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境外控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指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以及所属单位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资企业章程、意向书、备忘录及其他文件。第四条集团公司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把关的合同管理体制。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制,按照谁订立、谁履行、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第六条集团公司管理或审批以下合同:(一)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3—(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指定相关所属单位签订的跨专业板块项目合同;(三)集团公司组织签订或审批的重大融资类合同;(四)所属单位签订的股权类合同;(五)所属单位签订的单项标的金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采购或支出类工程合同;(六)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合同。所属单位签订的单项标的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采购或支出类工程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及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七条所属单位管理或审批以下合同:(一)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二)以其下属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三)集团公司授权其管理的合同;(四)其他合同。第八条集团公司管理或审批的合同属于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专业分公司、所属单位管理或审批:(一)集团公司授权专业分公司或所属单位决策的项目;(二)限制知悉范围的海外项目及其他敏感项目;(三)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需要授权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后,由法律事务部办理授权手续。第九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合同综合管理部—4—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查或起草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办理签约授权手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三)组织或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合同的法律论证、谈判和起草工作;(四)组织审查所属单位上报审批的合同,办理审批手续;(五)负责管理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六)会同信息管理部门组织集团公司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七)组织编制、推广使用集团公司合同示范文本;(八)指导、监督、考核所属单位合同管理工作。第十条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制订本单位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二)组织本单位合同订立和履行;(三)审查或审批其下属单位签订的合同;(四)推广应用集团公司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五)推广应用集团公司合同示范文本,根据需要编制本单位合同示范文本;(六)指导、监督、考核其下属单位合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制度规定,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5—第二章合同订立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订立合同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组织合同谈判、起草、签订工作,处理合同相关事务。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订立的责任主体。第十三条订立合同应当做到主体、内容、形式合法,条款内容真实、准确、齐备,权利义务明晰、适当。合同中不得出现容易产生歧义或含混不清的条款,专门术语、专有词汇应当做出定义解释。第十四条除即时清结的小额交易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小额交易的类型和额度应当按照从严掌握原则,由所属单位结合实际做出具体规定。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订立合同,签约主体应当是法人或其依法办理登记的分支机构。机关部门或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内设机构不得以其名义签订合同。第十六条除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外,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署合同。授权事宜按集团公司授权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订立合同应当按照选商、谈判、审查、授权或审批、签字盖章的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程序订立合同。第十八条选择合同相对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和—6—规定,通过比选和竞争方式进行。按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合同相对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选商活动,不得暗箱操作,不得收受商业贿赂。第十九条订立合同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组织查验合同相对人的下列资料:(一)证明合同相对人依法成立并存续的登记文件;(二)相关资质证书及许可经营文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四)能够证明其履约能力的财务、经营业绩等资料;(五)需要查验的其他资料。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订立对外投融资、技术及设备引进等重大或复杂的项目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工作组,进行商务、技术、法律论证,拟订谈判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谈判签约工作。第二十一条所属单位订立涉及为集团公司及其他所属单位设定不竞争、市场承诺、知识产权许可等义务的合同,应当事先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告,并根据集团公司确定的方案开展合同谈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作出承诺。第二十二条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合同审查流程办理合同审查手续,向合同审查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合同文本;—7—(二)确定合同相对人的有关文件;(三)合同相对人资信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四)立项批复、可研批复、会议纪要、投资计划、预算文件及其他前置性批准文件;(五)需要提供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等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合同审查流程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合同标的额、类别及复杂程度设定。下列合同的审查流程可适当简化:(一)所属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二)关联交易合同;(三)小额交易合同;(四)使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五)招投标过程中已进行商务、技术、法律审查,且招投标结果没有重大改变的合同;(六)合同审查部门参与谈判、起草过程的合同。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专业分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合同进行商务、技术、法律审查:(一)规划计划部门主要审核投资项目合同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发展规划、效益标准和投资方向指导目录,并已列入年度计划或已按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合同标的金额是否超过已下达计划或批准的总投资额。