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企业上市环保核查问题简要总结一、核查对象和范围1、核查对象①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②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2、核查企业范围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3、核查行业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十四个行业。具体行业分类如下表:行业类别类型1、火电火力发电(含热电、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垃圾发电)2、钢铁炼铁(含熔融和还原)球团及烧结炼钢铁合金冶炼钢压延加工焦化3、水泥水泥制造(含熟料制造)4、电解铝包括全部规模、全过程生产5、煤炭煤炭开采及洗选煤炭地下气化煤化工(煤制油、煤制气、煤制甲醇或二甲醚等)6、冶金有色金属冶炼(常用有色金属、贵金属、稀土金属、其它稀有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镀;使用有机涂层,热镀锌(有钝化)工艺)7、建材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陶瓷制品制造石棉制品制造;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8、采矿石油开采天然气开采非金属矿采选(化学矿采选;石灰石、石膏开采;建筑装饰用石开采;耐火土石开采;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采盐;石棉、云母矿采选;石墨、滑石采选;宝石、玉石开采)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常用有色金属、贵金属、稀土金属、其它稀有金属采选)9、化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无机酸制造、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氮肥制造、磷肥制造、钾肥制造、复混肥料制造、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其他肥料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它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初级型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其他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专项化学用品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动物胶制造、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化学农药制造、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含中间体)日用化学产品制造(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化妆品制造、口腔清洁用品制造、香料香精制造、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橡胶加工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10、石化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石油制品生产(包括乙烯及其下游产品生产)油母页岩中提炼原油生物制油11、制药化学药品制造(含中间体)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中成药制造12、轻工酿造酒类及饮料制造(酒精制造、白酒制造、啤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其他酒制造;碳酸饮料制造、瓶(罐)装饮用水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固体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精制茶加工)造纸纸浆制造(含浆纸林建设)造纸(含废纸造纸)发酵调味品制造(味精、柠檬酸、氨基酸制造等)有发酵工艺的粮食、饲料加工糖油加工制糖植物油加工13、纺织化学纤维制造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精加工化纤浆粕制造棉浆粕制造14、制革皮革鞣制加工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二、核查内容和要求1、申请上市的企业核查①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②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③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④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⑤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⑥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⑦按规定缴纳排污费;⑧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2、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核查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①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②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③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3、环保核查需要申报以下资料①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②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③证明符合核查要求的相关文件;④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三、核查程序1、环保核查分级管理制度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开展,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越权直接出具核查意见。各省级环保部门需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公司出具核查意见时,应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凡越权核查的,将予通报批评并上收该省环保部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权限。2、省级环保核查程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将核查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3、环保部核查程序由环境保护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应先取得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初审意见。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初审意见应主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同时抄送申请公司;在所有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后,环境保护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的,登记所在地的省级环保部门作为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向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在收到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公司。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负责核查初审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向环境保护部或主核查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在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组织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核查工作完成后,由环保部统一进行公示,在网站和中国环境报上公示10天,同时在相关省级环保局(厅)、企业所在地地级及以上市级环保局的政府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违法行为处理1、核查前一年严重违法行为①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②违法行为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2、违法行为仍未改正行为①在核查过程中,公司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环保部门应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②违法行为包括: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3、弄虚作假行为①核查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终止核查,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②对于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企业重大违法事实行为的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单位,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应予通报批评,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编制的技术报告;环境保护部将撤销相关责任人员证书。五、其他规定1、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做好辖区内由其负责核查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并对国家环保总局负责核查的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意见,同时建立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档案。对于核查时段内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在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环保核查意见。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企业按期整改。2、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审核、严格把关,通过环保核查督促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开展环保核查时,未经现场检查不得出具核查意见。核查过程中,重点检查是否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是否按期淘汰落后产能、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和通过环保验收、是否依法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是否按期完成重金属污染防治任务以及是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等情况。对于存在重大环保问题的企业,应在其完成整改之后方可出具意见。3、省级环保部门在核查过程中,要加大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现场排查和督促整改力度。尤其是对于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尾矿库的企业,要安排经验丰富的人员加强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整改。对于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企业,须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经现场核实后,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初审意见或核查意见。附件1:环发[2003]101号文(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的相关规定,我局特制定《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原《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56号)同时作废。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三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环保企业融资核查通知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为督促重污染行业上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投资风险,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指导各级环保部门核查申请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再融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一、核查对象(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二、核查内容和要求(一)申请上市的企业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1、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2、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3、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三、核查程序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并申报以下基本材料:(一)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二)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三)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相关文件;(四)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将核查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国家环保总局。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