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运营与融资孵化请进入:专利信息披露规则的含义及其必要性与技术标准有关的专利信息披露规则,是指标准化组织中的成员,依据标准化组织的规定,向标准化组织披露其所拥有或控制的专利权信息和其所了解的专利权信息以及标准化组织向社会公众公布其制定的标准中所含有的专利技术的信息。从其外延上讲,专利信息披露制度既包括标准化组织内部的信息披露,也包括标准化组织对外的信息披露;既包括在标准制定中的信息披露,也包括标准制定后实施前的信息披露,其披露要求既包括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也包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有效性。专利信息披露制度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标准化组织为了防止部分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技术控制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谋求市场垄断地位问题而建立起来的,其促成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标准化组织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遇到越来越多的受专利技术保护的技术方案,所以标准化组织回避专利技术制定技术标准的空间越来越小,相应的,因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将专利技术纳人标准化体系而带来的专利侵权风险也越来越大。为了防患于未然,标准化组织开始要求标准提案人公开提案中所涉及的专利信息。其次,代表公共利益的标准化组织与专利权人利益取向的差异,导致部分专利权人故意隐瞒专利信息,谋求市场垄断地位,如前文所述Dell电脑案即是例证。故意隐瞒专利信息,不专利运营与融资孵化请进入:页仅仅使得标准使用者不得不向专利权人缴纳高额专利许可费,而且会严重影响所涉及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为此,各标准化组织都在其专利政策中加入了成员披露专利信息的义务条款,由此确立了专利信息披露规则。2专利信息披露规则的三种基本模式就目前而言,国际上通行的专利信息披露规则主要有3种:自愿披露模式、自愿事先披露模式和强制事先披露模式,而这3种的模式分别以ITU、IEEE和VITA3个标准组织的专利政策为代表。作为专利权人,在加入标准化组织之前就必须对所参加的标准化组织的专利信息披露规则加以了解,否则一旦违背该规则就有受到法律制裁之风险,甚至可能被要求进行专利免费许可。而标准使用者在面对专利权人的收费要求时,也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审查专利权人的收费要求是否合法合理。2.1专利信息自愿披露模式的代表——国际电信联盟的专利披露制度所谓专利信息自愿披露模式,是指标准化组织鼓励专利权人披露专利信息,但并没有对未披露专利信息的专利权人承担何种责任进行规定。另外在专利信息披露的事项上,标准化组织仅仅要求其就将来许可的原则进行选择(例如免费许可、RAND许可或者其他),而对其他相关专利信息的披露不作强制性的要求。就目前而言,专利信息的自愿披露模式是各标准化组织比较普遍采纳的专利信息披露原则,而国际电信联盟的专利信息披露政策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专利运营与融资孵化请进入:页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TelecommunicationUnion,1TU)成立于1865年5月17日,最初定名为国际电报联盟。1932年更名为国际电信联盟并沿用至今。1947年,ITU成为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目前,ITU设有全权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其下设立有理事会、电信标准部(ITU-T)、无线电通信部(ITU-R)和电信发展部(ITU-D)。每个部门设局,例如电信标准局(TelecommunicationStandardizationBureau,TSB),无线通信局(RB)和电信发展局(BDT)等。ITU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是最早对技术标准制定中的专利问题予以重视的组织。为此ITU.不仅出台了《ITU-T专利政策》(ITU-TPatentPolicy)和《专利政策实施指南》(GuidelinesforImplementationofITU-TPatentPolicy),还成立了知识产权特别工作组,定期就ITU的知识产权政策(包括专利政策、软件版权政策和商标政策)进行讨论。需要注意的一点是ITU作为国际化的标准组织在专利政策制定方面一直起着主导作用。2007年3月19日,ITU、ISO/IEC发布联合声明,宣布通过共同专利政策(CommonPatentPolicy),而该政策基本上为ITU所起草,相对而言ISO/IEC并没有对草案中的实质性条款做任何修改,可见ITU在这个问题上的引导作用。ITU的专利政策及其指南中就专利信息的披露问题也进行了较详细的讨论,而且其专利政策较为突出地体现了专利信息自愿披露的原则,故本文以此为典型样本之一进行分析。