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耐材协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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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耐材协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方案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五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关于印发〈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整规办发)[2005]29号)和《关于印发〈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整规办发)[2006]12号)精神,按照《关于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文件的要求。将在全行业开展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的工作,进一步促进耐材行业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在行业的信用建设方面迈出更加坚实的步伐,把行业信用建设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一、信用评价实施方案(一)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原则要求,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工作。1、坚持服务会员企业的原则。2、坚持自主建设的原则。3、坚持正面褒扬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二)全面落实行业信用建设的六项任务,保证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1、推进诚信宣传教育。2、强化行业信用制度建设。3、利用信用信息开展服务。4、对会员单位开展信用评价。5、加强对会员单位信用建设和信用风险管理知识的培训。6、协助会员单位建立信用风险防范机制。(三)全面启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拓展深化为会员服务领域1、协会依据“指导意见”和“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向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提出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的申请,批准后组织实施。2、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以服务会员单位、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会员单位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为目的。坚持会员单位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严格界定评价范围,一个会员单位只能参加一个协会的评价,禁止重复交叉评价。本协会的主要评价对象是全国耐火材料生产、销售企业及与耐火材料行业有关的企业等。3、对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的会员单位,按照最终评价结果,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由协会颁发标牌证书。A级以上企业在协会网站、刊物上公布宣传,推广信用评价结果,使诚信会员单位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协会要逐步建立会员单位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服务。并促进上下游行业间互认评价结果,实现评价结果的共享,帮助企业规避信用交易风险。4、协会要建立对被评价会员单位的动态管理制度,会员单位信用等级三年有效,每年复评,实行跟踪管理。对授牌会员单位,如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立即宣布原信用等级无效,并收回证书及标牌;被投诉举报的会员单位,协会要进行调查落实,并提出处理意见。被评会员单位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协会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四)组织机构成立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评委”)和信用评价部(以下简称“信评部”)。1、信评委为耐火材料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领导机构,由协会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与外部机构、媒体进行宣传沟通;监督、检查、指导行业信用评价部的日常工作和行为;审议本行业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管理)办法、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评价细则、评价标准和评价模型;在上报公示前认定并批准最终评价结果。2、信评委下设信评部,是信评委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主要负责组织其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宣贯、咨询、培训;制修订本行业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管理)办法、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评价细则、评价标准和评价模型及其他相关工作细则;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评价和选定合格第三方评价机构;建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专家数据库;组织专家评审参评企业;与第三方评价机构一起向参评企业出具《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向参评企业出具全国统一格式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并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建立并维护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3、信用评估评级第三方机构: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专门负责本行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出具《企业信用评价报告》。与协会签订协议后,按照本行业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管理)办法和评价模型,与协会一起共同向参评企业出具《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协会对第三方进行动态管理,当第三方违反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时,协会有权取消其行业信用评价资格。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的基本条件:1)依法登记,持续经营5年以上,且正在正常开展企业征信评级活动、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法人单位;2)至少出具过1,000份不同企业的《企业信用评价报告》;3)有与信用评价业务相适应的各方面专业人员;员工不能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业务。4)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和安全防范措施,且建有评级数据库。(五)会员申报程序1、参评企业范围: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会员单位。2、参评企业的申请条件如下:(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2)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3)未参加过其他行业协会、商会信用评价活动的企业。3、申请:参评企业咨询、自评后,向信评部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信用等级评价申报意向书》,信评部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查。(注:需要时,信评部对申报参评企业开展行业信用知识培训,指导其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4、提交材料:参评企业根据评价部所发的《信用评价参评通知》要求,在协会网站上下载填写有关申报信息,将《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信息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与相关书面资料一起作为申报材料(一式二份),除纸制版外还应提供电子版,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至信评部;并按通知要求将评审费用汇至协会账户。信评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发回重新进行补充。复审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查询、数据分析、实地考查等。参评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如需修改信息时,通知信评部,由其重新设置修改权限。(六)评定程序对首次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按照“申请-(入会)-提交材料-信用评价-初评-公示-终审-备案-发证-推介-年度复查-备案公示”的程序进行;对继续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在重新申报时可直接从“年度复查”开始运作。1、申请申报前,参评企业根据“信用评价申报条件”进行自我分析后,向信评部提交《信用评价申报意向书》。2、入会对提交申报意向的非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会员,需按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成为会员后方可申报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级。