有反映出市民社会组织的所有关注点,这些条款的执行也遇到最大的挑战。徒法不足以自行。考虑到执法部门的专断且有时反复无常的本质,在中国书本上的法律与法律解释、法律执行之间经常存在着鸿沟。我们认为,虽然像“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一类的国际组织和运动能够丰富观点,推动妇女状况的改善,确立衡量进步的标尺或晴雨表,但是国家同样能够在国际标准的外衣之下遮掩变革,因此使并不彻底的变革合法化。第一部分行动的呼唤:保护妇女权利和利益之法律的修改和国际准则的作用设置舞台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在2005年的八月份做出了改动,改革进程经历了两年时间才发起使中国妇女组织联合起来的运动。这次运动的方式是前所未有的。虽然此运动并没有完全意识到在权利和法律修正的层面上重构妇女问题的目标,它毕竟掀起了中国妇女权利学者、律师和积极活动者的讨论,并且引起了妇女权利宣传形势的重大变化。在2004年的六月,中国就它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的情况提交了第五和第六联合阶段报告。此份缔约国报告是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起草的。在其它组织中,全国妇联也对报告的写就做出了巨大努力。中国代表团提交给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委员会的第五和第六联合缔约国报告强调了一系列主要立法项目,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是其中之一。中国国家代表团把《妇女权益保障法》最近的修改视为中国改革变化的重要指标,这些改革包括从保护妇女的立法活动到对歧视妇女实行法律禁止的一系列措施。中国代表团向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委员会承认,从法理上平等演变到事实上平等需要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并且认为,CEDAW委员会对中国1999年提交的第三与第四联合缔约国报告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限制了他们推进妇女权利状况的工作。因此,以下事情是很重要的:即在国际准则的轨迹内研究本法律,并且对其改进和差距、规则缺失给予同样的关注。因此,本文的特别关注点将是:为了在分析中比较其共同之处,我们同时依据CEDAW委员会分别于2006年八月、1999年对中国第五、第六之缔约国报告和对中国第三、第四联合缔约国报告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来审视本法的一些重要条款。同时,我们将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放在亚洲地区其他国家之法律最新发展的背景下进行考察。《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于1992年首次被当作中国承担的《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义务的一部分的法律,是第一部以综合调整的方式保护妇女权利及利益的基本法律。法律颁布10年之后,修改法律的努力开始了。全国妇联及其他妇女组织被号召通过向立法提交建议案,抓住这次激动人心的改革机会。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2005年8月通过,同时还召开了纪念1995年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的会议。法律于2005年12月1日生效。期待已久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之处包括针对家庭暴力、性骚扰以及工作性别歧视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还为妇女司法维权提供了帮助。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很大程度上依然停留在说教和宣言的层面上,这些使法律在范围和作用上受到限制,在实践中意义不大。虽然在修改中引进了一些禁止侵犯妇女权益的重要条款,但是这些条款空洞而模糊,使得中国法官在解释这些条款时无所适从。在任何情况下,执行问题能转化成目标性而非现实性的保护性方法。中国妇女组织向起草委员会转达来自基层的关注以及提供《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意见的方式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过程中的奇特之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再修改进程给在中国重新构想妇女地位提供了绝好的机会。另外,它为反思中国妇女权益倡导者近十几年来的强烈关注之焦点以及分析《妇女权益保障法》如何从引导、宣言式的法律标准而转变成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在法庭被援引的权利规范提供了平台。自从2003年宣布《妇女权益保障法》之改革立项以来,全国妇联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中国社科院、中华女子学院、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援助中心、以及大量的省级同类组织,都积极投入到各种协调研讨会、圆桌会议中去,提请对修订以及告知修订的必要性加以注意。法律改革的努力使推动妇女组织为共同目标而合作的催化剂。因此,法律改革之努力因动员、联合分散的妇女组织,扮演了刺激中国市民社会变革的角色。妇女组织抓住了这次前所未有的机会,受全球妇女问题立法变革的引导,提出了对法律改革的新期望。因此法律变革之努力本身对加强妇女团结并激发她们的热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在以前是没有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路》改革进程的一个独特之处是告知起草委员会所作建议的方式。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公约(CEDAW)、CEDAW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国外的相似法律被当作批判性分析《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参照物。法律改革中国际准则的作用“过去我们通过乡村或民族国家的视角观察问题……如今我们用全球的眼光看待时代的挑战。”——MichaelKirby,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法官当我们涉及到以权力为基础进行法律改革的概念时,我们须探讨何种权利构造处于优先地位。国际人权法中涉及的权利与中国人的权利概念兼容吗?某些人可能认为,既然中国已经批准CEDAW以及其他的一些国际人权公约,那么目前在解释中国立法时必须考虑以这些公约体现的权利体系做指导。进一步说,在1991年,中国政府针对此问题就已在白皮书中宣布了对人权原则的认可并于2006年11月度过了中国第一个人权白皮书发布15周年。在2004年,人权入宪。另外,迄今为止,中国已批准22个有关人权的重要国际公约,显示了其对这些规则的遵守。对于有意地用排外的亚洲价值预设论辩前提的人——这些价值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亚洲政府为其抵制人权标准之行动辩护的方便的借口——AmartyaSen指出,宽容与自由的含义包含于亚洲传统价值的重要部分中,而不仅仅是西方文化所独具。Sen要求重新考量西方与非西方传统中共同价值的存在,而不是让西方沙文主义者与东方的政府来为其划定明确界限。文化的普遍性与差异性不一定在根本上互相排斥,不管在理论上抑或在实践中。遍观世界,人权已成为立法之推动力。事实上,由于人权推动特别立法的作用,它已被称为“法律之父”。然而,人权体系的价值已超越了推动立法的作用,它还为指控违法与侵权行为提供了依据,为评价权利落实程度提供了标准,并且作为激发社区采取行动的组织工具发挥着作用。就像Sen指出的那样,“人权在立法规制之外也可顺利实现……例如,公共的认可与行动(包括对侵权行为的监督)能够成为(落实人权)责任的一部分。”Sen的观点被以下事实很好地证明:在全世界的法院中,法官已在援引国际法作为维护妇女权益的创造性策略的一部分。在过去的几年里,法院越来越多地超越国境而表现出对人权的普遍信仰。国际对话和在国家法庭上适用国际妇女权利标准的训练已导致了对国际妇女权利标准的司法上的信仰与接受。作出司法决定中对国际准则的援引可能会改变国际妇女人权运动的面貌。它能通过国内宣传与国际压力的相互支援、共同作用,帮助促进人权标准的国际化。对司法中突出案例的审视有趣地揭示了国际人权准则如何支持国内的妇女权利伸张并为国际法则的实行提供平台。不论CEDAW的执行机制如何差劲,也不论其在执行中会遇到多少困难,CEDAW毕竟为不同国家的立法进程描绘了蓝图。例如,CEDAW为妇女权利之标准与理论框架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并且为妇女权利拥护者、立法者与法官提供了解释的向导。很多国家在判例法与法律改革中都引用CEDAW。例如,南非宪法规定必须引用国际法来指引法律之解释,比较法也必须用来作为解释的工具。另外,南非宪法权利法案的第九章包含了一系列命令,以图增进男女平等,消除性别歧视。CEDAW在巴西宪法修改中被引用,以禁止家庭暴力。《越南男女平等法》(2006)在第三款中规定,如果案例中存在法律冲突,那么涉及男女平等的国际公约的位阶在国内法之上,因而确立了国际人权标准的最高地位,保证了国际标准之精神对国内法律之解释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