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婚龄话语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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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婚龄话语的分析:从清末至1930年代吕文浩上传时间:2007-11-15浏览次数:1643字体大小:大中小引言1902年12月,清末思想界的巨子梁启超在《新民丛报》上发表了一篇很有影响的时论——《禁早婚议》。在这篇文章的开头一段,他以“笔锋常带感情”的风格果断地写道:中国婚姻之俗,宜改良者不一端,而最重要者厥为早婚。[①]在社会进化论的视角下,梁启超将世界不同民族以婚龄为标准纳入一个由低到高排列的文明序列,即印度-中国、日本-欧洲(其中又以条顿民族为最)。他的根据是:“社会学公理,凡生物应于进化之度,而成熟之期,久暂各异,进化者之达于成熟,其所历岁月必多,以人与鸟兽较,其迟速彰然矣!虽同为人类,亦莫不然。劣者速熟,优者晚成,而优劣之数,常与婚姻之迟速成比例。”“婚嫁之迟早,与身体成熟及衰老之迟早,有密切关系,互相为因,互相为果。”[②]也就是说,婚龄与身体成熟、衰老的节奏相合,早熟早衰者早婚,晚熟晚衰者晚婚;后者较前者文明程度高。在同一个民族之内,“居于山谷鄙野者”婚龄较“都邑之民”为低,其文明程度也就前者低于后者。文明程度高低与婚龄迟早之间的关系是因果相应,丝毫不容假借。接着,他从“害于养生”、“害于传种”、“害于养蒙”、“害于修学”、“害于国计”五个方面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早婚痛下针砭,辞锋犀利,影响深远,奠定了此后多年间同类论述的思想基调。在清末,梁启超并非最早或惟一一位论述早婚弊端的,在他身后,有许多类似的调子以或强或弱的声音在思想界回荡。比如严复在《保种余义》里斥责“亟亟于婚嫁”造成种弱、家累、国衰的恶性循环。[③]再如被研究者称为清末论述婚姻问题“堪称重要文献”的力作的陈王的《论婚礼之弊》(1904年)、履夷的《婚姻改良论》(1911年),也都论述到了早婚与婚龄问题。[④]1906年,正在上海上学的少年胡适,在十里洋场新学弥漫氛围的熏陶下,在一篇题为《真如岛》的章回体小说里,藉着新式人物孙振武的口吻说:“我的志向,本想将来学些本事,能够在我们中国做些事业。从小看见人家少年子弟,年纪轻轻的,便娶了妻子,自此以后,便终日缠绵床蓐之间,什么事业都不肯去做,后来生下儿女,那时一家之中吃饭的人一日一日的多起来,便不得不去寻些吃饭的行业来做,那还有工夫来读什么书求什么学问么?”[⑤]在这一回结束以后,作者唯恐读者对他借着艺术形式负载的思想理解得不深不透,干脆站出来,发了一通议论,把早婚与近亲结婚又狠批了一顿。清末的思想界,新学的势力还很单薄,这些与“早婚早育”“多子多福”的传统伦理价值观念相悖的“异端邪说”如同旷野的呼声,寂寞而缺乏回响。要等到中国社会转型的进一步发展,一个工业化的社会前途在望,一个负载新学的新知识群体逐渐成长起来,略具雏形时,这种“异端邪说”才获得它生根发芽的社会土壤。1910年代广阔的中国乡村社会,还是“春风”无法抵达的一道“玉门关”,即便在城市社会,早婚者还比比皆是。但是,新的现代化城市的成长,新式教育的日渐普及,一批处在创业或求学期的青年人却实实在在地感受了早婚带来的苦恼。他们的声音必然要借助于媒介的力量表达出来。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执进步舆论界牛耳的《新青年》杂志有多篇文章讨论到了早婚与婚龄问题,在其它报章杂志上,这方面的文章也逐渐多了起来。讨论文章的发表,在二十世纪一○年代初见潮头,二三十年代的讨论学理性大大增强,相关著述非常密集,出现了一个小小的高潮。[⑥]以往学术界关于近代早婚与婚龄讨论的言论性材料的论述,基本上被容纳在以下两种研究文献之中:一是近代婚姻史、妇女史、陋俗文化研究;[⑦]二是早婚的社会史研究。[⑧]这些言论所包含的丰富内容,应该而且完全有条件单独的加以处理。本文将对清末至1930年代初期这方面的材料做些分析,想看看这些知识界的“新潮人物”说了些什么,怎么说的,他们的言说对于中国社会的转型具有什么意义。