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生2014秋《教育行政学》离线作业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期末作业考核《教育行政学》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教育行政:教育行政是国家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为实现教育目的,依法对各类教育事业与所属教育机构所进行的领导和管理活动。从教育行政的层次而言,它既指中央的教育行政,也指地方的教育行政;从教育行政的范围而言,大到方针政策的构建,小到具体规章制度的实施,都属于教育行政活动。2.教育方针:方针是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教育方针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提出来的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和总目标。教育方针是教育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它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及实现教育目标的根本途径和条件,对一个国家教育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3.教育立法:从广义上说,教育立法是指有权制定法规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为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领域法规的话动。这里的国家机关,既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也包括依法被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规所含的内容也是广义的,立法机关制定教育法律。其他机关则制定除法律以外的各种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从狭义上说,教育立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4.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编定的有关学科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具体规定学科知识的范围、深度及结构,教学的进度、教学法的基本要求。教学大纲一般按学科分别编写。教学计划中的每门学科都应有相应的教学大纲。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教育领域中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答:第一,按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教育系统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系统与教育外系统之间的法律关系。前者的主体都在教育系统内部,要调整的全是系统内部人员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是指教育系统与外部社会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体必须存在于教育系统内外,缺少内外任何一方,这类法律关系即不能成立;要调整的则是系统内外的人员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教育部门同财政部门在教育经费问题上所发生的权利义务问题,学校同企业单位在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问题,部是这类法律关系要调整的内容。第二,按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领域不同.可分为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和教育行政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前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在教育活动过程之中,即直接同育人活动相联系。比如,师生之间、教师之间在进行教育活动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即属此类。后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之中,具有行政性。这主要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之间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发生的法律关系。再有,学校校长与教职员工之间在内部管理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此类法律关系中的一种表现。此外,还可从法律关系的目的、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存续期以及其他角度进行分类研究。总之,在教育领域中存在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是需要依据法律加以调整的。2.在我国,行政组织具有哪些特性?答:在我国,行政组织具有以下一些特性:①政治性。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具有阶级统治的职能(或者说政治职能),同时,它又是社会生活的组织者,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从总体上说。行政组织具有阶级属性,是一种政治性组织。②服务性。我国的行政组织执行社会职能的过程,实际上是在为社会服务。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为执行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法律服务,为发展国民经济和教、科、文、卫等各项事业服务,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等等。正如毛泽东一贯强调的,“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是人民的勤务员。从本质上说,我国各级政府组织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组织。③系统性。行政组织的系统性是指各个行政组织之间不是各行其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组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的网络体系,具有系统结构的特点。行政组织在行使国家的行政权时,空间范围广、工作内容多,必然要求分层次、分部门地设置各种相应的机构。但是,设置的各种机构又都不是孤立的。这些机构如若没有联系,完全独立地各行其是,那么一个国家就无法正常有效地行使其行政权。同其他类组织相比,行政组织更应是一种具有分工和合作、隶属和制约关系的结构体系,更具严密的系统性。④动态性。行政组织是一个规模庞大、结构严谨的社会系统,具有系统性。但它不是一成不变的,行政组织也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来适应时代和社会的要求。因此,行政组织又具有动态性。⑤权威性。行政组织的权威源于法制的力量,它依法设置又依法行事,行政权是法定的。行政组织在行使行政权时,以国家的整体权力作为后盾,因而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当然。仅以这种强制性维持行政组织的权威,是难以持久和稳固的。我国的行政组织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行政权,因而能真正体现高度的权威性。分析行政组织的特性,不仅有助于加深对行政组织的认识,而且是理解教育行政组织的前提。3.简要列举教育行政的中央集权制的优缺点。答:中央集权制有利于统一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统一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中央调节各地教育的不平衡发展,加强对落后地区教育事业的扶持和帮助;有利于实行统一的教育标准,并据之评估和检查全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状况;有利于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实施教育事业的重点发展战略。集权制的教育行政的缺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效率不高。权力的高度集中,很容易导致教育行政系统的机械呆板,这样就很难对来自下层的变化做出及时的反映;其次,制度僵硬。实行教育行政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用一种单一和标准的程序管理各级各类教育事业,不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在山区还是平原,都要求采用相同的教材、课程,不允许学校有自行选定权。