ITU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标准提案者的披露义务专利运营与融资孵化请进入:页首先,ITU在其专利政策第1条中明确表示,“TSB并不处于就专利及类似权利的证明、有效性和范围给予权威和全面信息的地位,但是TSB努力争取尽量充分地提供专利信息,因此,任何提出标准提案的ITU-T成员应当从一开始就告知电信标准局局长,建议案中可能涉及的已知专利或已知的未决专利申请(knownpatentorknownpendingpatentapplication),无论它们是属于成员自己的还是其他组织的。”上述规定中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ITU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了成员的披露义务和ITU的对外信息披露,并且以前者为基础,换言之,ITU本身不主动去检索专利信息,也不保证披露的专利信息真实有效;其二,提出标准提案的成员有义务披露提案中的专利信息,这个义务是强制性的(should)。其次,关于《ITU-T专利政策》第l条中规定的“一开始”,其《专利政策实施指南》界定为:“这些信息应该尽可能快地提供。”并且进一步解释为:“例如,从明确某提案草案将会或者已经完全或者部分包含了专利权保护要素之时开始。”可见,ITU并不是要求提案者在提案提交之时就必须完全、充分地披露所有专利信息,而是在得知提案中有或者可能有专利的第一时间进行披露。最后,ITU的《专利政策实施指南》并不要求提案者进行专利检索,而是尽最大努力地提供有关专利信息(Suchinformationshouldbeprovidedona“besteffort”basis)。何谓“最大努力”,指南并没有解释,可见ITU在这里的措辞是比较模糊的。(2)非标准提案者的其他成员披露义务专利运营与融资孵化请进入:在其《专利政策实施指南》第3.1条中规定,非标准提案者的其他成员被请求按照ITU的专利政策,在提案表决之前就其专利权或者他人的专利权信息进行披露,可见对于非标准提案者的其他成员,ITU的政策是鼓励披露而不是强制披露。正是因为如此,《专利政策实施指南》才会通过让成员填写网上专利声明和专利许可申明表的方式来促使非提案者的成员主动披露专利信息。(3)关于专利声明表ITU的专利声明表格是与专利许可申明表联合使用的,其目的主要是在当成员不愿意选择专利许可申明表的第一栏或者第二栏,即不愿意免费许可其专利或者在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全球范围内无歧视和合理许可的时候,强制(must)其提供相关专利信息,其被要求提供的专利信息主要包括:专利注册号/专利申请号;建议书中的哪些部分会因此受到影响,要作出说明;用于建议书内的专利要求的描述。相反,如果选择了免费许可和合理非歧视性许可,则ITU仅仅鼓励其成员填写专利声明表。(4)ITU-T的专利声明数据库ITU专利政策的一个亮点,即在于它专门设立了专利声明数据库供公众查阅。这个数据库中包含的信息主要有:某些专利或者未决专利的信息,或者不包括这些信息的、单纯的某组织遵守ITU-T专利政策的申明以及部分普通专利声明和许可声明。可见,该数据库中的专利信息并不是完备的。事实上,截至2007年3月30日,作为拥专利运营与融资孵化请进入:个成员代表的国际电信联盟标准化局,在其专利声明数据库中也仅仅收录了1622项专利信息,而同期欧洲通讯标准学会(ETSI)的专利数据库则收录了127家公司的17500件专利,相对而言,ITU的专利信息数量上是比较少的。另外ITU专利声明数据库中披露的专利信息质量也值得怀疑,例如在该数据库很多公司仅仅披露了自己的联系方式、专利许可的原则性条件;公司披露多少件专利、什么时候披露、专利权的法律状况有所改变时是否要更新披露信息,都完全取决于专利权人的自愿行动。正是如此,ITU的专利政策实施指南特别声明该数据库既不准确也不详尽,只是反映成员与TSB之间的信息交流情况,ITU要使用者把这个数据库中的信息,仅仅看作一个提醒其相关标准中有可能有专利的一个信号。可见,ITU专利数据库对于标准的使用者而言,其参考价值并不是很高。但是无论如何,如果企业使用到ITU制定的各类标准,还是可以通过该数据库事先进行检索,了解该标准可能会涉及的专利权人状况。(5)标准发布后发现专利的情况首先,在标准发布后一旦发现有专利,则专利权人应该和在标准发布前发现专利的权利人一样,向TSB作出专利披露和专利许可的保证。其次,如果权利人拒绝许可,则TSB的局长会建议工作组修改提案并采取适当的行动避免冲突的发生,例如删除产生冲突的条款或者澄清提案与专利权之间的技术关系等。可见对于标准发布后发现的专利,ITU并没有采取强硬的措施,而是更多地通过修改标准本身来消除专利纠纷。(6)非ITU成员组织拥有专利权或者未决专利的情况专利运营与融资孵化请进入:页指南规定,如果非ITU成员拥有JTU-T提案实施时可能会侵犯的专利权,则可以通过填写专利声明表和专利许可申明表来与TSB进行协商。ITU对专利声明的处理没有成员与非成员之分,而是一视同仁。2.2专利信息自愿事先披露模式代表——美国电气及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专利披露制度所谓专利信息的自愿事先披露,是指标准化组织除了要求专利权人披露专利许可原则之外,还鼓励专利权人在标准草案通过之前披露相关许可条款。相对于专利信息的自愿披露原则而言,这个原则增加了对许可具体事项的披露内容,专利权人不能仅仅对外作一个模糊的原则性许可承诺,而是通过对具体许可条款的披露,使标准化组织和标准使用者在标准通过之前和使用标准之前,就能对将来可能出现的许可成本进行较清晰的估算。就目前而而言,这项标准化政策正为越来越多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标准化组织和部分外国标准化组织所尝试采用。其中最为典型的代表是美国电气及电子工程师协会。美国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nsti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