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主体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第八小组我们的成员14级环科梁汝仪13级环科王蕾14级大气林璐12级地信农媛媛12级地信申鹏12级地信毛丰龙什么是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的关系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人。专利权的主体包括:1发明人或设计人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3受让人4外国人1、发明人或设计人概念:广义:发明人即直接完成发明创造或设计的人。狭义:对于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其中,发明人是指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专利权的客体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具备条件:(1)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2)发明人必须在整个发明创造中居于核心地位,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注意:1.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例如试验员、描图员、机械加工人员等,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2.仅提出设想、构思或启发性意见的人。3.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且没有行为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的限制(此处只说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包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一)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2.发明人或设计人单位概念: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c.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受让人概念: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而依法取得该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之后,如果获得了专利,那么受让人就是该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该专利权的新主体。3.受让人注意:1.如果双方约定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归委托方,从其约定,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如果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没有协议,构成委托开发的,申请专利权以及取得的专利权归受托人,但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技术。2.继受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之后,受让人并不因此而成为发明人、设计人,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也不因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而丧失其特定的人身权利。4.外国人概念: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享有与中国公民或单位同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共有专利权在实践中,共有专利权一般是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而产生1.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共同发明人成为共同专利权人。2.两个以上单位合作研究,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成为共同专利权人。3.提供研究经费的人(或单位)与发明人共同成为专利权人。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经协商确定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申请专利,并成为专利权共有人。5.一个专利权人死亡后由两个以上有权继承的人共同继承,成为共同专利权人。6.单位与一个以上的个人依技术开发合同作出的发明创造,依双方关于技术成果权属的约定,申请专利后,专利权归单位和个人之间共有。归纳起来,共有专利权的产生形式主要有三种,即依合同产生,依协商产生,依实际合作关系产生。除此之外,还有的是通过继承、转让等形式产生。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区别(1)专利申请权,是指发明创造者就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向专利机关请求授予其专利权的一种请求权。(2)专利权,是指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时,由专利局依据申请人的请求授予其排他的独占性权利提出。(3)专利申请是取得专利权的必经程序和必要前提,只有对某项发明创造拥有合法的申请权,才有可能据此取得专利权。但拥有专利申请权未必就必然取得专利权。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具备授予专利的条件时,专利申请人则因为该发明创造未被授予专利而不能转化为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可能众多,但只有一人可能转化为专利权人。现实中存在着发明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情况,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1)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通过合同从发明人那里取得了就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并就该发明创造提出了专利申请。申请人申请人(2)发明人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3)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职务发明创造上。申请人发明人与申请人不一致(即分离情况)具体表现:(1)由于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而导致分离,即为申请资格的转让。(2)由于继承关系发生的分离(需要特殊证明)。申请人(3)由于职务发明导致的分离,是法律规定的法定分离,发明人≠申请人。职务发明是自然人依赖单位固有的条件的发明,此时,申请人应为自然人所归属的单位。(4)由于委托发明导致的分离。申请人(4)由于委托发明导致的分离。根据《专利权法》第八条规定,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进行发明创造,如果合同中明确了权利归属,则依合同,即发明人为受托方,申请人为委托方;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权利归属,按照法律,发明人和申请人都应为受托方。