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海洋大学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海大外字[2004]3号总则第一条为使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有序进行,保证引进质量,实现人才培养和教育服务有效运营双重目标,遵循放开搞活与有序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境外机构(境外宗教机构除外)与学校合作办学系指境外教育或教育服务机构与校内单位共同承担办学经费或以其他合作形式,共同参与学校或项目的教学与管理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第三条合作办学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质量要求。合作办学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国际教育学院系学校成立的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机构,兼具管理职能,负责全校合作办学的管理、部分项目的运营和院系间的协调。各单位的中外合作办学涉外工作归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管理;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层次合作办学的教学管理;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研究生层次合作办学的教学管理;各办学项目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工作。第一章合作办学的设置、资格及审批第五条申请合作办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明确中外双方的合作形式;(二)有明确的办学方案、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三)有必要的开办资金和能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四)有必要的教学场所和设备(学校批准后方可挪作它用)。(五)不影响本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第六条申请合作办学,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合作办学协议书;(二)合作办学章程;(三)外方合作者的身份证明;(四)外方资信证明。第七条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以本办法为准,统一归口,统一政策,统一对外。合作办学的院系应以项目形式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2国际教育学院落实或审查合作方资信,并会同教务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按下述程序审批:本科生学历教育:办学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领导——主管审批部门研究生学历教育:办学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研究生教育中心——领导—主管审批部门非学历教育:办学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领导——主管审批部门第八条合作办学项目经批准后,由学校合作办学部门执行。第二章合作办学的管理第九条独立合作办学单位教职员工的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等具体规定,由合作办学实体在人事处指导下另行制定和执行,法律责任由合作办学实体自负。合作办学的境外合作者或学校聘用的外籍教职员工出入中国国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费用自理。第十条合作办学的境外合作者从境外携带入境的教学设备需要减免关税的,按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各类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必须按教育部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办理具体招生事宜。第十二条合作办学的广告计划需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校内中外合作项目登记和实情审批。学校严格禁止未经学校批准以中国海洋大学的名义在任何地区或城市随意打广告。第十三条高等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其招生、考试和录取办法按照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教学应符合学校的要求。其主要课3程的设置和授课时数,应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对课程设置和授课时数的要求。研究生教育中心和教务处根据需要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质量。第十四条全校各单位(学院)未经主管校长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中外合作办学,不得进行与所在院系专业不同专业的中外合作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或任何专业的非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学校鼓励全校院系积极进行以本院系学历生培养为目的的中外合作交流。与境外大学签订交换学生协议需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并于学生派出前,向学校交纳对方交换生的有关费用。第十五条在合作办学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宗教宣传活动。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合作办学项目的开办资金、批准开办之后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以及以院系的名义向境外募集的资金(包括设备),必须先做预算,方可支出,不得挪作它用或汇往境外。第十七条合作办学学费的收取标准,需报学校财务处审查,报国家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对外发布广告的支出数额不得超过学费总收入的8%。第十八条全校各院系办学单位,聘用学校现职教师,其课时费在人事处指导下确定,由办学经费支出。第十九条停止或撤销合作办学的,应提供善后处置的方案和学校的财产清单,向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报请审批,并对资产进行清理,并会同审计处对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剩余资产,除按合同规定需返还境外合作者的部分外,剩余部分归学校。第二十条学费标准及收入分配(一)外合作办学经学校批准成立法人实体的,在校外仅使用学校无形资产,收取的费用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支外,需上缴学费总额4的20%,作为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条件费。财务监督由我校执行,出纳由我校派出;(二)对外合作办学凡未成立法人实体的,与校内单位合作办学的所有收入、支出均纳入统一的预算,由财务处出具收据,学费分配参照学校对社会服务收入分配办法执行;(三)使用学校空间等资源的合作办学,学校提留学费总额的24%。其余经费分配比例可由办学单位与合作方商定;利用学校更多资源的合作办学,按学校办学有关规定进行经费分配;(四)合作办学的学生居住学校宿舍,按经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缴纳房租费;(五)对外合作办学收入原则上交财务处统一管理;(六)校内办学单位的办学酬金比例不得超过分得经费的60%;(七)以学校发放工资的院系举办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项目收取的学费,按国内学生的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行政责任及处罚第二十一条对违反规定,出现下述情况的部门,学校勒令其停止招生,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进行合作办学的;(二)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滥发学历证书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媒体进行中外合作办学宣传的;(四)以任何形式进行宗教宣传活动的;(五)未按规定收取费用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如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相抵触,以《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