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入会程序如下:向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提交《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会员申请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审查批准→向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缴纳会费→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3、提交材料申报企业向协会信评部提交完整的信用评价申报资料。4、信用评价信评部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后,把参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签约第三方评价机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依据协会评价体系和评价模型,评分细则逐项评价打分,核实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有疑问的,信评部和第三方将与参评企业联系,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价;并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一个月内向信评部提交该参评企业的《企业信用评价报告》。5、初审信评部对参评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初评状况并根据评分细则逐项评价打分,召集专家组,依据评价标准,对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给出的参评企业信用参考等级进行科学评价,初步拟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6、公示信评部在“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网”对申报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听取并认真采纳社会的反馈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了解参评企业在申报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况:1)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2)经营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的情形。在公示期内,接受监督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示的企业进行举报,举报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并提供相应证据和联系方式。对公示过程中被举报的企业,由协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7、终审公示结束后,信评部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核查,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评级结果,召开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会议进行审定,对无异议的企业,按照初评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对有异议的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决定;并将相关数据纳入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中;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以及评价结果,要在评价周期的3年内持续公开,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至少保存5年。8、备案评价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9、发证推介信用评价结果统一称为“企业信用评价级信用企业”,评价单位为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评价结果在“中国耐火材料行业协会网”和《耐材之窗》以及《耐火材料信息》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协会向参评企业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及由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和国务院国资委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的行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并向相关组织、机构、协会等推荐、宣传本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10、年度复查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1)有效期内企业可申请升级评审;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者,需重新申报。2)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被评主体要接受年度复查,每次年度复查需提前3个月向信评部提交《信用评价年度复查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和复印件。3)信用等级年度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轻度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信用等级,并颁发下调等级后的证书和标牌;严重不合格者则取消原信用等级,若要取得信用等级,需重新申报;年度复查后,信评部将向受评企业出具年度复查报告。4)参评会员在取得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评部将在上述网站、期刊等媒体上进行公示的同时,及时吊销该会员的现有信用等级,并进行重新认定和公示:(1)经营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有严重的顾客投诉记录;(3)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丧失诚信原则的事件。11、复评备案公示年度复评结果在10日内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在上述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12、重新申报为维持信用等级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参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评者,应提前3个月重新向信评部提出信用评价申请,信评部按上述程序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认定。(七)监督管理1、协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三公开”的原则进行,严格执行以下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认真处理举报投诉,接受会员企业、媒体和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咨询评议和监督。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2)严格依据评价标准和程序,独立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公正性,保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3)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各类信息,未经许可,相关各方要履行信息保密的义务。但在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的要求下,必须披露认证业务声明中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时,协会可向执法部门披露相关的机密信息,这些信息的披露属于免责范围;4)认真对待评价过程的投诉和反馈信息,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监督。2、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三年,每年进行年审。对发生失信行为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协会将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责其进行整改,严重的给予降级或取消等级的处罚。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信用等级证书后,协会若发现参评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示;参评企业若发现所报数据有误的,应及时向协会申明并重新申请信用等级评价。参评企业在取得行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向社会公示的同时,及时吊销该企业的现有行业信用等级,并进行重新认定和公示:1)经营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的;2)利用合同进行欺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3)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丧失诚信原则的。3、协会对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适时监管,随时调查了解企业信用的动态状况。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须自觉接受信用评价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4、协会对参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并纳入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对参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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