《专利权法》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申请人概念:专利权人即享有专利权,获得专利权证书的人。专利权人分离情况具体表现:(1)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导致的分离。这种情况下,发明人和申请人是原设计人,发生转让后,专利权人为转让后的人。(2)专利权的转让导致的分离。这种情况下,发明人、申请人和原本的专利权人都是原设计人,发生转让后,专利权人为转让后的人。专利权人让我们来看看案例吧!1.单位或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若没有关于权利归属的协议,则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属于:()A、委托人B、受托人C、委托人和受托人D、双方均不能申请专利B单选题2.有可能共同拥有一项专利权的情况()。A、甲在乙的组织领导下完成某项发明创造B、甲受乙的思想启发完成发明创造C、甲完成发明创造所用的资料是从乙单位的内部资料中购买的D、甲将乙未竞的一项创造继续完成。D3.甲公司指派其研究人员乙和丙共同研究开发一项技术,该技术开发完成后,甲公司决定就该项技术申请专利。在填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发明人”一栏应当填写()。A、甲公司的名称B、乙或者丙的姓名C、甲公司的名称和乙与丙的姓名D、乙和丙的姓名。D1.在我国,可以成为专利权主体的人包括:()。A、外国人B、单位C、发明人、设计人D、发明人、设计人的继承人ABCD多选题2.甲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并申请了专利,()可以成为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A、购买该发明创造技术的乙B、通过技术使用合同,取得该发明创造使用权的丙C、给甲提供意见的丁D、甲死亡后其唯一继承人戊AD某医学院成立了CWG医疗仪器研究课题组,甲负责课题组的组织、召集、后勤、协调等工作;乙负责查阅已有的研究文献和收集、保管工作;丙负责打印、撰写、排版等文字处理工作;丁负责临床试验工作;戊提出了CWG医疗仪器的工作原理和系统的技术方案。在临床试验中,丁发现戊提出的方案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并提出了改进方案,被戊采纳,使试验获得显著的进步,使该仪器的技术性能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在准备就CWG医疗仪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时,在谁是发明人、申请人的问题上存在有争议。那么谁是CWG医疗仪器的发明人、专利申请人呢?案例1案例1中,戊提出了CWG医疗仪器的工作原理和系统的技术方案,是发明人;丁负责的临床试验工作,属于辅助工作,但是在临床试验中,丁发现戊提出的方案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并提出了改进方案,被戊采纳,使试验获得显著的进步,使该仪器的技术性能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因此丁也是发明人。甲、乙和丙不是发明人。某锅炉压力容器厂委托某电力试验研究院为其开发“节能型电力锅炉自动控制器”。容器厂向电力试验研究院提供了全部的研究开发经费和设施。研究院经过努力,终于圆满完成了研究开发任务。研究院欲将此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而容器厂则认为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归其享有和行使。双方发生争议。那么争议该如何处理?案例2案例2中,研究院为受托方,是发明创造的完成人。容器厂为委托方,向电力试验研究院提供了全部的研究开发经费和设施,但并没有参与完成发明创造,因而既不是发明创造的完成人,也不是发明创造的共同完成人。如果二者有约定的,则从约定;无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属于研究院。唐家祖传制作一种宫延风味的烤鸡,味道鲜美、独特,很受人们欢迎。唐甲作为第四代传人,从其父辈那里掌握了该种烤鸡的制作方法,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1992年3月,阳谷县宫延风味烤鸡厂成立,拟聘一名技师,经与唐甲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唐甲为烤鸡厂负责技术培训工作和检查产品质量,提供自采的药材和宣传资料;烤鸡厂对唐甲按特级技术师待遇,月工资3000元,并免费供给吃、住。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如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1993年5月,唐甲作为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一种宫延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的专利申请。烤鸡厂得知后认为,唐甲是利用烤鸡厂提供的物质条件,发展、完善了“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该方法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烤鸡厂。唐甲则辩解道:“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自家的祖传秘方,自己来烤鸡厂之前已经掌握,在烤鸡厂工作期间,烤鸡厂并没有提供发展完善这种制作方法的任何物质条件,是自己在实践中根据经验将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略作了一些改动,完全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不同意烤鸡厂的说法。为此,双方发起争执。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认享有?案例3案例3中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应是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唐甲所有。理由如下:职务发明的认定是二种情况:一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应理解为:(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本案中,唐甲在受聘于烤鸡厂之前已掌握了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所以不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那种情况。烤鸡厂投入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是为其生产需要,而不是为了唐甲搞发明创造,支付唐甲的工资,以及唐甲吃住的费用,是烤鸡厂聘用唐甲期间应提供的生活待遇,是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唐甲受聘于烤鸡厂之前所掌握的已经是一项成熟的技术方法,唐甲申请专利时,这种方法的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虽略有改动,但与以前相比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且这种变化也并不是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所以该项技术应是庸甲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谢谢观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