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可能并不能保证权利——申请专利过程中应充分重视权利要求书的法律审核近年来大多数当事人都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许多单位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都有很大的提高。许多企业和个人对其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都积极地申请专利保护,以便在保护自己的权益。仅2016年8月一个月,我国知识产权总局即受理发明专利即有7175598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受理5576656件。但实际上,许多当事人在申请专利时,都认为申请专利时技术人员或专利代理人的事,主要是个程序,和法律没有关系,在申请专利时不通过律师或法律顾问对相应的材料进行法律审核。而在申请专利时,许多技术人员并不懂得如何写“权利要求书”,专利代理人为了更容易的为当事人申请到专利,也倾向于将权利要求以容易通过审核的方式简单描述。实际上,这种行为可能导致申请到了专利但却无法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当事人负担了高额的专利申请费用,每年还要缴纳专利年费,而最终发生专利侵权的时候,才发现因为《权利要求书》中对权利要求的说明不够明确,导致其专利权利得不到保护。更有甚者,万一侵权方又针对该技术或外观等申请了专利,并且其“权利要求书”描述清晰适当,当事人可能从被侵权方直接变成了侵权方,从要求赔偿者变成了赔偿责任人。如果真的到了这一步,真是悔之已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存在明显瑕疵,结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而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则因无法将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从而不能认定侵权方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9日发布的指导案例“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正是这种专利权利人无法获得保护的情况。基本案情:原告柏万清系“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为:A.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包括上装和下装;B.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C.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该专利说明书载明,该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成本低、保护范围宽和效果好的防电磁污染服。其特征在于所述服装在面料里设有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的起屏蔽保护作用的金属网或膜。2010年5月28日,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销售了由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添香牌防辐射服上装,该产品售价490元,其技术特征是:a.一种防电磁污染服上装;b.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c.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由不锈钢金属纤维构成。7月19日,柏万清以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销售、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添香牌防辐射服上装(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侵犯涉案专利权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裁判结果: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柏万清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也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柏万清的“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可见,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如果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C中的“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难以确定。首先,根据柏万清提供的证据,虽然磁导率有时也被称为导磁率,但磁导率有绝对磁导率与相对磁导率之分,根据具体条件的不同还涉及起始磁导率μi、最大磁导率μm等概念。不同概念的含义不同,计算方式也不尽相同。磁导率并非常数,磁场强度H发生变化时,即可观察到磁导率的变化。但是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既没有记载导磁率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是指相对磁导率还是绝对磁导率或者其他概念,又没有记载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也没有记载包括磁场强度H等在内的计算导磁率的客观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难以确定涉案专利中所称的导磁率高的具体含义。其次,从柏万清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虽能证明有些现有技术中确实采用了高磁导率、高导磁率等表述,但根据技术领域以及磁场强度的不同,所谓高导磁率的含义十分宽泛,从80Gs/Oe至83.5×104Gs/Oe均被柏万清称为高导磁率。柏万清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高导磁率的含义或者范围有着相对统一的认识。最后,柏万清主张根据具体使用环境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具体的安全下限,从而确定所需的导磁率。该主张实际上是将能够实现防辐射目的的所有情形均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该案中,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以及柏万清提供的有关证据,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C中“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或者具体含义,不能准确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无法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之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法院判决认定柏万清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驳回了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