一、“早婚”话语的出现婚龄是一个中性的、不带价值判断的用以测量婚姻年龄数值的概念。而“早婚”、“晚婚”、“迟婚”之类概念往往包含了论述者明显的价值判断。换言之,“早”、“晚”、“迟”都是相对的概念,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域有不同的标准。在世界范围内,十八世纪以前,男18岁、女16岁结婚是完全正常的,今天则成为不折不扣的早婚。那是由于传统农业社会经济条件下,简单劳动力的需求较多,早婚早育为社会再生产提供了必要的劳动力准备,而近代工业社会经济条件下,需要较长时期教育与培训的劳动力,相应的,婚期的推迟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两种社会关于“早婚”与“晚婚”的标准一定是不同的。在热带地区,人们生理成熟期较寒带地区来得早,婚期也相应地较早。童婚,包括童养媳以及其它形式的童年结婚肯定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早婚,古今之间认定没有什么异议。近代的知识人对此意见完全一致,都是既认定又批判的,这一点无须多述。中国古代也有极个别人批判早婚,在文献中被征引最多的是《汉书·王吉传》。王吉上疏言早婚之失:“夫妇,人伦大纲,夭寿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宣帝“以其言迂阔,不甚宠异之。”[⑨]早婚早育是儒家思想与民间伦理双重肯定的社会行为,在这个大气候下,即便有少数如王吉一类的“异端”言论,也是零零星星的,难以汇成一股潮流。在近代社会的条件下看,“早婚”的“早”字就不仅仅是一个表示时间前后序列的概念,而是含有负面社会价值判断的概念。这是由于当时中国处在急于向西方先进文明学习的过程中,在婚龄问题上,西方的现实就是中国的未来,西方文明的表征之一就是较中国高的婚龄,中国要学习西方文明,也就只能认同西方的标准,把自己传统社会行之已久的标准定为早婚——不文明的象征,必欲除之而后快。中国传统社会的婚龄标准作为一种与现代社会对立的“陋俗”话语就这样产生了。近代不少知识人判断是否早婚,往往拿西方现代社会的实际婚龄(非法定婚龄)作为标尺,认为西方是正常的、文明的,而较西方早的婚龄则是不正常的、野蛮的或文明程度不高的。采取这一标准,梁启超的《禁早婚议》是早期有影响的一个例子。此后,履夷在1911年发表的《婚姻改良论》里说:“现今世界凡稍有文化之国,其婚姻之早,未有若中国者也。”[⑩]虽然他没有明确提到西方,但以其语气推断,他也在文明程度与婚龄两者之间建立了对应关系。1917年陈华珍在《论中国女子婚姻与育儿问题》一文也重弹了印度、中国、西方三方对比的调子。他说:“迩来中国仍盛行早婚,男子年未弱冠,女子年甫十六,而父母急欲为其结婚以致心身均不能完全发育,所生儿女不克强壮,甚有夭折畸形者,贻祸子孙,为害不浅。试观印度女子,年方十二三时,已有抱子者。年未三十,即呈衰老之象。故卒致罹灭国之祸。今中国若不打破此风,长此以往,恐不免履印度之辙矣。泰西各国,早婚之禁,载于民法。我国早婚陋习,已牢不可破,非由国家严行取缔,决不能达革除之目的也。”[11]以上是几则比较明确提出以中西对比来界定“早婚”的例子,没有明确提出而隐含这一标准的论述更多。判断是否“早婚”,这些近代知识人采取的是西方标准或现实需要标准,而不是历史标准。从历史角度来看,早婚早育,迅速增殖人口适应了传统农业社会对大量简单劳动力的需求,是起过积极作用的,中西社会皆然。这些近代知识人在谈到西方的婚龄时,只注意到了西方的现在,而闭口不提西方的婚龄趋高是自18世纪以来才出现的现象,并不是自古皆然的(最多提到的是19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婚龄愈益提高的事实,以此来证明西方文明的愈趋愈高)。如果从当时西方先进国家尚在起作用的法定婚龄来看,其实这些国家的法定婚龄是很低的,如英国男15岁、女14岁,法国男18岁、女15岁,俄国男18岁、女15岁,最高的德国男21岁、女16岁。西方国家实际婚龄早已高于法定婚龄。很低的法定婚龄作为一种历史的遗迹,说明西方国家“去古未远”。西方国家的法定婚龄之低,从中国近代知识人在文章中多次正确引用来看,他们是知道这一点的,但他们大多数似乎对此不愿多作分析。相反,他们往往把问题引到另一个方向,即想借助国家提高法定婚龄来达到同西方社会自身自然增高婚龄同样的结果。