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标准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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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食品安全法标准:第一章绪论摘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了专章规定和系统规定。论文探讨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定义,从宗旨、依据、种类、内容、制定程序、标准的差异、不足等七个方面分析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要求,从制定主体、制定要求等方面讨论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具体规定,最后指出食品安全标准的直接意义是保障食品安全,间接意义是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关键词宗旨依据种类内容第二章宗旨2.1食品安全法的建立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用了很大的文章对食品安全标准作了详细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了专章规定和系统规定。根据这些条文的规定,我们基本可以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的法规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4月20日向全国人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纵观《征求意见稿》内容我们也得到很大的启示我们的食品安全法还存在很大问题需要我们深层的研究和改善。另外《食品卫生法》也不可能对假冒伪劣食品进行监管。可见,食品安全的外延更为广阔,包含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个基本要素和其他相关要素,《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不应同时并存。《征求意见稿》第98条明确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这说明将来的《食品安全法》将要取代《食品卫生法》。从字面看来,《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法》,只是“卫生”到“安全”的用词转变。但事实并非这么简单,而是立法者深深认识到食品安全关联着人民的生命与身体健康。这是立法理念的根本转变。2.2从注重食品质量安全到既注重食品质量安全又注重食品具有应当具有的营养的转变。我国在食品数量安全得到保证以后,开始注重食品质量安全,以保证人们不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而损害身体健康。并在立法上体现了这一理念。比如《食品卫生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2006年《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2007年9月《食品安全法(草案)》第92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按其预期用途使用、食用时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危害的保证。”这样,《食品卫生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7年9月《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基本一致,即强调食品应当无毒无害,不能对人体造成任何危害,或者说食品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患或者潜在性危害。然而,随着世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科技的进步,人人能够“获得足够、安全和富有营养的食物”成为人们奋斗的目标。食品安全的概念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发生了变化。因此,《征求意见稿》第95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慢性和潜在性的危害。”第36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和本法规定的其他要求。”虽然《征求意见稿》与2007年9月《食品安全法(草案)》相比较只增加了食品“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但却反映了国家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因为,食品“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不但应包括人体代谢所需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的含量,还应包括该食品的消化吸收率和对人体维持正常的生理功能应发挥的作用。另外,《征求意见稿》第95条规定也符合1996年11月世界粮食首脑会议通过的《罗马宣言》和《行动计划》,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要求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要求体现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宗旨有几个方面。2.3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宗旨《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宗旨,即“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这一规定与第二章有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内容形成呼应。所谓“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其含义就是必须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标准的依据。我国历史上和现行的为数不少的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指标与国外先进标准、国际标准具有显著差距,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之前基本上没有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很多在执行中的食品安全标准根本不安全,无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第十八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其意义不言自明,但是紧接着的问题是如何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如何确保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成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前置环节,如何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准确性。第三章依据3.1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宗旨的指引下,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必须遵循一定的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主要是两个方面:3.1.1.法律依据技术标准是技术法规的支撑,应当按照技术法规的要求来制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依据可以分为国内法律依据和国际法律依据。国内法律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标准化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与批准、食品卫生标准的适用范围、食品卫生标准的技术内容等。3.1.2科技依据标准是科学技术的总结,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时,要尊重科学技术水平、尊重客观规律,既要考虑现实生产技术水平,又要考虑科学研究进展;既要保证标准的可行性,又要保证标准的先进性。总之要保证标准的合理性。在科技依据中尤其要运用危险性分析①技术的结果。第四章种类4.1食品安全标准的种类《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同时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主要是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食品包装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加工机械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等,《食品安全法》的这一规定将这些标准统一纳入食品安全标准,有利于各种食品安全标准之间的相互协调。虽然标准不统一,但是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强制性质的食品安全标准显然不包括国际标准。根据第二十一条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也不包括行业标准,因此,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等级仅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基础标准是对各类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中影响人体健康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以及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也属于基础标准范畴这实际上是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分类。笔者认为,由于食品安全控制与管理技术标准、食品试验、检验方法标准、食品包装标签和标识标准等未必是强制的,不具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质的要求,因此以上分类具有不完善之处。我们不妨说,现行有效的食品标准中涉及食品安全标准的主要有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和其他食品标准。第五章内容5.1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我国现行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完全一致:《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即: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其中,人体摄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测定一个保障人体健康允许的最大值,规定食品中各种危害物质的限量。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加工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原料,但是,滥用食品添加剂会危害人体健康,必须制定标准严格限定其品种、使用范围和限量。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的营养成分不仅关系到食品的营养,而且关系到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主辅食的营养成分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标准。食品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具有指导、引导消费者购买、食用食品的作用,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消费者食用时的安全,这些内容的标示应该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需要制定标准统一的要求。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中的每一个流程都有一定的卫生要求,对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预防疾病,具有重要意义,都需要制定标准统一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主要包括营养要求;食品的物理或化学要求,如酸、碱等指标;食品的感觉要求,如味道、颜色等,这些也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检验方法是指对食品进行检测的具体方式或方法,检验规程是指对食品进行检测的具体操作流程或程序,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或规程会得到不同的检验结果,所以要对检测或试验的原理、抽样、操作、精度要求、步骤、数据计算、结果分析等检验方法或规程作出统一规定。以上都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研究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制定的,应该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5.2应当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指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现代食品科技的发展,使得食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不断出现。在初期,生产食品新产品、使用新工艺、新材料的企业往往不多,甚至只有一家,而基于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的统一规定这一性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往往显得不需要而落后于食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发展。但是,食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往往带有风险性,如果这些食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不按照一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去生产,其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危害性往往要大于一般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的后果。因此,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很可能涉及食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食品企业必须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一经制定并备案后即时生效,此后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对于该食品企业来说就具有了强制性。5.3鼓励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鼓励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指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当某一食品(事实上也可以扩大到食品相关产品)已经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食品企业有两种合法的选择,一种是直接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另一种是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食品企业不可能有第三种选择,即不能制定宽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在食品企业面临的两种合法选择中,国家的态度是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对企业来说肯定会增加生产成本,对企业的短期效益会产生一定的冲击,但是从长远来看,会推动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为企业确保食品安全增加确信度,对企业的良性发展大有好处。但是食品企业大多规模不大,企业管理层缺乏长期经营的眼光,现实中往往忽视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更不大愿意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所以,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表明国家对此的鼓励态度。但是,“鼓励”一词若要实施,还需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各级法规、规章中加以具体化。5.4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意义食品安全标准的意义有直接意义和间接意义,直接意义是保障食品安全,间接意义是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因此,《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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