(二)财务部门主要审核合同资金来源与使用,资产权属、—8—用途、使用方式和动用审批手续,以及资金结算、款项支付方式等财务资产事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担保合同所涉及的担保条件、标的及金额与期限是否符合集团公司批准文件。(三)预算部门主要审核支出类合同所支出资金是否列入集团公司年度预算、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相关费用标准,或已按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四)资本运营部门组织审核控参股公司章程的治理结构设置,审核股权投资(包括境外股权收购)、股权转让及重组整合事项是否已按有关规定获得批准,以及上述事项所涉合同的交易安排是否符合相关批复。(五)外事部门主要审核合同文本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外文表述是否准确,中、外文本所载内容是否一致。(六)法律部门主要审核合同签约依据是否完备,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规、完整齐备,权利义务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各审查部门的意见是否需要协调,并提出是否具备签约条件的审查意见。(七)合同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专业分公司相关业务的,按照其职责分工,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比照前款规定,确定本单位合同审查部门职责。第二十五条所属单位订立由集团公司审批的合同,应当在完成本单位审查后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9—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合同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备进行形式审查,并按照简捷高效原则确定审查部门和审查流程。第二十六条合同经审查具备签署条件的,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授权或审批手续;不具备签署条件的,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责成合同承办部门修订完善后报审。所属单位上报审批的合同,条款存在重大缺陷需要总部有关部门帮助或参与谈判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授权专业分公司、所属单位审批的合同,专业分公司、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授权文件规定行使审批权,每半年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行权情况,接受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二十八条合同应当加盖合同专用章。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行政公章的,经本单位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用章。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专用章刻制、使用、废止、销毁等管理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滥用合同专用章。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办理报批手续。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需要公证或鉴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第三十条合同应当在交易发生前签订,不得先交易后签约。—10—交易量难以确定的,应当在交易前与合同相对人签订框架协议,明确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单价或计价方法,意向交易量或暂定标的金额等主要条款。实际交易量的确认单应当作为框架协议附件。因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形需要在签约前交易的,应当在紧急情形结束后及时补签合同,确认交易内容和后续责任。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三十一条执行合同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合同执行单位)是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合同执行单位包括:(一)负责合同履行的合同承办部门;(二)合同签订后实际承接合同履行工作的其他部门或单位。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合同履行工作,并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监督。第三十三条合同执行单位负责全面履行合同,办理合同履行中有关授权、异常情况报告、索赔、实施证据和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等事项,协调处理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第三十四条合同执行单位应当熟知合同内容,严格履行公司有关业务规定,加强合同履行管理,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落实合同履行责任,确保合同全面履行、实际履行。合同执行单位不得擅自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不得擅自承诺—11—合同约定以外的义务。第三十五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履行前向合同执行单位和人员进行合同交底,详细说明合同内容,提示合同风险,明确履行要求。第三十六条依据总承包合同进行分包的,合同执行单位应当将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分解落实到分包商,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监督其活动。第三十七条合同履行应当严格执行履行确认制度。合同履行中的关键环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和履行要求,明确专人作为签字代表签署确认文件。签字代表应当具备相应履职能力,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和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涉及对方违约或合同变更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擅自签署确认文件。工程和重大物资采购类合同,签字代表及其签字权限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签字代表或签字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合同相对人。第三十八条合同执行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风险评估制度,对履行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的合同定期进行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第三十九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或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告:—12—(一)出现不可抗力情形的;(二)合同相对人分立、合并、解散的;(三)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质、许可等被撤销的;(四)合同相对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可能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五)合同相对人提出合同履行异议,可能产生合同纠纷的。第四十条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异常情形的,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变更或解除合同;(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等权利;(三)协商、仲裁或诉讼;(四)其他救济方法。第四十一条合同变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管理权限将变更协议送交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对合同做出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履行合同审查审批手续。前款所称合同实质性变更,指已生效合同中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发生变化,以及合同发生全部或部分转让的情形。第四十二条合同终止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