[12]如1920年王震东在介绍了西方法定婚龄的数据后,议论道:上列的法定婚龄表除德国一国外,余者似乎较早,可是他们有一种迟婚的好习惯,就是男女结婚的年龄,都是在二十岁以上,若是在二十岁以内结婚的,那简直说是‘凤毛麟角’了。惟独我们中国既没有法定的年龄;一班人民又崇尚早婚的恶习,救济的方法,应当仿效各国定出一种法定年龄……[13]试图以法定婚龄来限制早婚,王震东定的标准是男25岁、女20岁,理由是按当时学制,男25岁已有专门学识,可以独立生活、养活妻子,女20岁也有了普通教育,可以辅助男子之不足。陈华珍也表达了以法定婚龄来限制早婚的意思。他说:“我国早婚陋习,已牢不可破,非由国家严行取缔,决不能达革除之目的也。”[14]王震东说中国没有法定婚龄其实是不准确的,中国明清两代沿用至民国初年的法定婚龄标准是男16岁、女14岁。王震东不知道这一点,一方面是由于他不专门研习法律,另一方面是由于长期以来法律规定的适婚年龄徒具空文,没有实质的约束力。专门研究法律的赵凤喈清楚这一点,他也希望将来能够提高法定婚龄。同时,他又中肯地指出:提高法定婚龄,必须理论与事实兼顾,否则必致徒具空文。“我们应该知道,婚姻年龄的提高,是一个教育问题,经济问题,不单是一个法律问题。”[15]1924年褚东郊在《早婚与晚婚的研究》一文中[16],提出判断早婚与晚婚的标准时考虑到了较多的科学因素。他把“早婚”定义为两性的身体还没有达到完全成熟的时候而结婚,把“晚婚”定义为两性在生殖机能将要消灭的时期——男40岁、女35岁以上——方才结婚。在论述早婚与晚婚的成因时注意到了西方婚龄的历史演变以及阶层差异。在分析角度上,基本摆脱了非历史的把中西作为整体来对比的简单化倾向。1926年一位署名“心”的作者译介了美国《成功杂志》上弗力特力克(ChristineFredrick)一篇题为《美国人何以无力结婚》的论文。[17]这篇文章介绍了美国人因经济独立、不依赖父母,不得不推迟婚期的情况。文章注意到了西方社会婚龄的历史演变,也探究了其社会习俗根源。作者向往美国迟婚趋势所透露出来的文明进步的信号,将自己编译的这篇文章的标题定为《文明的进步与婚期迟早的关系》。但从其认可弗力特力克原文来看,他也摆脱了非历史的将中西作为整体来对比的简单化倾向。这反映了1920年代随着对西学的了解渐趋深入,知识人的思想论说较早期作者已经成熟多了。二、早婚是否伤身、弱种?婚姻不只是个人的私事,而且还有其社会的、种族的意义。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发生性行为,对两个人的身体状况会产生什么影响;通过生育行为传递到下一代体质上的是什么影响,这两种影响叠加起来,影响的是整个种族现在或未来的品质与前途。在近代知识人那里,这些问题被给予了较多的考虑。但是,他们的结论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早婚作为被批判的对象,被不少知识人拿来与伤身、弱种等负面形象联系起来。在梁启超的《禁早婚议》列举的5点“早婚之害”里,前两点分别是害于养生与害于传种。前者是对一己而言,后者是对后代而言。关于前者,他认为,少年男女身体未成熟时发生性行为,会斫丧元气;而缺乏自制力,往往溺于一时肉欲之乐,而忘终身痼疾之苦,以此自戕。推个人至于民族,其结果是:“夫我中国民族,无活波之气象,无勇敢之精神,无沉雄强毅之魄力,其原因虽非一端,而早婚亦尸其咎矣!一人如是,则为废人,积人成国,则为废国,中国之弱于天下,皆此之由。”关于后者,他参考了美国玛乐斯密与日本吴文聪所著统计各书的研究,认为凡各国中人民之废者、疾者、夭者、弱者、钝者、犯罪者,大概早婚父母所产子女居其多数。古今名人中有人属早婚者之子并不足以驳此论,因为它们只是特例。结论是:“故自此以往,非淘汰弱种,独传强种,则无以复延我祖宗将绝之祀。昔贤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正此之谓也。一人一家无后,犹将为罪,一国无后,更若之何?欲国之有后,其必自禁早婚始。”[18]清末在梁氏之后批判早婚者,也谈及伤身、弱种。如陈王认为:“要之,此两事者(指早聘、早婚),一则为中国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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