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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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的规定研究生论文工作中期检查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培养质量,实行淘汰制的保证。中期检查将对研究生德、智、体各方面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一、研究生论文工作中期检查时间:一般在第五学期进行,即每年的10-11月。二、中期检查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重点对科研能力的考核。三、中期检查的内容和方式:1.自我总结:a、是否进入实质性论文工作阶段,做了哪些工作,进展如何?b、取得了哪些阶段性成果或结果(新发现、新工艺、创新性工作等);c、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拟解决途径;d、今后打算及预计完成日期。2.导师评议:导师根据学生的思想品德表现、学习成绩、科研工作能力和论文进展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并签署意见。3.专家小组考核: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学科小组成员组成考核专家小组,学生报告10-15分钟,专家小组提出问题,并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写出评议意见。四、中期检查结果及意见将反馈给导师和学生,并在所内公布。五、对论文工作进展顺利,成绩突出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并且可优先推荐参加各种奖学金(院设奖学金等、武汉研究生教育基地优秀研究生奖)评选。六、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限其在6个月内重新做中期考核报告,如再不合格,将按退学处理。七、未进行中期检查者,不得提出答辩申请。二00四年十一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2001年11月16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单位为原有学位授权的研究所、研究院、中心、台、站等,以下简称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暂行条例》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招收录取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和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第三条研究生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培养单位培养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统一授予学位。第四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德良好,并具有规定学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暂行条例》的规定,向研究生院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五条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六条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学位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第七条中国科学院的学位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即在中国科学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共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各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四年。成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35-45人组成,任期四年。委员主要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的代表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一般应是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经中国科学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八条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意见,审议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二)负责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备案;(三)审议并通过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四)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五)研究和处理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的授予学位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事项。第九条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查通过毕业研究生和拟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二)向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三)组织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四)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五)审定上岗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六)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提议;(七)对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条各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并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通过,再报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第十一条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按答辩委员会上报的决议和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做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议,并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第十二条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负责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进行审议,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名单报中国科学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需公布于众,公示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向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第十三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推荐,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报主管部门审查,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十四条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向研究生院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试行办法》执行。第十五条在中国科学院各培养单位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科学研究的外国学者,凡达到本《暂行条例》规定要求者,可以向研究生院申请学位,授予相应的学位。第十六条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有关事项。第十七条本《暂行条例》经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十八条本《暂行条例》解释权属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1月16日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国科学院所属各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招收录取的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规定,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申请相应的学位。学位申请人在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申请学位的同时,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学位申请第三条资格审查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暂行条例》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规定》,结合学位申请人的培养计划进行。第四条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且其学位论文经审查符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可向培养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二)按《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撰写的学位论文,需提交的份数由各培养单位根据需要自定,博士学位论文应附电子版;(三)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取得的其它学术成果证明材料;(四)学位论文详细摘要(具体上交份数,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学位论文评阅第五条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聘请2-3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职务。博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聘请3-5位同行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1-2位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评阅人应具有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职务。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第七条学位论文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评阅书》,应由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申请者本人及导师不得参与。第八条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1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再增聘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累计有2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学位论文答辩第九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正、副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组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7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组成,其中至少应有2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2/3。答辩人导师不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的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副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主席应是该学位论文所涉及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第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相关人员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二)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硕士论文报告不超过30分钟,博士论文报告不超过45分钟);(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到会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四)答辩人答辩结束,答辩人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五)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答辩人导师和教育管理干部可列席):1.答辩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论文发表情况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答辩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3.投票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票数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4.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5.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六)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人发言,答辩会结束。第十二条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务人员(或在学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第十三条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作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学位初审第十五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的基本情况和学位论文摘要一并提交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阅。第十六条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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