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资助目的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7-2020年)》的要求,为鼓励我市各类作品创作,进一步加大对作品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特对我市作品著作权登记予以资助,并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作品是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各类作品。第二条资助条件(一)本办法发布实施后登记的著作权作品方可获得资助。(二)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应自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三)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人应为本市户籍人员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合作完成的作品,权利人中有一方符合申请人条件也可根据本办法申请资助。(四)已享受《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著作权资助的作品不再享受本资助。(五)摄影作品只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作品实施资助:1.获奖摄影作品(县级以上专业协会颁发的);2.经合法出版物出版的摄影作品;3.实现涉外版权贸易的摄影作品。第三条资助标准(一)一般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只对登记费进行资助,登记费全额资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费用包括登记费、证书费和本地版权社会服务机构的代理费,每件资助费用最高800元。(二)同一申请人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8万元。第四条受理和审核机构东莞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名城办”)负责资助的统筹指导工作,东莞市版权局负责具体审核和资金发放各项工作,广东省版权基层工作站(东莞站)负责业务受理工作。第五条资助经费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市版权局统一管理、使用。第六条申请办法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人可自行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也可委托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办理。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东莞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表》;(二)国家或者省级版权登记机关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有附件的含证书附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退还),摄影作品还须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款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三)作品登记机构出具的合法收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退还);(四)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供本市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退还);(五)本市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须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关批文等资质证明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退还);(六)委托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办理资助申请事宜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版权社会服务机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第八条资助审批与资金拨付资助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的申请资助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市版权局在受理资助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助金的发放工作。第九条监督管理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不再受理其以后的资助申请;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版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有效期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截止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