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作业考核《刑法诉讼法学》满分100分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1.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如下:(1)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2)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二项重要任务;(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三项重要任务。2.如何认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答:被害人身上既具有当事人的一些属性,又具有证人的一些属性,这两种属性彼此渗透,互相融合,共存于被害人体内,从而形成了其独特的性质,被害人的特殊性由此突显出来,故而我们将其定位为带有当事性和证人性的特殊诉讼参与人。3.哪些情况下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答: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如下四种:(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4.立案的条件。答:立案的条件,亦称立案的理由,是指能够作出立案决定的法定理由,有了立案的材料来源,能否作出立案的决定呢?尚需要看是否具备立案的条件。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5.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主要有:1、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2、由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3、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5、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6、相对和缓的办案方式。二、论述题(共25分)1.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答: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对于未执行完毕的生效裁判,如未裁定撤销原裁判或者中止执行,不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而二审程序审理的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存在需要中止执行问题。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不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均必须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限制,主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随时发现,随时纠正,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审理法院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以及由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法院;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6、有无加刑限制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不论是什么机关和人员提起的,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受“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限制;而二审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第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三、案例分析题(共25分)1.被告人叶某,男,26岁,农民,因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叶某被交付执行后,以其妻已怀孕9个月,父母年老多病,无人耕种田地等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对叶某的申请能否同意?答:(1)监狱管理机关应驳回郑某的请求。(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适用监外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第二,上述罪犯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除外);(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本案中,郑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属于可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再者,郑某也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因此,对于郑某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