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中国的环境管理体系与制度第一节中国环境管理的发展历程第二节中国环境管理体系第三节中国环境管理的八项基本制度第四节其他的现行环境管理制度2第一节中国环境管理的发展历程起步阶段(1972年——1978年)创建阶段(1979年——1988年)发展阶段(1989年——1995年)深化阶段(1996年——)3起步阶段(1972年——1978年)机构:1972年由国家计委牵头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筹备办公室1974年12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行动:1973年8月,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三十二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1973年11月,国务院批转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第一个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规)1973年12月颁发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4创建阶段(1979年——1988年)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1978年国家颁布了新宪法,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1979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81年5月,国家计委、建委、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发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2年2月,国务院根据环境保护法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10月,全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陆续颁布了各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1月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5月通过),《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颁布)等等。5重要会议1979年3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召开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1982年8月,全国工业污染防治会议在北京召开。1983年12月,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机构:1979年3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在成都成立1980年2月,中国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学会在太原市成立1980年,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成立1984年5月,国务院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并将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撤消,其办公室并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称环境保护局。1984年底,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升格为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对外称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家环境保护局从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6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1983年12月党和政府明确宣布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出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的战略方针确定了符合国情的三大环境政策会议明确提出了把强化环境管理作为环保工作的中心环节,实现了思想认识和工作方式上的重大转变。这次会议是环境管理认识上的一次重大飞跃。7发展阶段(1989年——1995年)重要会议1989年4月,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巴西里约热内卢1993年,国家环保局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会议。1995年12月,全国环境保护厅局长会议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召开,会议推出了两大举措——“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计划”。机构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8重要法律法规及其他文件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正。1990年12月,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1992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199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综合性文件《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9深化阶段(1996年——)重要会议1996年7月,国务院召开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1997年3月8日,中共中央召开了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2002年1月8日,国务院召开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强调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10重要文件及法律法规1996年8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其附件《“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第一期)》是实现“九五”环保目标采取的两项重大举措。199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置正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明确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职能和内部机构设置与职能分工。1998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2001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2002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清洁生产促进法》。11全国环境保护会议1973年8月,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1983年12月,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1989年4月,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1996年7月,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2002年1月,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2006年4月,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12第二节中国环境管理体系中国环境管理的方针和政策体系中国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中国环境管理的机构体系13一、中国环境管理的方针和政策体系141中国环境管理的方针1972年,三十二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1983年,“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即“三同步、三统一”的战略方针。1992年,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1996年,“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积极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152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162.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宏观层次环境保护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内容包括指标的纳入、技术政策的纳入和资金平衡和项目的纳入。中观层次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并实行“三废”综合利用和能源环保等政策。微观层次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172.2“谁污染谁治理”环境政策的内涵“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具体措施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征收排污费和生态破坏补偿费182.3“强化环境管理”主要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与标准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和完善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及完整的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19二、中国环境管理法律法规体系201中国环境立法的发展历程产生时期(1949—1973)环境立法侧重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始注意到工业环境污染问题,并颁布了一些与防治环境污染有关的法规和标准。发展时期(1973—1978)1973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1978年修订的《宪法》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颁布了一批环境标准。21初步完善时期(1978—1993)1979年中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至20世纪80年代后,污染防治、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环境管理等方面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其他一些部门法的立法中,作了相应的有关规定。蓬勃发展时期(1994—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委员会(环资委)制定新的环境法律法规整理、修改和完善现行环境法律法规222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指由国家制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构成: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232.1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总政策,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242.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加以全面综合调整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的、范围、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措施、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作出原则规定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立法依据252.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例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分类土地利用规划法包括国土整治、农业区域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等法规。《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26环境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质保护、噪声控制、废物处置、农药及其他有毒物品、以及其他公害的控制与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草原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环境行政管理法通过制定法规的形式对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行政管理程序、行政管理制度,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等作出规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2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08年修订)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28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修改前,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政府限期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