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及其防范策略北京师范大学刘复兴一、如何认识学校与学生的关系1、关于学校与学生关系的习惯性认识与现行法律规定——学校与学生是否具有监护关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学校责任对学生只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学校责任的有限性2、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内容:(1)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2)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4)服务者与消费者的关系特点:即有不对等的关系,又有对等的关系案例:辽宁鞍山某寄宿制学校的学生事件事件过程需要思考的问题——学校、教师与学生的隐私权——学校教师与学生的异常现象——学校利益与学生利益的关系——寄宿制学校学生管理的责任——学生发生意外或其他伤害后学校、教师的职责另类案例:厦门集美第二小学的学生伤害事件3、学校法律地位对学校承担学生伤害责任的影响学校法律地位:两种法律关系与两种法律地位——参与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时:学校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教育管理学生、管理教师、授予学位、依法收费),由行政法规定其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教育法28、29条)——参与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时:学校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财产所有与流转:所有权、邻里权、合同关系),学校具有法人资格(教育法第39条)学校被赋予法人地位1995年《教育法》第31条法人:法人是一般是指团体或社会组织,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与自然人(公民)相对称,是由法律创造的“团体人格”。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了法人成立的要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具有法人地位,说明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对学校法人地位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两大类、四小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如企业机关法人: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如学校、图书馆、医院等社会团体法人:如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学校属于非企业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但并不是所有的学校都是法人)——学校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具有法人地位意味着什么?自主权?还是自身承担不起的责任?二、我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的现状当代我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问题迫切需要解决。近年来这种状况有更为严重的趋势。(一)我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的类型在学校中受到的伤害:睡眠不足、教师的体罚与责骂、校园暴力、学校事故、校园隐性伤害。在家庭中受到的伤害:家庭安全问题、家庭暴力。在社会生活中受到的伤害:吸烟与被动吸烟、交通安全与其他安全问题、黄色淫秽物品的传播、不合格儿童用品的伤害、暴力威胁、犯罪与被害。其中,学校事故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一个相当重要原因。中小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损害了学生的法律地位侵害了学生的基本权利。(二)中小学学生人身伤害的基本情况数量与程度一半以上的学校都发生过学校事故,6.7%的学校发生过多起事故。城市发生事故的比率最高。最容易发生事故的时间与场所教师和家长认为:(1)学生自由活动时间(2)放学以后(3)体育课学生认为:(4)游戏或运动时:往往年龄、性别父母学历、学习成绩有显著关系学校事故解决的途径与学校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而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赔偿数额社会影响(1)对家长的影响:最为担心的因素(2)对学校和教师的影响:消极影响大(3)造成对青少年儿童的过度保护(三)导致学校事故的主要问题与原因学校建筑设施存在隐患危房与旧房,通道楼道狭窄,体育器材故障、门窗玻璃不牢固,学校无围墙或围墙太低,实验室不符合标准(由于房屋倒塌和拥挤导致学生死亡的人数在各类事故中为最多)学校安全制度存在问题门卫制度是最大漏洞,食堂卫生制度不健全,教师值班制度不健全,宿舍管理制度有隐患,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教师素质低及安全意识淡薄体罚与侮辱学生造成伤害,忽视学生的异常现象,不了解相关法律规范,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权等其他人身权利造成伤害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够三、学校与教师对学生人身伤害承担有限责任(一)学校不承担责任的10种情形(1)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2)学校能证明,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异疾病,在教育活动中发生事故(3)学校能证明,学校和教师完全履行了职责,仍不能避免事故(4)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事故。