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论坛2011年第8期(总第188期)一、引言《巴塞尔协议Ⅱ》提出的三大支柱(充足资本、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并没有在阻止全球性金融危机中发挥有效作用。美国次债危机的爆发和迅速蔓延,充分暴露出此前的银行业监管体系中存在一些未解决的问题,包括:(1)如何应对资本协议本身的亲周期效应问题;(2)如何应对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监管;(3)如何统一协调流动性监管标准,提高跨国银行应对跨境流动性压力的能力。为此,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完善了原有协议的资本框架,提高了资本充足率要求,突出了逆周期宏观审慎目标,并引入了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新指标,其对于推动全球新一轮银行业监管改革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巴塞尔协议Ⅲ》,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紧密结合国内银行业经营和监管实际的基础上,2011年5月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确立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按照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监管标准统一性和分类指导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明确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中国银监会,2011)。本文在对“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与《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标准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探讨“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提出商业银行应对新监管标准的对策措施。二、全面提高监管标准的“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一)《巴塞尔协议Ⅲ》关于资本监管改革的内容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在瑞士巴塞尔举行,会议就旨在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Ⅲ》达成一致。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显然更关注银行的资本质量与抗周期性风险的能力,包括逆周期资本监管指标、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的规定,明显反映出全球央行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形成与发展的原因进行的反思。《巴塞尔协议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框架的重新定义和新要求(钟伟、谢婷,2011)。普通股充足率最低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到4.5%,该要求将于2015年1月开始执行。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由4%提高到6%,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其他满足一级资本定义的金融工具。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银行应保留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收稿日期]2011年6月28日[基金项目]本文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金融稳定约束下的中国货币政策规则研究》(11CJL018)的资助。[作者简介]贺建清,男,宜春学院经管学院,副教授(宜春,336000),E-mail:hjqman000@126.com。“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贺建清[摘要]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即《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确立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经过对比《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发现,新监管标准将对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新资本充足率标准使中国商业银行在长期将面临资本补充压力,流动性监管标准促进银行业务转型,拨备率和杠杆率监管标准抑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促使经营模式转型、强化风险管理,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将是中国商业银行增强风险抵御能力,适应新监管标准的有效对策。[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银行业监管体系;资本充足率[文章编号]1009-9190(2011)08-0025-08[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志码]A25金融论坛2011年第8期(总第188期)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以更好地应对经济和金融冲击,银行有权在危机时使用资本留存缓冲。各国可依据自身情况要求银行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占普通股的0~2.5%)或其他能充分吸收损失的资本。设置逆周期资本缓冲的目标在于基于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保护银行体系免受信贷激增所带来的冲击。逆周期资本缓冲仅在信贷急剧扩张而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使用。在实际操作中,可将逆周期资本缓冲作为资本留存缓冲的延伸。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巴塞尔协议Ⅲ》提出1%的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2.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避免银行受到内在脆弱性因素的影响。杠杆率是核心资本与银行表内外总资产的比例,这一指标将作为最低风险资本比例监管指标的补充,以防范银行内部计量模型存在偏差而带来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已经就杠杆率监管标准达成了共识:自2013年起将按照3%的标准检测该指标的有效性,并从此进入该指标的过渡期;2018年起正式将杠杆率指标纳入巴塞尔协议第一支柱框架。杠杆率监管指标的提出,为银行体系的杠杆经营设置了风险底线,缓释了去杠杆化行为可能对金融体系和金融稳定带来的负面冲击,有效避免了银行内在脆弱性的负面影响。3.《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跨国银行应对跨境流动性压力的能力,强调流动性风险跨境监管的一致性。《巴塞尔协议Ⅲ》引入流动性监管的两个计量指标分别是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NSFR)。流动性覆盖率用来确定在监管部门设定的短期严重压力情景下,一个机构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的数量,以便应对此种情景下的资金净流出。