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3、《消防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4、《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5、《消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6、《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7、《消防法》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8、《消防法》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9、《消防法》规定,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10、《消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11、《消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12、《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13、《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14、《消防法》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15、《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16、《消防法》规定,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1)使用各种水源;(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5)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6)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7)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17、《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18、《消防法》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19、《消防法》规定,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20、《消防法》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1、《消防法》规定,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22、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23、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24、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25、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26、执勤战斗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27、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28、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29、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30、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31、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32、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33、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34、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35、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36、执勤战斗条令规定,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37、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1)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6)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置对策、基本程序。38、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补兵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39、执勤战斗条令规定,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充;40、执勤战斗条令规定,中队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对所属部队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支、大)队必须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41、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及变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2、司令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1)熟悉辖区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等情况;(2)制定各类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演练;(3)检查队伍战备工作,督促落实战备制度,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工作;(4)拟制战备工作的命令、指示、计划,督促部队贯彻落实;(5)组织制定执勤战斗装备发展规划和配置计划,做好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和调配工作;(6)组织部队熟悉辖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及时向防火监督部门通报发现的问题,参与城市消防规划制定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7)协调辖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协同作战的各项准备工作。43、中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1)贯彻落实上级指示,落实执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2)掌握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辖区其他灭火与应急救援队伍情况;(3)组织辖区情况调查,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开展演练;(4)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勤战斗预案等情况,掌握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5)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上报战备情况;(6)组织实施消防站定期开放工作。44、战斗班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1)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2)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3)熟悉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使用操作技术,认真组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随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4)妥善处理本班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45、战斗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1)了解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基本情况;(2)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悉装备性能,熟练操作使用;(3)掌握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熟悉中队执勤战斗预案中本岗位的主要任务。46、通信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1)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2)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3)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4)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首长。47、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1)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等相关情况;(2)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3)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车辆的油、水、电、气、灭火剂,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48、执勤战斗条例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49、执勤战斗条例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遇有特殊保卫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二级战备。50、执勤战斗条令规定,一级战备应当在二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1)进行临战动员,通报形势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实施方案;(2)部队所有官兵停止探亲休假和外出及节假日休息,召回在外人员,各级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全部在岗在位;(3)立即调整人员、车辆,充实加强一线和重点地区执勤力量,各项执勤战斗保障到位;(4)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执勤中队人员视情着战斗服装待命;(5)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重要场所现场监护。51、执勤战斗条例规定,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由公安部消防局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总队军政首长签署发布,并报本级公安机关备案。当接到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队要求进入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52、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大队、中队应当制定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53、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重大活动消防保卫任务的需要制定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54、执勤战斗条令规定,遇有下列情况时,公安消防部队必须立即出动:(1)接到火灾及其职责任务范围内的报警或者上级命令时;(2)上级检查执勤战备情况,发布出动命令时;(3)其他需要立即出动的情况。55、执勤战斗条令规定,接警人员必须迅速准确受理报警,问清发生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危险程度、有无人员被困或者伤亡、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报警人姓名等情况,同时启动录音记时设备。56、执勤战斗条令规定,受理报警后,应当根据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