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及幼儿园安全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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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南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安全管理培训主讲人:县教育局安监站赵永康第一章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校园安全管理方针与安全工作格局一、校园安全工作方针教育部、公安部等部委于2006年6月30日共同发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重大意义。《办法》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安全管理方针是对校(园)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校(园)安全工作的方向,也是对国家安全工作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具体化。“积极预防”,就是要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积极预防”是坚持“安全第一”的具体体现。“积极预防”要求我们在学校安全工作中,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持之以恒地做好学校安全的日常工作,认真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积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把安全事故消灭在未发生之前。“依法管理”,是指学校安全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依法管理”是“依法治国”方略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依法管理”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学校安全工作必须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二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与学校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教育部、公安部等部委发布有关行政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共同构成了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开展学校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学校安全工作的强制性要求。“社会参与”,就是要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学校安全工作涉及到各个方面,同时又为社会广泛关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学校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学校安全工作氛围,是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现实需要。“各负其责”,是指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有关的各个主体都必须承担其应负的责任和应履行的职责。“各负其责”体现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权责一致的原则。与学校安全管理密切相关的教育行政、公安、安监、卫生、建设、文化、工商等部门,以及学校及其管理人员、教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应依法承担学校安全管理职责。二、校园安全工作格局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地方责任,加强校[园)安全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工作,负管理上的主要责任。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珍惜生命,安全第一”及“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要切实加强对校(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把校(园)安全工作纳入各地教育事业的规划,按照“一保安全。二保发展”的原则,在资金安排上首先保证消除安全隐患所必需的经费,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并要健全安全工作制度,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对校(园)安全工作给予有力的保障;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校(园)安全工作,及时解决相关问题,一旦发生紧急情况,相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靠前指挥,及时组织抢救或抢险;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加强与安全监管、公安、卫生等部门的联系,形成校(园)安全工作协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校(园)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要加强检查,管理、指导辖区内各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顿校(园)安全工作隐患,防患于未然;要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要根据发生在校(园)的各种安全事故的性质、类别、伤亡程度及责任大小,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程序和办法,凡因管理不善、失职、渎职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要加强对辖区学校、幼儿园的责任人及老师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形成全员参与、各负其责的安全工作氛围。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制。校(园)安全工作必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校(园)安全工作负总责。校(园)长要亲自关注安全工作,要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议程,常抓不懈。中小学、幼儿园要明确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对校(园)安全工作具体负责。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抓安全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学校,幼儿园的中层干部、各处室、班主任、任课教师,根据其分工和服务对象,必须分口把关,切实负起安全工作责任。校(园)安全工作要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安全职责,细化安全责任,把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学校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建立起覆盖校(园)所有工作的安全责任制度体系;同时要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把安全工作纳入评估与考核的范围,制定安全目标管理细则,建立安全目标奖惩机制,实行“一票否决制”。3、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中小学及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校(园)安全工作的办公会议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制度、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安全工作检查制度、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制度、与有关部门的校(园)安全工作协调制度、校(园)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治安管理制度、建筑安全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和饮食安全管理制度等。针对校(园)易发多发安全事故的类型,特别要加强住校学生夜间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学生宿舍轮流值班制度;加强学生食堂饮食安全管理,健全完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坚决杜绝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落实学生上下学路队管理制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严防学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学校组织开展校外实践活动必须落实报批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预案,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学生外出安全;要加强学生在校期间出操、体育运动、课间活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坚决杜绝组织学生在公路和无安全防范措施的场所开展体育活动,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学校及幼儿园要把安全自查和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的摸底自查,必要时,要主动邀请交通、消防、食品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到学校协助查找,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已经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对于依靠学校自身力量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报告,争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与此同时,要定期组织师生进行突发安全事故演练,保证在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情况下,师生能够按照预定方案迅速撤离或展开自救;校内各部门和外部相关单位能够及时响应,迅速开展抢救和疏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加强宣传教育与培训,形成全社会关心、全体师生广泛参与和支持校(园)安全工作的氛围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加强与安全监管、公安及卫生等部门在校(园)安全工作方面联络协调,并通过媒体及举办学生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等活动,加大校(园)安全工作力度,形成家长及社会共同关注校(园)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各校要积极探索,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拿出—定的课时,使安全教育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和应急能力。要大力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要把安全教育作为幼儿园、中小学课程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以提高中小学生幼儿自护、自救、防灾及逃生能力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增强教师和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掌握基本的遇到危险时自护、自救、逃生和报警的方法。要通过形式多样的途径和方式,教育中小学生加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第二节校园安全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教育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委所制定的涉及校(园)安全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了校(园)安全工作的相关法律制度。一、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校(园)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校(园)安全工作实行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关责任制度,并要和中小学、幼儿园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工作责任目标。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对校(园)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各中小学、幼儿园是校(园)安全工作的主体,校(园)长是校(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岗位安全工作责任。校(园)出现安全事故,要按责任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在《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净等法律法规中已作出了相关规定。责任追究包括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客观上有安全事故发生:二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三是要严格依法追究。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事故通报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对校(园)安全事故的报告作出了具体规定: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事故相关情况,要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层层负责制,发生迟报、瞒报或者谎报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发生校(园)安全事故,要认真严肃地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要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任责任者和教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学校安全事故通报制度,对重大校(园)安全事故予以通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三、学生伤害赔偿制度《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育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有关学生伤害的赔偿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四、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是我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而确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根据这一法律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隐患排查、登记、上报及整改等管理制度。对安全隐患,在时间上、空间上最近的人员,负有及时报告和应急处置的责任。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要确认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围墙、门窗、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及交通工具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厨房设备、餐具和食品、水源及其设备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是否达到规范要求;报警求助与应急处理设备、安全通道是否齐全,是否进行安全隐患排查;要对每一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注册,逐级上报,并尽力解决。当地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复查复核,该抢修的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修,该停止使用的要坚决果断停止使用;要制定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的时间表,限期完成。五、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是《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法规已明确的一项法律制度。各中小学及幼儿园,应该制定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建立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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