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34无过错责任之三产品责任与加害给付刘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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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十四无过错责任之三:产品责任与加害给付刘杰杰1专题三十四无过错责任之三:产品责任与加害给付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22条(1)产品责任的规则原则为无过错责任;(2)责任人是生产者与销售者,并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53条如果产品的缺陷是由于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此时第三人的原因并不能导致生产者、销售者免责,而只是导致这一结果:生产者、销售者在赔偿后,再向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追偿。【回味真题】1、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0年.卷三.21题)A.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B.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C.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D.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诉讼上的两种处理模式并案受害者为原告,生产者、销售者为被告,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为诉讼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分案受害人为原告,生产者、销售者为被告;尔后,生产者、销售者为原告,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为被告。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的四个方面内容《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生产者最终承担无过错责任即生产者就产品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有三: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销售者最终承担过错责任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的,如保质期过期后还在出售的;销售者如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说明其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专题三十四无过错责任之三:产品责任与加害给付刘杰杰2《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普通诉讼时效,即2年;但是,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除非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缺陷的定义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回味真题】2、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1年.卷三.67题)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B.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C.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D.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四、产品警示与召回《侵权责任法》第45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6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五、我国建立起的三个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金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与接受服务的时候,如果遭受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以要求增加原价款3倍的赔偿。伪劣食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专题三十四无过错责任之三:产品责任与加害给付刘杰杰3惩罚性侵权损害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致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六、加害给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种种情形中,加害给付是最常见、最典型的。所谓加害给付,是指一方给付的产品存有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这表明:一方面,加害给付人交付的产品质量是严重不合格的,故构成了瑕疵履行,为违约行为,并引起产品质量责任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该产品的瑕疵还引起了合同标的物以外的损失,具体包括人身损失与其他财产的损失,此为特别侵权行为,构成产品责任。【回味真题】3、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3年.卷三.15题)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七、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请求权竞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请求权竞合时,《合同法》第122条的处理模式有:(1)允许权利人选择其中的一个请求权主张;(2)权利人不得同时主张两个请求权;(3)权利人在起诉时做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前还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机会。八、请求权竞合下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关于原告在加害给付场合下,依请求权不同而原告不同:①若提起违约之诉,只能是合同方当事人而不能是其他受害人;②若提起侵权之诉,凡受害人均可为原告,不限于合同专题三十四无过错责任之三:产品责任与加害给付刘杰杰4请求权竞合下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一方当事人。关于被告①侵权之诉(产品责任承担者):生产者、销售者。原告可任选其一;②违约之诉(产品质量责任承担者):销售者。生产者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不是被告。关于仓储者、运输者的地位安排产品缺陷是由于运输者或仓储者引起的,可将其列为第三人并案处理;也可另案处理。关于责任方式①精神损害赔偿:即因产品缺陷致人身伤害或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灭失或毁损时,若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应提起侵权之诉;若以违约之诉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会遭到法院驳回;②违约金、定金责任:反之,如原告意欲追究对方的违约金、定金责任的,则需要提起违约之诉,侵权之诉自然不得主张这些请求权。关于诉讼时效①侵权责任之诉讼时效依《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无论是财产损害还是人身伤害,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普通诉讼时效——2年;②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也为普通诉讼时效——2年;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1年。关于管辖侵权之诉的地域管辖:①被告所在地;②侵权行为地;③产品销售地;④产品制造地;违约之诉的地域管辖:①被告住所地;②合同履行地;③当事人可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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