净稳定资金比衡量的是一家机构根据资产的流动性状况和其表外承诺及负债导致的流动性或有需求状况所使用的长期、稳定资金的数量(鹿长余、嫣德春,2010)。这两种比率旨在强调银行持有优质流动资产及使用紧急情况应变计划的重要性。对LCR的观察期将从2011年开始,2015年1月1日正式引入;而NSFR经过修正后,将在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两个新指标旨在实现两个独立但互补的目标:第一个目标是通过确保机构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源来提高银行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第二个目标是通过建立激励机制让银行运用更加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融资渠道来提高其在较长时期内的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标准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此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比《巴塞尔协议Ⅲ》4.5%的最低标准要高出0.5个百分点。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主要考虑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等四个方面因素,监管部门将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论和持续评估框架。为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的过度积累,“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还建立了杠杆率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而《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杠杆率监控标准为3%,“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中关于杠杆率的规定比其高出1个百分点(中国银监会,2011)。“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要求资本充足率的过渡期为2012年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年底达标;而《巴塞尔协议Ⅲ》要求2013年初开始执行新的资本监管标准,2018年年底达标。2.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建立了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同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内部监控指标体系(中国银监会,2011)。26流动性覆盖比率=未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存量未来30天净现金流出总额≥100%净稳定融资比率=可获得的稳定融资金额必要的稳定融资金额≥100%3.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并根据经济周期、贷款质量和盈利状况,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进一步缓解银行体系的亲周期性(中国银监会,2011)。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并鼓励提前达标: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8年年底前达标。资料来源:根据(刘勇等,2010),以及《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整理。指标体系具体指标中国版BaselⅢBaselⅢ资本充足率普通股核心资本最低5%最低4.5%2012年年初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年底和2016年年底前达标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一级资本最低6%最低6%总资本最低8%最低8%2019年前仍为8%资本留存缓冲2.5%2.5%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逆周期资本缓冲0~2.5%0~2.5%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1%1%2013~2018年间逐步实施杠杆率核心资本/未加权表外资产最低4%最低3%2013~2018年间逐步实施拨备率拨备/信贷余额最低2.5%系统重要性银行2013年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6年年底前达标,盈利能力较低的银行2018年年底前达标2013~2018年间逐步实施拨备覆盖率最低150%流动性流动性覆盖率最低100%最低100%2013年年底达标2015年开始实施净稳定融资比率最低100%最低100%2016年年底达标2018年开始实施达标时间中国版BaselⅢBaselⅢ表1“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与《巴塞尔协议Ⅲ》资本监管指标对比通过表1比较可以发现,“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比《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要求更严,普通股核心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比《巴塞尔协议Ⅲ》4.5%的最低标准要高0.5个百分点,杠杆率监控标准比《巴塞尔协议Ⅲ》3%的最低标准高出1%,还引入了2.5%的拨备率和150%的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更重要的是“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有关指标的过渡期比《巴塞尔协议Ⅲ》的过渡期缩短了两年。三、“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影响(一)新资本充足率标准对银行业的短期影响不大,但商业银行在长期将面临资本补充压力目前我国主要银行已经达到了新资本监管标准,商业银行的资本缺口很小,无需大规模补充资本。中国16家上市银行2010年年报和2011年一季报显示,其最低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指标均已达标。2010年年末,中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行业均值分别为12.07%和9.44%,在考虑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的情况下,大部分银行也已达标。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计算标准比《巴塞尔协议Ⅱ》要严格得多,基于此,陆静(2011)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其对我国17家上市商业银行2010年上半年的资本充足率进行了重新计算。计算结果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扣除了盈余公积、少数贺建清:“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27金融论坛2011年第8期(总第188期)股东权益、商誉、其他无形资产、递延税项净额、对未合并金融机构投资项目。从表2可以看出,只有6家银行普通股权益资本在7.5%以下,低于“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新标准(5%最低普通权益资本+2.5%资本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