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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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准确掌握全国造林补贴试点情况,监测评价造林补贴试点成效,为兑现补贴资金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检查验收及管理。第三条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实行县级检查、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形式。县级检查对象为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的造林主体,省级验收对象为试点县(包括县级试点单位,下同),国家级核查对象为试点省(含森工集团,下同)。县级检查: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检查申请,由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2—织检查,达到造林合格标准的,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对没有达到造林合格标准的造林主体,经补植整改、按照原程序申请检查合格后,兑现50%的造林补贴资金。县级检查最迟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检查结果。省级验收:造林主体完成造林3年后,试点县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验收,达到造林保存标准的,拨付余下的50%造林补贴资金。省级验收最迟在试点任务下达后的第4年6月底前完成,并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上报验收结果。国家级核查:省级验收完成后,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试点省补贴造林数量、质量、资金拨付使用及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试点省实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调控试点省造林补贴任务、评价试点省林业工作质量的参考依据。国家级核查最迟在试点任务下达后的第4年10月底前完成。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四条引用标准(一)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二)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3—(四)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五)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1991);(六)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七)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第五条造林小班面积核实标准核实面积:经检查验收确定的造林面积,包括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和损失面积。其中损失面积指新造林地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地类转变为非林业用地的面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林面积,不予核实:(一)与其他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重复;(二)造林主体不属于林农、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等国家规定的造林主体;(三)造林前地类不属于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以及迹地等国家规定的造林前地类;(四)造林小班面积小于1亩;(五)藤本和草本植物栽植面积、四旁(零星)植树、单行林带,以及通过萌芽更新、林冠下造林、有林地补植、低产林改造、竹林垦抚、以封代造等方式营造的面积。第六条造林小班成活标准造林成活率≥85%(年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脆弱地带≥70%)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4—造林成活率:人工造林(更新)作业后单位面积造林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的百分比。造林总株数以作业设计规定密度计算。第七条造林小班保存标准株数保存率≥80%(年降水量在400mm以下地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脆弱地带≥65%)或郁闭度≥0.20(灌木林覆盖度≥30%)为保存,否则为未保存。株数保存率:人工造林(更新)三年后单位面积造林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的百分比。第八条管理类指标评定标准(一)造林作业设计评定标准造林作业设计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各造林主体无需单独编制造林作业设计。符合以下条件的造林作业设计视为规范,否则视为不规范。1.作业设计必须遵守相关的技术规程。2.作业设计说明书。主要包括项目区概况(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条件等)、外业调查说明(调查方法,小班区划方法及主要技术指标等)、造林规模和布局(不同造林前地类,造林树种,造林面积,乡镇、林场、村、小班分布情况等)、投资概算、保障措施等。3.小班设计一览表。主要包括乡镇(林场)、村(林班)、小班、图幅号、造林主体、造林前地类、造林树种、补贴标准、造林面积、造林密度、造林时间、混交模式等。4.小班设计图:小班设计图必须绘制在地形图(或其他具备地—5—理信息的底图)上,并进行小班标注,小班标注须体现乡镇(林场)、造林年度、小班号等信息。设计图如果采用GPS定位仪绕测成图,则需提供各拐点GPS坐标点。(二)造林作业设计审批评定标准造林作业设计的审批程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有审批文件的视为已审批,否则为未审批。(三)档案管理评定标准具备以下档案资料、并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立卷归档的视为规范,不具备以下档案资料或档案资料不全、或没有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立卷归档的视为不规范。1.造林作业设计(含作业设计说明书、图、表、卡等)和造林作业设计审批文件;2.试点县与造林主体签订的合同书;3.县级检查材料(含县级检查报告、检查验收表格等);4.造林补贴资金兑现表等;5.日常管理资料,如宣传材料、公示公告、相关文件、年度总结材料等。(四)合同书签订评定标准合同书内容应包括林地权属、造林地点、面积、树种、初植密度、补贴标准与金额,以及造林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与资金拨付时间等。签订了合同书,且合同书内容符合上述标准的视为已签订且规范;签订了合同书,但合同书内容不符合上—6—述标准的视为已签订不规范;其余视为未签订。