(5)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6)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或集体活动期间擅自外出发生事故(7)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在非教学活动期间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8)在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事故(9)学生对自己实施人身伤害的(10)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事故的。(二)区分学校对于教师职务行为责任两个案例:(1)某教师在上课时,发现一学生不专心听课,不断玩弄手中的铅笔,于是教师一边讲课一边走到学生身边,想用教杆点一些学生,提醒他专心听课。不料教杆点到学生铅笔的末短,铅笔弹起来击中学生的眼睛,导致左眼受伤。(2)2003年,山西运城某中学的一学生从垃圾堆中捡到一枚军用手榴弹并带到教室里玩耍。被班主任老师发现后没收,该班主任把没收的手榴弹带回家放在窗台上。几天后,本校一女教师的家属系退伍军人,在酒醉后拿起这枚手榴弹向别人吹嘘并演示投弹过程,导致手榴弹当场爆炸,该退伍军人当场被炸身亡,多人被炸伤。(三)区分学校的民事责任与国家、政府的赔偿责任案例:2002年新疆建设兵团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屋顶一根融化的冰锥坠落,砸中九岁学生龙龙的头,半边颅骨被削掉。脑部神经严重受损,失去自理能力,鉴定为一级伤残。2003年底家长提起诉讼,要求校方承担全部责任。2004年2月1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学校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受害学生残疾补助金、医疗费、精神补助金43万元(至此学校已垫付30万,又一次性赔偿了13万余元)。2004年5月,家长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继续治疗费用60万元。学校无力支付,先是扣发、停发教职工的岗位补助和津贴,最后校长带领教师和学生去“打工赚钱”,赔偿医疗费用。国家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责任公有公共设施指由行政机关或其特许的公务法人设置或管理,供公众使用的设施。公有公共设设施致害是指由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如设计、建造、安装)或管理(维护、修缮、保管、巡查)方面存在瑕疵,缺乏通常应有的安全性,致使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通常情况下,世界各国均把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学校设施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设施理论上是属于公有公共物的范畴。安全受教育权理论四、判断学生人身伤害责任的基本原则——三个标准学校、教师有无过错?什么性质过错?学校、教师的过错与人身伤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人身伤害的严重程度。——学校事故的边界: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学生、人身、过错(不包括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四个理论学校事故不可避免论、学校过错责任论、学校有限责任论、学校安全风险社会化论(政府、学校、教师、社会分担风险)——保障制度:校方责任险、教师职业险、儿童人身保险、国家赔偿案例:教师与学校不负法律责任天津王某起诉天津某中学。王某15女儿在该中学初三就读,因与同学发生纠纷,并对班主任白某和教导主任郭某批评不服,在学校教导处服毒自杀,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王某将该中学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对造成其女死亡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一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有关部门调查:(1)班主任白某和教导主任郭某在处理学生的纠纷时工作方法恰当,无打骂、侮辱、体罚现象;(2)处理问题时态度公正,无偏袒;(3)教师的教育行为与王某之女非正常死亡之间无因果——法院判决:学校和教师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案例:学校承担部分责任1994年11月5日,河南省虞城县田苗乡杨余庄小学5年级学生马建国在上早操时迟到,在插入跑操队伍时与别的同学发生推桑挤撞,被摔倒在地,造成左臂骨折,花掉医药费1300多元。马建国之父多次与校方协商,要求其赔偿损失。而学校认为,学校按时上操是正常的集体活动,马建国迟到违反校规,学校不应承担责任。马建国之父随后把学校告上法庭。——法院认为,马建国被摔伤系校方管理不当所致,学校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其父作为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法庭调解,学校赔偿马建国医药费1000元,诉讼费和其余医药费用由马建国父亲承担。案例:学校和教师承担全部责任1995年11月6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天气奇冷,该市民族小学学生宿舍第一次生起火炉。500多名学生上完晚自习,急于回宿舍烤火,一窝蜂往宿舍跑去。经过宿舍区门洞时,门洞旁边的小卖部有几人在买东西,阻挡了前面的学生,前面的学生被挤倒,后面的学生仍然往前涌,结果造成7名学生被踩死,18名学生被踩伤的惨剧。——据有关部门调查:民族小学的管理存在漏洞。(1)班主任与生活老师的责任范围不明确,教室到宿舍区之间的较长距离长期无人负责;(2)生活教师经常不到岗;(3)宿舍区门口小卖部设置不合理。——法院认定校长、主管学生生活的副校长、学生宿舍区负责人为主要责任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