如果有变化,也是由上致下的,并且行政过程通常十分缓慢;第三,缺少地方的参与,地方上的积极性未被重视;第四,在高度集中的教育体制统摄下的学校,往往不能适应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不能积极、灵活地适应发展;第五,管理费用过高。实行教育集权制,因其管理能力有限,相对于分权管理来讲,要需要投入更多的费用;具体教学管理的划一标准,也容易导致更多的费用和支出。4.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含义。答:广义上理解,科学研究是人们有目的、有计划地主动探索客观规律的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教育科学研究是整个科学研究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它是采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对教育现象和教育实践中的事实,进行收集、了解、整理、分析、概括和尝试,从而发现和认识教育现象、本质和客观规律的创造性实践活动。教育科学研究是一种认识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并采用科学的方法,去探索、发现教育客观规律的过程。在教育科学研究中,要有意识地收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充分的、大量的事实材料,对其进行分析和概括,揭示教育本质和规律,从而建立理论。教育科学研究更是一种创造性的实践活动过程。它不能重复前人或别人的工作或结论,而是在前人或别人成就的基础上,经深入钻研,进入前人或别人没有进入或没有完全征服的领域,解决前人或别人没有解决或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然而,作为教育行政职能活动之一的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其基本含义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各项行政工作中采用科学的方法,探究教育的未知领域,视教育行政工作是一种在教育问题方面求索新知的认识活动;二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属范围的教育科学研究所进行的规划、指导和协调活动。参与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本职任务之一。三、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1.教育行政执法具有什么特征?答:(1)教育行政执法反映的是国家意志教育行政执法首先是一种以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为主体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其实质是执法主体依据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适用教育法规在特定领域内的操作,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是一种具有国家意志性的活动。同时,教育法规作为国家法律的一个分支,其所体现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的共同教育意志。因此,教育行政执法反映的是国家意志。无论是进行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还是其执法对象,都必须服从它。(2)教育行政执法具有法律性执法活动本身就具有明确的法律性。教育行政执法也是如此,其本身就是执法主体实施教育法规的活动,因此,法律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在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人对教育执法活动的这一法律性特征的认识相当模糊,因此有必要加以强调。教育行政执法的这种法律性特征应作如下理解。首先,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法律行为,它依法成立后便产生行政法律效果,非依法不得变更或撤销。即从效力上讲,具备确定力、不可变力。这种效力也是源于法律的授权。其次,教育行政执法也是受法律约束的具体教育行政行为。这种法律约束力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其一是对其行政对象,即教育行政相对人的约束力,他必须按照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所实施的教育法规,充分履行设定的教育义务;其二是对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自身的约束力,即其执法行为自身必须是合法的,而对于依照教育法规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有义务维护。这说明,教育行政执法中也含有守法的问题。(3)教育行政执法具有强制性教育行政执法的这一特征是由以上两个特征推导而出的。所谓强制性是指确定的、不可改变的约束力。既然教育行政执法是体现国家教育意志的法律活动,因而必然具有强制性,体现为以国家军队、警察、监狱等机器为后盾。行政机关对已生效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要依法采取一定的措施,使教育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如果管理对象拒绝履行设定的教育义务,国家行政机关有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等权力。强制性特征使教育行政执法成为一种有效的活动。如对于非法强行占用校园土地,或在学校附近设置污染校园环境的污染源等行为,有关主管行政机关经过规劝、责令限时改正以及罚款等处罚无效者,可申请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行拆除非法占用校园土地上的建筑或清除污染源等强制执行手段。(4)教育行政执法具有单方权威性由于教育行政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权力机关执行教育法规的活动,而其所执行的教育法律又是由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教育行为规则所构成,其执法主体可以通过拥有的各种强硬手段来强迫执法对象服从,并不需要考虑其执法对象的个人意志;反之,执法对象必须无条件服从执法主体的约束,使教育行政执法成为一种具有单方权威性的活动。例如,对未遵守《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的各种行为,除另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般均可由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单方依法做出处置决定,违法者必须服从,否则可以一定形式强制执行。此外,教育行政执法一般是由有权机关主动做出的,即一经发现就必须处理,这一点有别于民事法律行为中不告不理的原则。此外,教育行政执法的单方权威性并不意味着专制。因为它所执行的教育法律规范是体现广大人民共同教育意志的教育行为规则,其民主性在立法过程中就已体现出来。教育行政执法的单方权威性恰恰是人民共同教育意志实现的保证。(5)教育行政执法具有执法主体多元性的特征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有一种误解,认为教育法规的实施仅仅是教育行政部门的事,这是不够全面的。在我国行政制度中,各个不同部门的行政主管机关具有不同范围的行政相对人。教育行政作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也要遵守这一规则。就教育内部来看,其主管机关是教育行政机关。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教育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社会的事业,教育法律规范所约束的对象不再仅仅是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主体,它同时约束着全社会每个成员和一些公私营企业、组织或其他团体,使他们也具有一些与教育有关的义务,如不得招收童工,不得侵占校园土地,不得制作、播放可能诱导未成年人行为不良的广告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涉及的守法主体包括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以及境外人员申请在国内从事有关教育活动者等,几乎囊括了社会所有主体。而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范围以外。同时,有些行政制裁措施的执行,亦并非教育行政部门权限所及。如对骚扰校园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必须予以行政拘留的,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招收童工,经教育仍不改正者,要依据《义务教育

1 / 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