(五)公告公示评定标准试点省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试点县、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试点县应在本行政区内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的造林面积、树种、地点和质量要求以及检查验收等情况。进行了公告公示,且达到上述要求的视为已公示且规范;进行了公告公示,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视为已公示不规范;其余视为未公示。第三章县级检查第九条县级检查采用全查方式,对造林主体申报的造林面积进行逐小班检查。县级检查结束后,试点县应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的造林申报面积、核实面积、合格面积、不合格面积、损失面积、造林成活率、造林树种、造林地点以及补贴标准等情况。第十条检查内容、检查因子及方法(一)造林面积。检查造林主体造林面积完成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多报及重复申报等问题。检查因子:核实面积、合格面积、损失面积。检查方法:查阅资料、现地检查。查阅资料主要核实造林地块是否与合同书、造林作业设计一—7—致,是否与其他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造林在地块上重复安排等。现地检查主要核实小班范围,重新求测面积,当核实面积大于申报面积时,认可申报面积;当核实面积小于申报面积且相差在5%以内时,认可申报面积,否则以核实面积为准。面积核实可根据现地情况,分别采取丈量、罗盘仪实测、地形图调绘、GPS绕测或GPS控制点与地形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二)造林成活率。检查造林成活率是否达到造林成活标准。检查因子:造林成活率。方法:采用样行或样地调查法。样行或样地根据小班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性的地段。样行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行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行;样地设置为带状样地,带宽5米,机械布设,样地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条。对于防护林带应设置样段进行调查,样段长20米,样段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条样段。在样行、样地或样段内计数总的人工造林、更新株数(包括死苗、缺苗)以及成活株数。穴状造林中当每穴造林株数或成活株数多于一株时均按一株计算。样行、样地或样段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样行、样地或样段面积不少于小班(地块)面积的3%;100-300亩时不少于2%;300亩以上时不少于1%。防护林带调查面积比例不少于5%。(三)补贴标准。检查造林前地类、造林类别、造林树种等—8—影响造林补贴标准的因子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检查因子:造林前地类、造林类别、造林树种、补贴标准。检查方法:查阅森林资源档案及现地检查,核对造林前地类、造林类别、造林树种,以此核实补贴标准。(四)管理类指标情况。1.造林作业设计情况。检查造林作业设计是否规范,造林作业设计是否经相关部门审批,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因子: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审批、设计单位资质。检查方法:查阅造林作业设计、造林作业设计审批文件及设计单位资质证书。2.施工作业情况。检查造林主体是否按造林作业设计施工。检查因子:按作业设计施工。检查方法:现地核对造林地点、造林树种、造林密度、混交模式等因子是否与造林作业设计一致。3.合同书签订情况。检查试点县是否与造林主体签订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合同书。合同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因子:合同书签订。检查方法:查阅合同书。4.档案管理情况。检查试点县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检查因子:档案管理。检查方法:查阅档案、检查档案存放情况。—9—第十一条检查成果提交(一)检查数据外业检查结束后,将所有检查小班因子填入附表1,并进行统计汇总。(二)县级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人员组织及工作开展情况,造林补贴试点任务完成情况,造林质量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造林补贴试点政策的建议等。第四章省级验收第十二条在省级验收前,由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用全查方式,对造林主体的造林保存状况逐小班检查,在此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第十三条省级验收采用抽查方式,涵盖所有试点县,各试点县验收面积比例不低于县级自查保存面积的10%。各试点县乡级样本的抽取方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试点省根据抽样结果测算试点县的保存面积,作为兑付剩余50%补贴资金的依据。第十四条验收内容、验收因子及方法(一)保存面积。验收造林主体造林面积保存情况。验收因子:保存面积、未保存面积、损失面积。验收方法:同县级检查中面积核实方法。(二)保存率。验收保存率是否达到造林保存标准。如果乔—10—木树种造林小班已郁闭成林(郁闭度≥0.2)或灌木林覆盖度≥30%,可直接用郁闭度(灌木林覆盖度)评价其是否保存。否则,用株数保存率评价其是否保存。验收因子:株数保存率、郁闭度(灌木林覆盖度)。验收方法:株数保存率同县级检查中造林成活率的检查方法。郁闭度可采用测线法进行调查,在小班内选取一有代表性地段,量取100米或不定长度测线,当在小班内无论如何设置测线都不够100米长时,应按小班对角线设置测线,沿线量测树冠投影比例计算郁闭度。灌木林覆盖度可采用样方法或样带法进行调查。(三)补贴标准、管理类指标情况。验收因子、验收方法同县级检查。(四)资金兑现情况。验收试点县是否依据县级成活率检查结果和财农〔2010〕103号文件规定兑现造林主体的造林补贴资金。验收方法:查阅补贴资金兑现表,并在省级验收抽中的乡镇(林场)中,每个乡镇(林场)随机抽取5个(户)造林主体入户调查,入户调查结果填入附表3。(五)政策落实及组织管理情况。验收试点县是否对外公布造林补贴试点政策,是否下发相关文件,是否进行宣传发动,是否按要求公示,合同书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等。验收方法: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宣传材料、公示公告、合同—11—书,将相关情况填入附表4。第十五条验收成果提交(一)验收数据外业验收结束后,将所有验收小班因子填入附表2,并进行统计汇总。(二)省级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验收人员组织及工作开展情况,试点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落实及组织管理情况,试点任务完成情况,面积保存情况,试点工作成效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造林补贴试点政策的建议等。第五章国家级核查第十六条国家级核查采用抽查方式,每个试点省抽取10%-20%的试点县,各试点县核查面积比例为县级检查合格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